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傳興

張傳興,男,漢族,1954年1月25日出生於江蘇省常州市,中專文化,中共黨員。曾任常州市天寧區政協副主席。

2014年6月4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張傳興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責令被告人張傳興繼續退賠犯罪所得人民幣55.8377萬元。

2017年7月28日,無錫市中院裁定,對罪犯張傳興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傳興
  • 外文名:Zhang Chuanxing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常州市
  • 出生日期:1954-01-25
  • 主要成就:天寧區政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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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經擔任:
紅梅鄉鄉長、鄉黨委書記、紅梅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7年10月調任天寧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主任,享受副處級待遇;
2011年1月任天寧區政協副主席;
2012年,張傳興被免去區政協黨組成員職務,退居二線。
2014年正式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人民網北京2014年6月4日電 據江蘇省監察廳網站訊息,常州市天寧區政協原副主席張傳興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張傳興於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6月30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4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4年12月5日的《張傳興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裁定:江蘇省常州市戚墅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傳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傳興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其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還大部分贓款,綜上對其可減輕處罰。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定性準確,予以支持,但部分犯罪事實指控不當,予以糾正。據此,為嚴肅國家法制,懲罰職務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傳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沒收財產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傳興繼續退賠犯罪所得人民幣55.8377萬元。

執行變更

2017年9月8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7月28日的《張傳興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張傳興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已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鑒於罪犯張傳興屬職務犯罪,故對其減刑幅度從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張傳興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的刑期至2020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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