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建管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勞動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8號)精神,促進農民工穩定就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決定繼續實施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
  • 號令:國發[2009]4號
  • 簡稱:示範工程
  • 通知內容:充分認識實施示範工程的重要意義
檔案全文,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一、充分認識實施示範工程的重要意義
建築業是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重要行業。目前,全國建築業約有農民工3200萬人,占建築業從業人員總數的85%,占全國外出務工農民工總數的1/4,已經成為建築產業工人的主體,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建築業農民工就業狀況不穩定、技能水平低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迫切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落實企業責任,創新培訓方法,健全培訓機制,推進建築業農民工培訓和就業工作。當前形勢下,實施示範工程對提高建築業農民工技能水平,促進就業,增強其穩定就業能力,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從戰略高度認識實施示範工程的重要意義,將示範工程作為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重要內容,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紮實做好各項工作。
二、切實加強對示範工程的組織領導
示範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複雜。為統籌協調、有力推動示範工程各項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成立了全國示範工程工作小組,統一負責全國示範工程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加強協調,明確職責,形成合力,充分調動建築業企業、培訓機構和農民工個人的積極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示範工程順利開展並取得實效。
三、認真做好示範工程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見附屬檔案)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示範工程實施主體以建築企業為主,培訓對象原則上以自願參加培訓的建築業在崗農民工為主。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相關要求確定示範工程實施單位,指導實施單位制定培訓計畫並按要求開展培訓工作,加強對培訓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配合、大力支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業務指導和溝通協調,保證示範工程規範運作,並按有關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相應職業培訓和鑑定補貼。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有關情況及時報告。
請各地將實施示範工程的企業名單和培訓人數落實情況,於2009年8月30日前報全國示範工程工作小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事司負責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備案,2009年年底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報全國示範工程工作小組。
全國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工作小組
聯繫人:路明 徐強
聯繫電話:略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事司
郵編:100835
附屬檔案: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實施辦法(試行)

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業農民工技能培訓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管理,根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示範工程的總體目標是加強分類指導,統籌培訓資源,創新培訓方法,提高培訓效果,開展建築業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建築業農民工技能水平,促進穩定就業。
第三條 示範工程堅持企業實施、校企結合的原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培訓機構負責提供培訓服務,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負責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進行鑑定,政府對培訓後考核合格的農民工給予培訓補貼,並對通過初次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的技能人員職業準入類職業)、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鑑定補貼。
第四條 地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成立示範工程領導小組,負責示範工程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示範工程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示範工程領導小組根據本地區建築業農民工用工規模和培訓工作進展情況,採取先下後上確定培訓人數的辦法,先由示範工程實施單位逐級上報,後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統一下達年度培訓計畫,並報全國示範工程工作小組備案。
第六條 承擔示範工程的建設類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二級以上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或一級以上勞務企業資質;
(二)勞動契約簽訂率較高,各項勞動管理規範,近三年內未拖欠農民工工資;
(三)培訓機構健全或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建立委託培訓關係;
已在示範工程實施地創建農民工業餘學校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為示範工程實施企業。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根據用工規模等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級城市的示範工程領導小組申報。申請報告應當明確培訓工種、培訓時間、培訓人數、培訓目標等內容。委託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還應報送委託培訓協定書。
第八條 實施示範工程的地級市應將實施企業名單和培訓計畫報省級示範工程領導小組。
第九條 示範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示範工程領導小組要將示範工程實施企業名單和培訓任務向社會公布,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培訓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條 示範工程的培訓對象: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農村勞動者;
