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琪(湖南工業大學原校長)

張曉琪(湖南工業大學原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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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琪,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河北安新人。漢族,教授,博士生導師。1962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畢業於中南工業大學(現中南大學)冶金專業並留校任教,1975年調湘潭大學任教,曾任成教部主任、校長助理,1990年調株洲工學院任副院長,1994年起任株洲工學院院長兼書記,曾任湖南工業大學校長(正廳級)。

2011年10月14日,湘潭中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2年4月18日,湖南高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018年4月10日,湖南高院裁定:對罪犯張曉琪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曉琪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北省安新縣
  • 出生日期:1944-08-08
  • 性別:男
個人簡介,人物經歷,人物事件,貪污過程,審判過程,一審宣判,二審裁定,刑罰變更,

個人簡介

湖南工業大學校長,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教育部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
長期從事自然辯證法管理科學與工程的教學與研究工作,現指導管理科學與工程碩士、博士生 8 名,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省部級以上項目 10 餘項,獲省部級以上優秀教學和科技成果獎 6 項,出版學術專著 5 部,發表論文 40 余篇,在我國起步較晚的包裝學科的建設以及在組織探索包裝新專業知識體系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果,特別是對在市場經濟下如何辦好高校,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辦學新理念、新思路,促使株洲工學院取得了超常規發展。曾獲中國包裝技術協會“中國包裝事業傑出貢獻獎”、國家經貿委“全國科技創新先進工作者”。

人物經歷

1962 年加入中國共產黨
張曉琪院長(左一)為于光遠教授頒發聘書張曉琪院長(左一)為于光遠教授頒發聘書
1970 年畢業於中南工業大學(現中南大學)冶金專業並留校任教
1975 年調湘潭大學任教,曾任成教部主任、校長助理
1990 年調株洲工學院任副院長
1994 年起任株洲工學院院長兼黨委書記
2003年後任株洲工學院院長、湖南工業大學(當時正在籌建中)校務委員會主任,兼任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副會長、中國包裝教育委員會主任、中國包裝科技委員會副主任,是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教育部國家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湖南省第十屆人大代表。
2003年被免去黨委書記職務,2006年被免去校長職務。
2009年6月25日,湖南省紀委對涉嫌嚴重違紀的湖南工業大學原黨委書記、校長張曉琪進行立案調查。
2012年11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抗訴,維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4日一審對被告人湖南工業大學原校長張曉琪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的裁定。

人物事件

貪污過程

仕途平坦貪慾起
1969年,張曉琪從中南礦冶學院(現中南大學)畢業後留校任教。1975年,張曉琪接受組織派遣到湘潭大學工作,歷任機械系辦公室主任、系黨總支副書記、書記、成教部主任、總支書記、副教授、湘潭大學校長助理。1990年,張曉琪調至株洲工學院(現湖南工業大學),先後任院長助理兼黨委宣傳部部長,1994年8月任學院院長(正廳級)、黨委副書記、書記等職。
在教學科研方面,張曉琪也從助教到講師到副教授到教授到博士生導師,成為了國家有特殊貢獻津貼的專家,成為了國家教育部本科評估專家、學科評審專家、全國教學成果獎評審專家、全國包裝人才培養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在別人看來,張曉琪的成長可以說是青雲直上。但是,在位高權重的張曉琪自己眼裡,別人開著名車、住著別墅,而自己儘管在學術上作出了不少貢獻,自己的收入卻與取得的成績不成正比,一種攀比的失落感油然而生。
就是在這種想法的支配下,他開始在學院安置親近人員、獨權決定基本建設,自己也順便得“實惠”。
姜某原本是新化水泥廠的一名普通職工,通過張曉琪妻侄的關係認識了張曉琪。姜某想調到株洲工學院工作,不久,張曉琪便授意院人事處把姜某的名字提交院務會研究。會上,不少院領導認為姜某不適合在學院工作,但主意已決的張曉琪不顧大家反對,拍板同意將姜某調入學院。姜某調入不久,在張曉琪的“關照”下,很快解決了副處級、正處級待遇。當然,姜某少不了送給張曉琪“關照費”。第二年,張曉琪又以學校照顧夫妻的名義,將姜某的妻子調入株洲工學院工作。
李某要調動工作,送給張曉琪兩萬元,他半推半就的收受了。這是張曉琪第一次“收大錢”,並且是在自己家裡。他沒想到原來金錢可以來得這么快,第一次的“成功”為他瘋狂斂財埋下了很深的伏筆。
貪慾膨脹斂錢財
“書湘里”項目是株洲工學院的職工福利房。開發商譚某、鄧某得知“書湘里”是株洲工學院的項目後,他們認為張曉琪是“能拍板”的人。為了籠絡張曉琪,譚某可謂是“煞費苦心”:得知張曉琪住酒店,譚某便馬上“送錢上門”;張曉琪過生日,譚某也慷慨送上厚厚的紅包……不僅如此,譚某還對張曉琪的家人表示自己的“感激之情”:譚某在香港尖沙咀給張的妻子和女兒每人一疊數額不小的“購物費用”;張母生病在北京檢查,譚某又遠赴北京為老人家送上“醫藥費”……2003年至2009年期間,張曉琪先後43次收受譚某所送的人民幣47.4萬元、港幣169萬元、美元1萬元、黃金項鍊1條,收受鄧某港幣兩萬元。
作為一名大學校長,屬於高薪收入一族,張曉琪拿這么多錢都用來乾什麼?原來,張曉琪最大的愛好就是賭博。從2001年到2008年,他受賄所得的253萬元,先後分20多次輸掉了233萬元,其中輸錢最多的一次高達40萬元,最少的都有兩萬元。
張曉琪的貪慾不斷發酵,他又將株洲工學院的體育館工程項目作為自己的“生財工具”。2000年至2006年,張曉琪利用職務之便為高某在體育館工程以及貸款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8次收受高某的人民幣146萬元、港幣56萬元。
從2001年到2008年,他受賄所得的253萬元,先後分20多次輸掉了233萬元,其中輸錢最多的一次高達40萬元,最少的都有兩萬元。

