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建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南平市委辦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建甌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辦〔2014〕57號)和中共建甌市委、建甌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甌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甌委〔2014〕49號),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市公務員局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建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加掛“建甌市公務員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接的職責
承接省政府和南平市政府下放的職責。
(三)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市公務員局的有關職責整合,劃入重新組建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快推進職稱制度、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人力資源開發、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推進人才支撐體系建設。
3.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就業和社會保障體系。
4.加強對公務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強化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加強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維穩工作。
5.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社會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高保障水平。
6.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職業培訓職責,推進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培訓制度。
7.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協調推動農民工工作職責,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8.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職責,推動鄉鎮(街道)和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綜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負責人才流動和引進工作,擬訂人才流動和引進海內外智力政策並組織實施;協助建立博士後流動工作站並組織實施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人才、拔尖人才和學科帶頭人等的選拔、推薦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外籍專家和留學生來建甌工作的管理服務;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構建人才服務體系。
(四)負責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南平市有關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全市機構編制管理和行政管理體制的研究;起草全市人事人才規劃(計畫)、方案、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推進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負責國(境)外人員在建甌就業的管理工作。
(六)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貫徹落實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相關政策和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綜合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地方性津貼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推進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撫恤待遇等;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有關待遇,指導協調鄉鎮(街道)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八)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綜合管理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畫申報、實施和辦理公開招聘手續。
(九)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安置辦法,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綜合管理政府系統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貫徹實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政府系統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考錄計畫申報和辦理考錄手續;擬訂政策培訓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政府系統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系統機關及所屬單位股級幹部任免審核事宜;綜合管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工作,擬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辦理相關手續。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表彰制度,負責各級政府表彰集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指導和協調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承辦市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決定和相關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指導推行集體契約制度,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勞動標準及特殊勞動保護工作。負責國有、集體企業改革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報備工作。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規行為。
(十三)負責對全市人事人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人事人才工作的宣傳、調研和信息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完善升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3個職能股(室)。另設監察室,為市監察局派駐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安全保衛、保密、綜治、計生、精神文明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部門信息網路平台建設;負責機關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績效評估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擬定人社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股
負責牽頭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編制本局各項經費預決算,負責本部門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開展內部審計。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實施細則;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審計監督;組織或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違紀、違法案件;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三)人力資源開發股(加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引進海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承擔全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的貫徹實施工作;貫徹市委市政府關於人才工作的部署安排;負責起草全市人才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抓好高層次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負責擬訂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青年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和省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高技能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管理市內外知名高級專家資料庫;負責回國來我市定居專家有關工作;組織專家考察、休假、宣傳、表彰活動;指導協調市專家聯誼會工作。
組織實施重大智力引進的政策、法規,編制海外智力引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管理全市引進海外人才智力項目工作;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示範單位)的申報和管理。綜合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國家公費(公派)出國留學進修審核。組織協調在我市工作外國專家獎勵表彰的推薦工作,牽頭負責外國專家友誼獎的組織申報和推薦。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研究擬訂全市政府系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承辦市直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及工勤人員調整有關事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人才引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市直單位引進人才工作。負責人才儲備政策制定及全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和協調。指導全市人才流動和引進工作,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綜合性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負責人才中介服務和舉辦人才交流會許可。負責全市“三支一扶”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學歷認定工作。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規定,負責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的家屬隨調隨遷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落實和管理服務工作。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工作。負責建甌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加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信訪答覆件的審查把關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審批事項的規範工作;負責協調落實市人大、政協交辦的代表建議和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內工作人員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開展監察工作;組織查處重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與勞動關係有關的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鑑定申報、送達工作。
(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管理股(加掛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承辦管轄範圍內的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指導並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推進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市域、有影響的重大勞動爭議;組織全市仲裁員和調解員培訓,負責仲裁員資格管理;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就業促進與勞動關係股(加掛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完善城鄉均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各類群體(含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促進和創業扶持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規範勞務派遣工作。負責企業特殊工時制度審批職責。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見習和自主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檢查評估,負責畢業生就業項目的規劃、協調和管理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建甌就業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勞動保障“三基”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法規政策,組織協調失業保險基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推進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做好企業和農村人才開發工作。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指導推行集體契約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審核市屬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實施和監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牽頭擬訂全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政策。
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分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對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實施監管。
(七)考試錄用與職位管理股
負責全市政府系統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用的綜合管理;承擔南平市公務員局委託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考試錄用和公務員聘任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職位管理、職務級別確定、職務任免與升降、轉任、迴避、新錄用人員任職定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等制度規定。承擔全市政府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申報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職位管理和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定與管理,以及市直政府系統機關及事業單位配備股級幹部任職資格條件的審核。組織指導政府系統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承辦代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市政府組成人員任免提案和市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承擔全市政府系統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幹部信息庫建設,以及統計分析工作。
(八)考核獎懲培訓股
綜合管理政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擬訂考核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政府系統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與備案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貫徹落實獎勵表彰制度,負責各級政府表彰人員、集體的審核推薦;負責公務員獎勵的審核或審批工作;貫徹執行政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政策,承辦需市政府作出處分決定的人員處分,負責懲戒工作綜合指導和處分決定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建設政策;研究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及機關事業單位其他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幹部信息庫建設,以及統計分析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制度,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工作;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加掛市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和崗位聘用管理,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分類管理政策。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研究並組織實施深化職稱改革工作方案,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會組建的審核、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並對評審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的統一管理;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職業資格的審核確認、考試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報送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延聘審批和全市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業務考績檔案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實施人事制度改革;負責本市專業技術人員信息資料庫建設。
負責職員審核認定和崗位聘用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技術等級考核和崗位聘用等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股
具體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貫徹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制度,負責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使用編制並辦理入編手續的工作人員工資審批和辦理工資基金以及各類津補貼;執行工齡計算政策。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辭退政策;指導經政府人事部門批准設立的市人才中介機構中的代理人員的有關檔案工資;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和機關公務員工資試調查工作;承擔市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政策法規和離休幹部的有關待遇規定;負責核准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幹部和工勤人員的退休以及離、退休(職)的待遇;核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犧牲、病故後的遺屬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辦理退休人員異地安置;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督促、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的落實。
(十二)養老保險股
綜合管理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等城鄉養老保障工作,擬訂全市城鄉養老保障的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城鄉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等工作;負責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工作;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監督管理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十三)醫療與工傷保險股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基金支付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落實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醫療保險基金。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工傷保險及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貫徹落實全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南平市人社局委託承辦全市工傷認定管理工作(工傷申請受理、事故調查核實、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案件存檔和組織開展工傷認定培訓工作);負責落實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方案。
(十四)監察室
根據有關規定市監察局派駐監察室,按照《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負責貫徹落實建甌市紀委、監察局黨風廉政建設和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查處本機關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的行為;承辦上級紀委、監察局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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