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的通知》是建設部於1997年4月14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計(1997)69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生效日期:1997-04-14
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的通知
(建計(1997)69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建委(建設廳):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走上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城市建設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出現了從來未有過的好形勢。各級政府加強了對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深入人心,城市住宅建設蓬勃發展,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大幅度增加,城市投資環境和居民生活條件不斷改善,城市綜合功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此同時,我國城市建設事業也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城市供水普遍緊張,大中城市交通阻塞的狀況日益加劇,城市污染急待治理,城市防災能力薄弱,洪澇災害嚴重威脅著一部分城市的安全,這些問題如不妥善解決,將會影響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設部門的廣大職工,必須再接再歷,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努力完成《建設事業“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規劃目標》,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再上新台階作出應有的貢獻。為此,妥善解決城建資金問題是關鍵。各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切實加強各項管理工作的同時,把收好、管好、用好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工作擺上重要的日程上來,竭盡全力把城市建設抓上去。現就全國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要嚴格遵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國發[1987]47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該檔案第六部分提出:管好用好城市建設資金,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並規定:“城市建設要配套安排,特別是供水、排水、供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要統一安排。建設資金主要靠地方財力解決,國家給予必要支持。……”。“市政設施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預算內資金,各城市都要將這項資金納入預算,由財政部門會同城建部門負責籌集、分配。在財政部門確定資金分配預算後,由城建部門負責制訂使用計畫,組織實施,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負責監督。……”。“有關全國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商訂、頒發執行”。
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建設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為了保證資金足額到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徵收,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現的截流、剋扣、擠占高達百分之三十的問題,是絕不允許的。要嚴肅財經紀律,不準拒交、扣交和任意減免,要加大徵收力度,提高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徵收的透明度,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準截流、剋扣和擠占,也不準亂收費、亂集資和亂攤派。
三、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管理工作,既要按照國家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統一管理的要求,又要按照部門合理分工和責權利一致的原則,以有利於城市建設事業的發展為宗旨,規範各有關方面的管理行為,不斷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財政部門應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安排好年度資金預算,城建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和年度資金預算,制訂好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審計機關重點要搞好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徵收、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用於項目建設的,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有關項目審批和工程概、預算審定,要按照部門的分工執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用於經費的,應根據財會管理規定,由財政部門撥到一級核算單位。
四、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設資金用到人民最急需的、與生產和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方面,絕不允許去搞那些高級賓館、招待所、紀念館(碑、亭),各種‘中心;等非急需的建設”。要保證絕大部分用於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要堅決杜絕浪費和一切不合理開支,堵塞漏洞,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城建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對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五、城市建設是地方性很強的事業,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通力配合,切實抓好。目前我們正在同財政部門研究制訂新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在新規定沒有出台之前,原有資金管理體制不變。對部門間的不同意見,要採取主動,協商辦事,難以統一的要報請同級政府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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