張舫

張舫

張舫(1898--- 1930年),南華縣龍川鎮西街人。南華籍最早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另有學者張舫,遼寧瀋陽人。重慶大學教授,民商法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1997),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舫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南隆縣
  • 出生日期:1898
  • 逝世日期: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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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紹

張舫(1898--- 1930年),南華縣龍川鎮西街人。南華籍最早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另有學者張舫,遼寧瀋陽人。重慶大學教授,民商法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1997),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革命烈士

簡歷
1921年考入北平大學,1925 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26年考入廣州黃埔軍校第四期。 蔣介石發動反革命政變後,張舫在 "清黨" 中被捕。中共發動廣州起義後,張舫出獄。1928年9月,中共中央派 張舫回雲南工作,任中共雲南省臨時委員會常委,分工負責軍運工作。 1929年以後,張舫專門從事策動兵變的工作,向各地駐軍散發《告雲南士兵書》等傳單,鼓動為軍閥作戰的士兵譁變,投入革命行列。同時,他們還在中下級軍官及士兵中秘密發展黨員,建立黨的組織。他們的工作很有成效,受到啟發教育的士兵發出"找紅軍去"的呼聲,曾爆發過成排、成連的士兵譁變。我地下黨瓦解敵軍 的工作引起了國民黨地方當局的極大恐慌和仇恨。1930年5月8日,張舫因叛徒出賣而被捕。同年7月26日, 敵人將張舫秘密殺害於昆明模範監獄。在國民黨反動派殺害他的時刻,他高呼著 "中國共產黨萬歲"的口號,英勇地倒下了。年僅32歲。

人物生平

張舫,1889年生,南華縣龍川鎮西街人。少年時入昆明省立一中讀書,時值五四運動爆發,他與部分進步同學到昆明各校散發傳單,陳述五四運動發生的緣由,號召雲南各界回響北京“五四”運動。1920年,張舫等人在昆明秘密組織了討論時局和研究社會主義學說的“大同社”,是昆明學生運動的骨幹分子。1921年赴北京求學,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積極投身於反帝、反封建軍閥的革命鬥爭中,參與雲南旅外學生進步組織“革新社”(新滇社)的工作。受黨組織的指派,次年前往廣州,考入黃埔軍校第四期學習。他除完成學校的學習科目外,還擔任了“新滇社”廣州分社的組長。 1927年,蔣介石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後,廣東軍閥也大肆捕殺共產黨人,在黃埔軍校中實施“清黨”,張舫在廣州被捕。同年12月,黨領導的廣州起義攻破敵人的監獄,張舫被營救出獄,1928年初轉移到上海。經中共雲南地方組織負責人王德三推薦和中共中央批准,同年9月回雲南工作。被選為中共雲南省臨委委員,負責軍事工作,是中共雲南地方組織中最早從事軍運工作的領導人。他利用自己所學的軍事知識,通過各種渠道蒐集各地軍隊的情報,向雲南境內駐軍散發《靠雲南士兵書》等傳單,並在國民黨軍隊中秘密發展黨員,建立黨組織,進行宣傳、策反工作,鼓動國民黨士兵“找紅軍去”,推動滇軍成排、成連的士兵譁變。
1930年4月,因叛徒出賣,張舫在昆明被捕。敵人對他軟硬兼施,嚴刑拷打,但他始終保持了共產黨員的崇高氣節,嚴守黨的秘密,利用國民黨的法庭怒斥敵人,宣傳中國共產黨的革命理想。敵人問他:“張舫,你是不是共產黨的代表?”他答:“是”。問:“是不是紅軍的政委?”答:“是的。”問:“你有多少人”。他回答:“普天下都是。”敵人要他寫悔過書,他義正詞嚴地斥責:“我有什麼過?有過的是你們!”惱羞成怒的敵人將他打得遍體鱗傷,但他仍嚴守黨的秘密。敵人抓不到他更多的“罪證”,只好宣布叛處他三年半徒刑。
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舫,遼寧瀋陽人。1997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專業,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為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學術帶頭人。主要從事民商法、經濟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碩士招生方向民商法學,博士招生方向民商法、環境資源法。2005年9月~2005年12月,香港城市大學訪問學者;2006年2月~2007年2月,美國佛羅里達大學訪問學者。

學術兼職

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重慶市領導幹部學法講師團成員。
張舫張舫

主要著作

1, 《公司控制的理論與實踐》,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5月。
2, 《新怕爾格雷夫法經濟學辭典》, 譯著,第二分卷主編,法律出版社,2002。
3, 《法學概論》,(副主編)大連出版社,1999年12月。
4, 《證券上的權利》,(專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7月。
5, 《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
6, 《商法》,(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教學用書,參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

學術論文

1, “論完善我國侵害抵押權的救濟制度”,(張舫、黃小江)《經濟師》,2007年第1期。
2, “論代償請求權”,(張舫、高中義)《理論學刊》,2007年第1期。
3, “拍賣買受人的契約解除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張舫、趙青)《重慶建築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
4, “面向立法程式的個人選擇”,(張舫、毛素梅)《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科版)》2005年第12期。
5, “職工參與公司控制質疑”,《現代法學》2004年第2期。
6, “商號出資的可能性及相關法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3年第4期。
7, “強制要約收購制度:我國資本運作的一個法律障礙”,《中國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5月。
8, “既是職工又是股東,權利如何保護”,《經濟與法》2002年第八期。
9, “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公司法評論》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0,“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轉讓”,載《依法治國縱橫談》,大連出版社,2000年。
11,“強制要約收購與我國的相關立法”,《證券市場導報》1999年第11期。
12,“英美對目標公司反收購行為的規制”,《商事法論集》第2期,法律出版社1998。
13,“公司控制與機構投資者”,《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7年第2期。
14,“論抵押權對抵押物處分的影響”,《浙江學刊》1997年第3期。
15,“1995年經濟法研究述評”,《法學研究》,1996年第1期。

科研立項

1,“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法學會2005年重點項目
2,“重慶市供銷合作社制度創新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2005年重慶市科委軟科學項目
3,“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研究”,2001年遼寧省教育廳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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