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概算審計

建設項目概算審計是指對基本建設項目概算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技術經濟合理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概算審計
  • 定義:對基本建設項目概算的審計監督
  • 詞性:名詞
  • 內容:審查概算檔案的組成內容
內容介紹,方法和步驟,作用,利弊研究,

內容介紹

(一)審查概算編制的依據
審查設計概算是否按照經過批准的計畫任務書規定的建設規模和內容編制;編制概算所採用的概算定額、概算指標、材料價格、通用設備價格、非標準設備製作價格以及費用項目和取費標準是否符合現行規定;沒有具體規定的費用,是否有合理的測算或參照依據。
(二)審查概算檔案的組成內容
概算檔案應該全面、完整地反映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概算投資包括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應審查設計檔案內的工程項目有無漏項,並注意有無將設計外的工程項目列入概算。
(三)審查總圖規劃
主要審查設計總圖的布局,是否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作了全面合理的規劃,力求在滿足設計要求的前提下,多用當地產的材料,減少運輸費用,避免遷回反覆和超運距運輸。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是否根據長遠規劃留有發展餘地。占地面積是否符合規定指標,有無多征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分期建設有無早征遲用現象。
(四)審查投資效益
應分別從巨觀和微觀角度,對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進行綜合審查,全面評價路網布局、項目市場經濟壽命、建設周期、社會效益和投資回收期等各項經濟指標,及其對投資效益的影響。注意審查有無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等問題。
(五)審查概算的費用構成
1.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審查。一是審查工程量計算是否符合計算規則,有無多算少算,重算漏算;二是審查概算定額,概算指標的套用是否正確,有無高套、低套、錯套問題,是否按照部頒《公路工程概算定額》編制;三是審查各種費用是否按照相應的費用定額計取,有無多計或少計的現象。
2.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的審查。首先審核概算中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和數量,是否與初步設計檔案中的設備清單和工藝流程圖完全相符。其次,審查設備單價是否按合理的設備原價及運雜費進行編制。著重審查標準設備的原價是否與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出廠價相符;非標準設備的估價是否合理、合規,有無多計材料消耗和加工費用。最後,審查工器具及辦公生活家具購置費的計取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加大或降低取費基礎,多計少計費用的情況。
3.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審查。此項費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計算程式以及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費用項目和費率計取。一般不應增加新的費用項目,項目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可隨意增加。對其中個別費用項目在本地區、本部門不發生的不應計列。審查其他費用中的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研究試驗費,勘察設計費,供電貼費,施工機構遷移費,大型專用機械設備購置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等是否列入概算。注意審查各種取費名稱、取費基礎、費率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攤派、亂收費現象,有無多算、少算、漏算其他費用的情況。
4.預留費的審查。主要從取費基數和費率兩個方面進行審查。按照規定,預備費包括實行施工圖預算加係數包乾的預算包乾費。單項工程費用總計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之和,按照規定的預備費率計算。應注意審查有無將引進設備費用計入取費基礎,或在計取預備費的同時又計取了預備包乾費,而多計、重計預備費。

方法和步驟

(一)審計的組織形式
審計的組織形式分為單獨審查和聯合審查兩種。單獨審查,是指由審計部門獨自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進行審查;聯合審查,指審計部門組織主管部門和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共同參加,對建設項目設計概算進行會審。設計概算是初步設計檔案的一個組成部分,審查概算的同時還要審查設計工作。因此,需要多方面的專業人員參加,大中型建設項目設計概算審查更是如此。所以,通常採用聯合審查的組織形式。
(二)審計方法
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
1.簡單審查法。是指僅從概算定額、指標套用和費用計取兩個方面進行比較粗略地審查。
2.全面審查法。是指從工程量計算,概算定額和指標套用以及費用計取等各個方面進行逐項核對和審查。
3.篩選審查法。或稱技術經濟指數對比分析法,是指將概算中的技術經濟指標與規定標準或經驗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經過多次篩選,逐步縮小審計範圍,找出重點問題,然後再進行審查。
4.抽樣審查法。指採用判斷抽樣、統計抽樣等方法,選擇主要的、造價高的、有代表性的單位工程,進行全面審查。
(三)審計步驟
1.收集有關資料。應收集整理可行性研究報告,計畫任務書、初步設計和概算,設計圖紙及說明,概算定額、指標、費用標準等有關檔案資料,為審計工作做好必要的準備。
2.熟悉情況,掌握數據。審閱設計圖紙和說明書,弄清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設計能力、工藝流程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熟悉設計概算的組成內容、費用構成、編制的依據與方法,以及各表與設計文字說明之間的相互關係。
3.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審計人員要深入實際,踏勘現場,做到心中有數。廣泛進行調查研究,多向設計、建設等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以便對有關問題的認識更深刻、更符合實際。
4.制定方案,著手審查。在調查摸底,掌握情況的基礎上,制定方案,確定重點,然後著手進行審計工作。

