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景華(五頭鎮民政所原所長)

張景華,五頭鎮民政所原所長,20125月18日因為涉嫌貪污被立案調查。當天,偵查人員清晨7點鐘已在他家樓下等他,通知他正式立案。同日,張景華被刑事拘留。檢察院調查員在其家中曾搜查出了267本存摺,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引起熱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景華
  • 國籍:中國
  • 職業:原河南民政局長
  • 罪名:貪污
貪污犯罪,法院審理,法院宣判,

貪污犯罪

2009年,五頭鎮168戶民眾有資格享受危房改造補助金,共47.17萬元。張景華本應將這筆資金直接入賬,但他卻將這筆資金轉到了張遷的賬上,繼而再將這筆錢撥到168名民眾的賬戶上。最後經比對發現,該筆資金實際發放名單與上報名單並不一致,並且在實際發放的名單中有149戶民眾一分錢都沒領到,涉案金額33.70萬元。通過字跡鑑定,發現149名危房改造戶的取款憑證上既不是他們自己簽的字也不是張景華簽的。
“張景華最多的時候會拿20多本存摺來取款,就算少的時候也會有幾本。當帶的存摺有點多的時候他就會忙不過來,此時,銀行的工作人員就會主動幫忙填寫取款單。”銀行負責人這樣告訴偵查人員。其實,帶這么多存摺來取款的人整個五頭鎮也沒一兩個,所以經辦人記得特別清晰。
搜出了267本存摺!辦案人員都驚呆了!但這些存摺大都是民政意義上的廢棄存摺,在外人眼裡,再也收不到民政補助款的存摺有何用,不過是廢紙一張,但在張景華這裡,它們卻被視若珍寶。原來,這267本存摺中沒有一本是他自己的,它們都是五頭鎮的“低保戶”和“五保戶”的,而且大部分是張景華下鄉找那些曾經是“低保戶”的人收上來的。
2010年9月的時候,陳言、楊玉及李田突然被告知有“三項增補資金”(農村五保供養補助金、農村低保增補資金、農村低保價格補貼)———農村低保增補資金有15.11萬元,共6個月,每人每月增加10元;農村五保供養補助金9.37萬元;農村低保價格補貼7.56萬元。三項資金到民政所賬上後,張景華沒有及時發放。直到2010年第三季度末上級要來查賬的時候,張景華才通知民政所工作人員立即撥付這筆資金,以便做賬。
張景華會給他們一份名單和對應的數額,他們只需將規定數額打進指定的賬戶。隨後,張景華會給他們存摺讓他們去取現,他們取回現金後再將所取現金與存摺一併交還給他。這樣的事情他們做過很多次,因為有很多“五保戶”不會用存摺,都是到民政所領現金,所以取現交給他也是常有的事情。
按常規發展事情到此就該結束,沒想到大家的手指還有另一番忙碌。楊玉說張景華讓他們偽造領款憑證,讓他們用十隻手指輪流按手印,這樣才能做得更逼真。“三項增補資金”中有18.92萬元以這樣的形式被打入指定的存摺再取現,所取款項由張景華個人占有。
張景華的妻子在接受檢察機關詢問時說自己並不知道張景華是怎么套取公款的,只知道他的收入沒有這么多,帶回家的錢肯定是所里的錢。之所以沒被發現,原因在於這267本存摺為他提供了很好的掩護。看賬目,錢都發下去了;看看錢,都進了民眾的存摺。還有什麼可猜測的呢?殊不知,這些存摺實際上都是張景華的,更不知那些錢進的是張景華的腰包。

法院審理

2014年8月11日上午,新安縣法院開庭審理了張景華涉嫌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張景華到案後只承認自己將93.13萬元的優撫、異地安置等專項資金用於支付了民政所的日常開支和敬老院的工程建設。對於其貪污的相關事實,他從不承認。
偵查階段,辦案人員將賬冊拿出來給他看,讓他解釋的時候,他甚至企圖撕毀賬目,口中還振振有詞地說道:“這些賬都是我自己做的,不用看,我沒有問題。”只要你問他錢去哪兒了,他的回答都是固定模式:“發給民眾了。”在他眼裡,幾百份證人證言都是對他的誣陷之詞;賬目都是自己做的沒有任何問題;消失的錢財都發給民眾了;自己並不知道下屬給過他錢。
開庭之前,辯方律師及張景華都要求申請陳言、楊玉和李田出庭。旨在證明自己沒有私占“三項增補資金”。 
“‘三項增補’你是在什麼地方交給張景華的?有誰能證明?”當李田出庭時辯護人問道。李田堅定地說:“第一次是和陳言一起,在張景華的辦公室;第二次是和楊玉一起取的,然後由楊玉存成活期存單給了他;第三次是和張景華一起在信用社,我只負責簽字,他取錢。”楊玉出庭時辯護人也問了“三項增補”的去向問題,楊玉說自己將錢取回來和李田一起在張景華辦公室交給了他,李田還交了存摺給他。陳言當庭表示自己除取過“三項增補”資金之外還拿過10本存摺取過其他錢,取出來之後都交給張景華了。
張景華沒有想到自己申請的證人竟當庭與他對質,證實了自己侵占、騙取公款的事實。最後,他無奈地說:“既然你們都說交給我了,那可能就交給我了吧。”

法院宣判

2014年9月22日新安縣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景華超越職權擅改93.13萬元民政專項資金用途,犯濫用職權罪;利用職權便利侵吞公款52.61萬元,犯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張景華在一審判決後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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