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建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已經於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1-29
  • 實施日期:2010-1-29
基本信息,基本原則,範圍對象,個人賬戶,待遇享受,制度銜接,管理服務,其他,

基本信息

名 稱: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7號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建政〔2010〕1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城鄉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建政〔2010〕1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建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與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浙政發[2009]6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原則

1.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完善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城鄉居民老有所養。
2.堅持政府主導與城鄉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逐步形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制度體系。
3.建德市作為獨立統籌地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並納入財政預算。

範圍對象

4.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資金籌集
5.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個檔次,參保人員可根據個人和家庭收入情況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多繳多得。
市政府根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
參保人員個人繳費補貼標準: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10元。
持有《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參保人員,持證期間,其個人繳費由政府按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個人賬戶

6.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個人身份證號碼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個人部分和政府補貼部分組成。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的資助記入個人賬戶個人部分,政府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貼部分。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待遇享受

7.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確定(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支付(每月按個人部分與政府補貼分別占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比值扣減),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後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3)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目前暫定為:繳費5年(含5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下同)以下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至10年(含10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11年(含11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
(4)按本辦法規定已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基礎養老金的20個月金額。
8.對參保的復員退伍軍人(含制度實施時60周歲以上的人員),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加發優待養老金。具體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1)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2)個人賬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享受養老金待遇當年我市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下同)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
(3)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
(4)優待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今後,該標準根據全省統一規定調整。
本辦法施行前,按《建德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建政[2008]9號)規定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且已享受養老金的復員退伍軍人,按就高執行的原則計發養老金。
9.養老金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月領取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按實計算),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補繳時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含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10.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到達領取年齡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養老金自刑滿釋放次月起發放,服刑期間待遇不補發。
11.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養老金停發,不參加調整,刑滿釋放(或假釋)後的次月按服刑前標準發放養老金。
12.養老金調整機制。市政府根據國家、省政策並結合我市實際,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和繳費年限養老金標準。

制度銜接

13.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1)本辦法施行時,凡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在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2)本辦法施行後,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按本辦法規定參保後,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本辦法實施當年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並繼續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4.與原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市政府建政[2008]9號)銜接。
(1)本辦法施行時,凡已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養老金的過渡到本辦法,養老金增加額不低於基礎養老金的標準發放。
(2)本辦法施行後,凡未領取養老金待遇的,按本辦法繼續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本辦法調整後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3)本辦法施行後,凡已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時,其原個人賬戶中財政補貼餘額與喪葬補助費掛鈎,不重複享受,如財政補貼餘額大於或等於參保人死亡當年我市20個月基礎養老金的,按實際餘額享受;如財政補貼餘額小於參保人死亡當年我市20個月基礎養老金的,其差額予以補足。
(4)本辦法施行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不再辦理新增業務,新參保人員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和享受養老金待遇。
15.與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 (市政府建政[2008]10號)銜接。
(1)本辦法施行後,凡已參加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生活保障金的參保人員,在原有享受待遇基礎上,增加發放每月70元的基礎養老金,原個人賬戶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本辦法施行後,城鎮老年居民生活保障不再辦理新增業務,新參保人員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和享受養老金待遇。
16.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市政府建政[2007]7號)銜接。
(1)本辦法施行時,凡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年滿60周歲的人員,在原有享受待遇基礎上,增加發放每月70元的基礎養老金。
(2)本辦法施行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如被征地且符合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3)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在未享受被征地養老保障待遇前要求轉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將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總額及其個人享有的社會統籌部分資金合併抵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按當年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17.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1)本辦法施行後,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期間因就業狀況發生變化而中斷繳費的,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轉入當年我市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本辦法施行後,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後因就業又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可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折算繳費年限並繼續繳費。到達退休年齡時,如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養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又不願意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的,可將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換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當年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18.與其他養老保障待遇銜接。
符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享受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含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扶、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精減職工和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
七、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
19.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可將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20.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的,可以保留到60周歲,待條件具備時轉移;對到達60周歲時仍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本息外,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
上述規定,今後上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管理服務

21.經辦機構建設。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成立專門科室,配備人員力量,承擔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經辦業務。各鄉鎮、街道要配備專職人員,村、社區要落實代辦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22.基金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和財政補貼費用應及時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指定銀行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單獨建賬和核算,專款專用。
23.工作職責。
市政府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落實。
各村(社區)負責做好本村(社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範和指導,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承擔費用的劃轉,確保準時到位,並做好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和督查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低保對象及復員退伍軍人的名冊、核實復員退伍軍人的軍齡以及相關人員的登記信息變更資料。
市殘聯部門提供重度殘疾人的名冊及相關人員的登記信息變更資料。
市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城鄉居民人員基本數據信息、人員遷移、戶籍變動等相關信息。
市法院負責提供被判刑及刑滿釋放人員名單。

其他

24.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25.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德市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建政[2008]9號)、《建德市城鎮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建政[2008]10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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