作用

1.實施概算審計可以使概算編制更加完整準確,限制計畫外項目,防止任意擴大投資規模或出現漏洞,從而減少投資缺口,縮小概算與預算之間的差距,避免故意壓低概算,搞“釣魚”工程,從而有效地控制建設投資規模和設計標準。概算審計可以促進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進行審批;促進合理使用資金,制止高標準取費,降低建設成本,使所有計畫項目在不突破概算指標的前提下達到綜合平衡,提高投資效果。
2.實施概算審計可以強化事前審計監督的職能,將失誤遏制在項目破土動工之前,可以減少建設損失,起到控制投資計畫,加強投資建沒前期監督,提高審計質量的作用。
3.實施概算審計是督促設計單位重視概算編制工作,提高概算編制質量的重要手段。堅持對核算的經常審計,不斷糾正概算編制中的錯誤,是概算審計工作的基本出發點。開展概算審計能進一步完善基本建設概算體系,幫助建設單位端正思想,提高業務水平,維護建築市場的經濟秩序,促進建築業招標承包的健康發展。
4.實施概算審計有助於促進設計的技術先進性與經濟合理性。概算中的技術經濟指標,是概算的綜合反映,只要與同類工程相比,便可查出它的先進與合理程度。
5.實施概算審計是合理確定基建產品價格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是建設項目的內在要求。基本建設活動及其產品固有的特點決定了建築產品價格的單一性、非重複性和複雜性,這使有效控制建築產品價格變得困難,而概算審計就是一個有效的控制手段。
6.實施概算審計是保證投資效益得以實現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可以督促施工單位制定降低成本計畫的施工措施,加強施工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辦理預算外施工簽證,防止任意擴大成本開支範圍,促進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努力節約人、財、物的消耗,從而降低建設成本,減少投資浪費。

利弊研究

(一)概算工作中的錯弊表現
1.概算編制主體企業化經營,概算總額與之經濟利益掛鈎導致概算編制環節的控制政策和措施落空,有可能引起概算失控。
2.局部利益(地區利益、部門利益)與整集利益的矛盾導致地方、部門、建設單位共同爭吃國家的“大鍋飯”,也可能導致概算出現問題。如為爭取項目計畫而人為壓低概算等。再比如項目取得計畫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利用一切機會調增概算,以迫使國家追加投資。
3. 在概算編制時高估冒算,巧立名目,以抬高概算造價。
4.工程量計算中的錯誤,如不按定額和規則計算或計算單位錯用導致工程量偏高。
5.工程量和金額計算中的技術錯誤,如計量單位用錯,小數點位置錯誤,合計錯誤等。
6.概算編制時為迎合建設單位或有關領導人的“意向。而人為壓低概算以形成“釣魚項目”。
7.引進設備目項的概算,因匯率變化而導致概算的增減時,實際工作中往往費用增加時要求調整概算,減少時佯裝不知。
8,概算審查時也會因人員結構不合理而使審查結論不準。
(二)形成概算工作中出現錯弊的原因
如前所述,建設項目概算中存在的問題,是我國投資管理中許多問題的縮影。反映了形成投資管理中的許多問題的根本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體制原因。
(1)投資主體缺位。改革之前,我國以國家為投資的唯一主體是形成投資中寬打窄用,實際支出超概算的主要原因。體制改革之後,儘管企業被推向市場,逐漸成為投資主體,但企業明顯缺乏投資主體意識。
(2)投資管理者與投產後的企業經營者錯位。在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參與投資情況下,建設項目管理者往往是獨立的機構,有時甚至是臨時性的,即使企業進行了投資,但建設單位畢竟不是生產企業,致使項目建設和使用脫節,也導致建設過程中不注重經濟核算。
(3)對投資缺乏內在抑制機制。從我國整個經濟管理體制和投資管理體制來看,從規定和機構設定等方面只是控制投資的多,因此,它的效果受到人(素質和思想)的因素的制約,缺乏內在的抑制機制,這是一個根本問題。
2.主觀原因。
主觀方面的原因是由體制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這就是上面所說受人的因素制約。其具體原因在前面錯弊表現中已列明,此處從略。
3.客觀原因。
(1)建築材料和設備漲價。從理論仁講,建設項目的具體表現形式——建築產品的價值是由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和活勞動創造的價值所組成。而建築材料和設備的價值正是上面所述的物化勞動的價值,因此,建材和設備價格上漲是導致概算突破的重要原因。
(2)外匯升值。對於引進設備和技術項目來說,外匯支付是建設項目造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匯率的調整(我國近來表;現為外匯升值)是導致概算突破的另一原因。
(3)亂攤派。項目建設過程中,適當的支付輔助設施投資是必要的,但是,由於管理混亂,一些單位隨便向建設項目集資攤派,成為建設項目的一項主要“不可預見費”支出。
研究建設項目概算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主要目的一是使審計工作更加具有針對性和目的性,二是便於審計人員選用適當的審計方法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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