審判過程

沉默不語不認罪
張曉琪案發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湘潭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張曉琪涉嫌特大受賄案。通過對張曉琪工作環境和個人生活習性的判定,檢察官們“鎖定”了兩個關鍵人物:一個是與張曉琪所在單位有工程業務往來的譚某;一個是對張曉琪在經濟上“管得嚴”的妻子王某。
譚某被抓獲後,他隻字不提與張曉琪的關係,認為只要自己不開口就會不了了之。辦案人員充分運用偵查謀略故布疑陣,在權衡利益得失後,譚某終於開始交代他為了爭取株洲工學院的工程,先後44次向張曉琪及家人行賄47.4萬元人民幣、港幣174萬元、美元1萬元的事實。
另一個“關鍵人物”王某歸案後,深知其口供與其夫命運休戚相關,在接受訊問期間一言不發。辦案人員通過做王某的思想工作,讓她轉變了認識,交代了丈夫受賄的事實。
當湘潭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向張曉琪出示法律文書時,他還猶如置身夢中。他辯駁自己只是收“朋友”的一點“意思”,就是“人情往來”,並未用公款賭博,不是犯罪。
面對辦案人員,張曉琪始終沉默不語。恰巧辦案人員中有一名偵查員曾就讀於張曉琪擔任校長助理的湘潭大學。於是,檢察官們從“師生關係”角度入手,逐漸讓張曉琪開始重新審視自己曾經拋棄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但此時的張曉琪還認為自己的錯誤在於賭博。當辦案人員問及那些數目不菲的賭資來源時,難以自圓其說的張曉琪百口莫辯。
鬥智鬥勇揭案底
張曉琪案發後,通過對張曉琪工作環境和個人生活習性的判定,檢察官們“鎖定”了兩個關鍵人物:一個是與張曉琪所在單位有工程業務往來的譚某;一個是對張曉琪在經濟上“管得嚴”的妻子王某。
譚某被抓獲後,他隻字不提與張曉琪的關係,認為只要自己不開口就會不了了之。辦案人員充分運用偵查謀略故布疑陣,在權衡利益得失後,譚某終於開始交代他為了爭取株洲工學院的工程,先後44次向張曉琪及家人行賄47.4萬元人民幣、港幣174萬元、美元1萬元的事實。
另一個“關鍵人物”王某歸案後,深知其口供與其夫命運休戚相關,在接受訊問期間一言不發。辦案人員通過做王某的思想工作,讓她轉變了認識,交代了丈夫受賄的事實。
當湘潭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向張曉琪出示法律文書時,他還猶如置身夢中。他辯駁自己只是收“朋友”的一點“意思”,就是“人情往來”,並未用公款賭博,不是犯罪。
恰巧辦案人員中有一名偵查員曾就讀於湘潭大學,檢察官們從“師生關係”角度入手,逐漸讓張曉琪開始重新審視自己曾經拋棄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但此時的張曉琪還認為自己的錯誤在於賭博。當辦案人員問及那些數目不菲的賭資來源時,難以自圓其說的張曉琪百口莫辯,終於低下了頭。
真情感化換痛心悔過
辦案人員堅持從情感和人性化的角度對待涉案人員。辦案人員中有一名偵查員曾就讀於張擔任校長助理的湘潭大學。偵查員從網上下載了張的一本學術專著與張進行純學術的討教,在師生感情上取得了張的信任。這種“學生上坐審訊台,老師淪為階下囚”的痛苦場面,讓張曉琪開始重新審視自己曾經拋棄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原湖南工業大學校長正廳級張曉琪原湖南工業大學校長正廳級張曉琪
同時,辦案**像朋友一樣對他噓寒問暖。張曉琪回憶說:“剛面對辦案人員時,我還很害怕,怕會被打罵。”但現實與他的想像完全不同,他沒受到任何傷害。
2009年8月8日,恐怕連張曉琪自己也不記得是什麼日子了,但檢察院的數十位辦案人員來到省看守所,給他送上了生日蛋糕,為他慶祝65歲生日。10月3日中秋佳節辦案人員又為他送去了月餅,這種真情、這份關懷都深深觸動了張曉琪,他寫下了《悔過書》和《認罪書》,字裡行間無不流露出他的痛定思痛和追悔莫及,他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
自食其果階下囚
一個有著40年教齡的老教師,博士生導師,享有國家特殊貢獻津貼的專家,何以最終只能伴隨著鐵窗黯然淚下?2月25日,湘潭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向《法制日報》記者獨家披露了此案的詳情。

一審宣判

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0)潭中刑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曉琪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曉琪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終字第24號刑事裁定,維持原判。2014年7月3日交付執行。

刑罰變更

執行機關湖南省長沙監獄提出對罪犯張曉琪減刑建議,經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審核,於2017年12月5日報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湖南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執行機關湖南省長沙監獄提出,罪犯張曉琪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將罪犯張曉琪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十年。
2018年4月10日,湖南高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張曉琪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張曉琪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主刑刑期從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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