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鄴區體育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建鄴區體育局
  • 地址:江東中路269號建鄴大廈14樓
地圖信息,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領導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設,堅持依法行政,規範和監督局領導班子的議事決策行為,不斷提高決策的民主化、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水平,推動體育行政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工作事項
1、組織傳達學習上級重要檔案、指示,研究貫徹落實的措施。
2、審議體育行政發展長遠規劃、局年度與階段性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審定以局名義上報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要報告、請示等事項。
3、審定本局提請區委、區政府以區委、區政府名義發布的有關體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檔案。
4、審定以局名義發布的指導工作的重要業務檔案。
5、研究機構、人員崗位的設定和調整方案及有關人員的錄用、推薦、任免、調整、獎懲以及聘用等事項。
6、聽取局領導成員與下屬單位的工作匯報,討論決定相關問題。
7、決定本局年度財務預算、0.5萬元以上單項財務開支、1萬元以上物資設備購置調配、1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安排等事項。
8、研究決定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紀律作風、制度建設事項。
9、研究決定本系統業務建設事項,處理重大疑難問題。
10、研究和處置本系統發生的突發性事件。
11、研究決定幹部職工、離退休人員的勞保、福利、補助以及對有關人員的救濟、慰問等事項。
12、審議行政獎懲事項。
13、研究決定應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
1、體育行政業務管理方面的重要審批事項。
2、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
3、重大行政複議、應訴、賠償案件的處理。
4、需要集體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行政議事決策程式
1、提出方案。領導班子成員要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擬決策的重大事項,擬定初步方案。
2、確定議題。研究重大事項的會議,議題應在班子成員之間事先溝通,並由主要負責人確定會議討論時間。分管領導及相關業務人員,事先要認真準備,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
3、會議預報。研究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項 ,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向區紀委、監察局第四紀檢監察工作室預報,填寫《聯繫單位研究重大事項監督預報表》,工作室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人員列席會議。
4、召集會議。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班子成員必須到會。會議由主要負責人主持,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班子其他成員召集並主持。
5、充分討論。班子成員聽取議題情況介紹後,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態度,主要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後表明自己態度。班子個別成員因故難以與會的,可用書面的形式表達自己意見。
6、作出決定。由主要負責人在集中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後決定。對決策事項意見有明顯分歧的,可採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作出決定,贊成數超過到會班子成員半數的方為通過。
7、會議記錄。會議指定專人做好記錄,重要事項應編髮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呈送分管領導審閱,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審定簽發。
第五條 責任和監督
1、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要充分發揚民主,科學議事決策,帶頭執行本制度並對本制度執行情況負總責。制度執行的情況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2、對領導班子集體作出的決定,班子成員必須堅持執行,自學維護集體領導的權威,不允許個人擅自改變。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言行上不得有任何牴觸。
3、會議討論的內容,凡屬必須保密的,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會外的人員泄漏,如有違反,將視情節追究其黨政紀責任。
4、對領導班子集體作出的決定,班子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主要負責人要支持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班子成員要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工作中要相與信任、相互支持,保證決策事項的貫徹落實。
5、重大事項未經集體議事,班子成員擅自決定的,或因決策失誤、未按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責任人要自覺主動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附 則
1、本制度所涉及內容,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的,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班子集體通報。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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