(二)已與建築企業簽定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且離簽定勞動契約之日不滿6個月的在崗農民工。
第十一條 示範工程的培訓工種以吸納就業人數較多的工種為主,重點是砌築工、木工、架子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等。
第十二條 示範工程的培訓內容依據職業標準、建築業生產實際和建築業企業就業崗位需求設定,分基礎知識培訓和技能操作訓練。基礎知識包括職業道德、安全知識、基本技能、操作規程等內容,技能操作訓練原則上依託施工現場組織進行。
第十三條 示範工程教材應緊密結合建築業生產實際,適合農民工實際需求,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直觀生動。教材可採用《建築業農民工業餘學校培訓教材》和《建築業農民工業餘學校培訓教學片》。示範工程的師資應具有施工生產管理經驗和理論教學經驗。
第十四條 示範工程培訓時間根據各工種崗位實際要求確定,原則上不低於120個學時,實際操作時間應不少於總培訓時間的60%。
第十五條 示範工程實施企業在每期培訓班開班10個工作日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當地示範工程領導小組提交開班申請報告,並將培訓計畫和教學大綱備案,在每期培訓班結束5日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當地示範工程領導小組提交結業審核申請。
第十六條 示範工程培訓機構要根據培訓教材的內容和委託企業的需求,科學編制培訓方案,切實保證培訓質量。可採取送教上門的方式,通過建築工地農民工業餘學校開展培訓。鼓勵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按照規定積極承擔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的各項職業培訓任務。
第十七條 示範工程培訓機構必須建立職業技能培訓台賬。培訓台賬記載受訓農民工基本情況(包括參訓人員的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及培訓工種、培訓時間和考核情況;同時應當體現就業崗位、勞動契約簽訂等情況。
第四章 考核驗收和鑑定
第十八條 示範工程實施企業負責組織完成培訓的農民工參加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職業要求和企業要求,各占50%。職業要求由省級示範工程領導小組制定,企業要求由示範工程實施企業制定。示範工程領導小組對完成培訓的農民工安排考核驗收。
第十九條 對參加按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工種培訓,且未獲得過該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民工,示範工程實施企業應當組織其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條 職業技能鑑定原則上在施工現場進行,利用施工現場的設施和材料開展鑑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技能鑑定合格的農民工,按照規定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由農民工本人持有,企業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
第五章 培訓鑑定補貼
第二十二條 參加示範工程培訓的農民工培訓、鑑定費用由政府、企業和農民工個人共同承擔。各地要制定合理、規範、利於監督、便於操作的培訓補貼辦法和鑑定補貼辦法。經考核驗收,培訓合格的,按照程式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限國家規定的技能人員職業準入類職業,且初次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按照培訓工種類別及培訓課時數合理確定職業培訓補貼、鑑定補貼標準。對參加培訓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按當地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限國家規定的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且初次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按當地規定的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示範工程培訓、鑑定資金由實施企業先行墊付,也可採取部分預先撥付、部分墊付的方式。待任務完成並經過考核後,示範工程實施企業憑藉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向當地示範工程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初審歸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撥入示範工程實施企業或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包括:培訓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培訓合格人員的勞動契約複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包括:職業技能鑑定通過人員名單及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
第二十五條 實施地示範工程領導小組要建立審核公示制度。對申請職業培訓、職業鑑定補貼的實施企業相關情況進行公示,及時公布享受補貼的人員、實施企業和資金補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地應對重點急需工種在培訓補貼等方面給予傾斜,可適當提高培訓(實訓)成本較高的重點急需工種培訓補貼標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相互協作、明確職責,嚴格落實培訓鑑定管理以及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監管等工作責任制,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聯繫,搞好示範工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培訓質量和資金安全。
第二十八條 示範工程實行項目責任制。實施企業要對培訓任務的申報、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於實施制度不健全、培訓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財務管理混亂、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或貪污挪用職業培訓鑑定資金的,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實施地示範工程領導小組要對實施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定期抽查,重點是培訓投入、培訓效果和培訓對象滿意程度。對培訓效果好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正常開展培訓、培訓對象滿意程度低或培訓效果不明顯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示範工程實施資格。
第三十條 實施地示範工程領導小組應在培訓任務完成後,組織考核驗收,重點查驗職業培訓台賬、補貼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示範工程年度工作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示範工程領導小組要及時匯總本地區示範工程實施情況,報送全國示範工程工作小組。
第三十二條 全國示範工程工作小組對各地示範工程實施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並通報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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