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軍(尼爾·伍德死亡案涉案嫌疑人)

張曉軍(尼爾·伍德死亡案涉案嫌疑人)

張曉軍,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縣人,漢族,國中文化,現在安徽省蚌埠監獄服刑。

張曉軍為薄家勤務人員,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威脅到薄某某的人身安全,遂與張曉軍共同投毒殺害了尼爾·伍德。

2012年8月20日,張曉軍因故意殺人案中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張曉軍自獲有期徒刑九年以來,已減刑3次,刑期至2019年5月5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曉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省古縣
  • 出生日期:1979年10月22日
  • 性別:男
  • 原戶籍: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所
人物簡介,人物事件,人物涉案,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獲得減刑,

人物簡介

張曉軍,薄熙來家勤務人員。男,1979年10 月22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所一段中山四路81號。

人物事件

人物涉案

經調查,在“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在重慶被發現死亡”一案中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7月26日,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已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2月6日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事件發生後,對王立軍反映的2011年11月15日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在重慶被發現死亡一案,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複查組,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依法進行了複查。
據調查,薄谷開來(薄熙來同志妻子)及其子同尼爾·伍德過去關係良好,後因經濟利益問題產生矛盾並不斷激化。
經複查,現有證據證明尼爾·伍德死於他殺,薄谷開來和張曉軍(薄家勤務人員)有重大作案嫌疑。

提起公訴

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犯罪,已經移送司法機關。
2012年7月26日,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已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二被告人和被害人近親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經審查查明,被告人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威脅到薄某某的人身安全,遂與被告人張曉軍共同投毒殺害了尼爾·伍德。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該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

2012年8月9日,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院開庭審理。

一審宣判

2012年8月20日,合肥市中院對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合肥中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薄谷開來及其子薄某某與尼爾·伍德因經濟利益發生矛盾,尼爾·伍德在電子郵件中言辭威脅薄某某,薄谷開來認為尼爾·伍德已威脅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決意將其殺害。
為此,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邀約並陪同尼爾·伍德到重慶,於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爾·伍德入住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16棟1605室,後用毒藥殺害尼爾·伍德。
合肥市中院認為,薄谷開來夥同張曉軍採用投毒的方法殺害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薄谷開來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被害人尼爾·伍德對薄谷開來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脅言辭,使雙方矛盾激化;司法鑑定意見表明,薄谷開來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開來在歸案後向有關部門提供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起到了積極作用;薄谷開來當庭認罪、悔罪,故對薄谷開來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張曉軍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開來指使,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悔罪,對其可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宣布後,薄谷開來和張曉軍當庭表示不抗訴。

獲得減刑

2012年8月20日上午,薄谷開來和張曉軍涉嫌故意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案,於合肥做出判決。薄谷開來被判處死緩,張曉軍獲刑9年。
2014年8月28日經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張曉軍被減刑六個月。
2015年10月29日,最高法網站公布了安徽省蚌埠監獄對張曉軍提請減刑建議書,該建議書稱張曉軍於2015年8月3日受大會表揚;2015年8月4日記功;2015年8月4日受大會表揚。
2015年11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張曉軍減刑案,法院審理查明,張曉軍自上次減刑以來,先後獲得3次獎勵。2015年11月2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張曉軍減刑一年。
2017年7月,蚌埠監獄又一次以張曉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8月25日,蚌埠市中院經審理查明:張曉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至2017年2月獲表揚獎勵二次、記功獎勵二次。該院認為,張曉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裁定減去其有期徒刑8個月。
減刑後,張曉軍的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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