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加才(原杭州市餘杭區良渚街道工作人員)

2018年1月9日,經杭州市紀委監委和餘杭區委批准,餘杭區紀委監委對原餘杭區良渚街道工作人員張加才(已退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組織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加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加才身為黨員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經餘杭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加才開除黨籍處分,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其退休待遇,餘杭區監委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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