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張家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是2023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發布公告,檔案全文,

發布公告

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張家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於2022年12月16日經張家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25日

檔案全文

張家界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16日張家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改善停車環境與道路通行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機動車停放管理、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堅持統籌規劃、規範管理、共享利用、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停車信息管理平台,推動機動車停車的智慧型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停車服務、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停車設施,是指用於停放機動車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及相關停車配套設施,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及其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充電設施等附屬設施。  
公共停車場是指供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含旅遊景區(點)、演藝中心、購物場所、酒店賓館等配套設定的停車場等;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機動車的場所;道路停車泊位是指道路、人行道上施劃的供公眾臨時停放小型機動車的場所。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停車設施管理和機動車停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以下簡稱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執法聯動協作等方式加強停車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籌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負責機動車道、路沿以下非機動車道的停車泊位設定管理和停車行為管理,經營性停車場的備案工作,參與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人行道、路沿以上非機動車道等公共區域的停車泊位設定管理和停車行為管理,參與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廣電體育、財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廣電體育等部門,根據機動車總量發展趨勢、停放需求制定機動車停放設施配建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建設項目確因地質條件、建築間距等客觀因素限制,地下和地面停車泊位建設數量不能達到停車設施配建標準的,應當在主體建築中規劃建設符合配建標準的停車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範圍內或者主體建築中用於建設停車設施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建設項目適用停車設施配建標準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應當根據實際停車需求配建停車泊位。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住宅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建、補建機動車停車設施,設定無障礙停車泊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併合理施劃機車停車泊位。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預留不少於總停車泊位數量百分之五的訪客車位。停車設施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擇地另建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停車泊位的數量不得低於配建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醫院、交通客運換乘場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定落客區,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並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和交付使用的,主體工程不得單獨交付使用。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畫。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設施,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閒置場所、自用場地開辦臨時公共停車場。
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規劃建設停車樓、機械式停車庫或者安裝機械式停車設備。建設機械式停車庫或者安裝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按照規定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劃建設停車設施,不得擅自將規劃的停車設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用途。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建立和管理智慧停車公共服務系統,按規定落實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開放共享,並實施智慧停車公共服務獎勵機制。
全市智慧停車公共服務系統應當匯聚全市各類停車信息,實時公布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停車場分布、泊位數量、使用狀況等信息,提供停車誘導、泊位共享、停車服務質量評價、違規停車投訴等便捷停車服務,為停車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
建設公共停車場和公共建築配建的專用停車場時,應當同步配建停車場信息管理系統,並接入全市智慧停車公共服務系統。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承載情況和機動車停放需求,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應當保證人行道、綠道的寬度,不得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道路停車泊位根據不同路段、時間的停車需求狀況實行免費停放、收費停放、限時段停放三種方式。道路停車泊位的收費,執行政府指導價。限時停車泊位以不同顏色標線施劃停車泊位,在泊位內標註停車時段、停放範圍等內容,並在停車路段的起點和終點設定“限時段停車”指示標誌,標明禁停時段。
道路停車泊位收費停放、免費停放和限時段停放的路段、時間,由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和交通擁堵狀況以及便民、利民原則確定,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道路停車泊位:
(一)有礙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
(二)能夠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三百米以內的;
(三)道路交叉口、學校出入口和公交站點附近五十米範圍內;
(四)城市微循環道路;
(五)其他不宜設定的情形。
第十五條 已批准用地範圍內原規劃的停車泊位不足的,在保證安全和綠化的前提下,業主單位取得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批准可以對空置地、綠地等進行合理改造,建設林蔭停車位或者機械式停車設施。
第三章 停車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開放時間、定價方式、收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泊位數量、免費情形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
(二)制定並落實經營服務、車輛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按照規範設定交通標誌、標線,配置監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風等必要的設施,並定期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正常使用;
(四)按照明示的收費標準收費,並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五)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車輛停放;
(六)法律法規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專用停車場管理者應當制定並落實車輛停放管理制度。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停車泊位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在不影響通行,且符合規劃、消防安全、綠化等規定的前提下,經法定人數的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築物外緣之間開放式場地或者其他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停車設施。
第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等相關手續,並提供24小時停車服務。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投入使用之日的十五日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按照規定報送停車設施名稱、類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泊位數量、方點陣圖和平面示意圖、收費標準、營業執照等信息,備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信息。
本條例施行前停車設施已經投入開放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參照前款規定辦理證照以及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經營停車設施。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停車泊位錯時共享,停車設施管理者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的專用停車場應當採取錯時停車、分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
景區(點)、演藝等場所旅遊停車場,在閒置時段可以向社會開放,並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住宅小區在滿足本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將專用停車場有償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 停車設施收取停車費的,免費時限不得低於三十分鐘。
住宅小區專用停車場免費時限不得低於一小時。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前來辦事的人員免費停放車輛。
道路停車泊位收取停車費的,應當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時段免費。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的形式管理。採取差別化收費有效調控停車需求和停車資源。收費管理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停車服務收費相關政策執行。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有計畫的推進道路停車電子收費。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對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定期組織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撤除:
(一)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周邊停車設施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等規定的地點停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停車場所管理規定,按照標識、標線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占用無障礙專用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車位。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機動車,不得壓線、跨線;機車停入專用車位;大、中型車輛不得在小型車泊位停放;超高、超寬、超長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城市化管理區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交站點、消防通道、住宅小區出入通道和其他未設定停車泊位的道路內停放機動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定地樁、地鎖、石墩等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二)擅自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三)破壞停車設施;
(四)其他影響停車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廣場等公共場所停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拖移,並公告告知停放地點:
(一)零部件嚴重缺失且失去駕駛功能的;
(二)經認定已達到報廢標準的;
(三)其他可認定為廢棄機動車的情形。
第四章 旅遊停車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適應全域旅遊發展需要。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旅遊景區、遊客集散中心等場所停車場的建設和運營,充分利用非核心道路和其他閒置空間科學設定停車場、停車位,保障節假日和旅遊旺季停車需要。在景區、公園、鄉村旅遊點等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旅居車停車位。
第二十七條 旅遊景區(點)、演藝中心、購物場所、酒店賓館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行業、地方標準配備與遊客承載量相適應、分布合理、配套完善、管理科學的停車場,建設大巴車、計程車、無障礙、新能源停車專用泊位,並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疏導車輛。鼓勵建設生態停車場。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向旅遊者免費開放停車場。市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的停車設施旅遊高峰期免費開放工作。
第二十八條 旅遊場所及其周邊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適時車輛流量預警預判,停車需求可能超出停車場車位數時,應當提前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同時向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維護場所周邊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九條 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及旅遊高峰時期,需要在旅遊場所周邊增設臨時停車場或者臨時停車泊位的,旅遊場所管理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停車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停車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情況會同有關單位增設,並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增設的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位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 AAA級以上景區(點)、省級以上度假區、五星級鄉村旅遊點、演藝、購物等場所的自有停車場憑有效門票免費時限不少於六小時。
第三十一條 在景區(點)、演藝中心、購物場所周邊等車流量較大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採取交通調流措施。公告明確周邊停車設施設定,機動車的行駛路線,合理設定旅遊車輛上、下客站點,即停即走,引導旅遊車輛集中停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管理信息系統並接入智慧停車公共服務系統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條免費停車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設定固定或者可移動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客運、道路客貨運站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規劃布局應當徵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用於停放裝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等危化品車輛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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