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江水體污染事件

廣西賀江水體污染事件

廣西賀州市發生水體重金屬污染事件。相關負責人稱,此次賀江被約,從賀江馬尾河段河口到廣東省封開縣,不同斷面污染物濃度從1倍到5.6倍不等。污染源基本確定為上游沿岸冶煉、選礦企業。專家組經研究表示,賀江污染屬可控範圍,不會進行投藥處置。

賀江是西江的主要支流,從廣西流入廣東,在封開縣城注入西江。西江則是廣西、廣東部分地區的飲用水源。6日,封開縣緊急通知賀江、西江沿線下游民眾和自來水廠,要求停止飲用賀江水源、不要食用賀江魚類等水產品。專家表示,預計賀江廣東段污染物超標將持續一兩個星期。

,案件在廣西賀州市八步區法院開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賀江水體污染事件
  • 發生時間:2013年7月
  • 時間審理:2013年10月11日
  • 污染長河段:110公里
事件介紹,污染來源,鎘鉈超標,整治措施,水質監測,最新情況,數據詳情,相關表態,市長公開道歉,紀委通報,提起公訴,宣判,

事件介紹

作為西江主要支流之一的賀江於2013年7月6日爆出水污染事件,引發下游廣東省用水擔憂。7日,廣西賀州市通報,賀江污染屬可控範圍,已基本鎖定污染源。賀州市副市長閉海東介紹,當地政府已將馬尾河一帶的112家採礦企業關停並進行取樣,“這112家礦企可以說都是非法採礦,政府早前已多次整治,但屢禁不止。”
水體污染事件水體污染事件
此次賀江被污染河段有110公里長,從上游的賀江馬尾河段到與封開縣交界處,污染最嚴重的發生在賀州境內靠近封開縣的合面獅江段合面獅水庫,水體都受到鎘、鉈污染,不同斷面監測到的超標範圍不等。截至6日晚監測數據顯示,鎘濃度最高超標5.6倍,位於合面獅水庫大壩前後。
6日上午,封開縣副縣長歐衡表示,縣裡在西江沿江120多公里設立了11個水質檢測點,每隔一小時進行一次取樣,送到廣州檢測。西江沿線的南豐、都平、大玉口、大洲白垢等鎮有3.5萬人受影響,大部分集中在南豐鎮。廣東、廣西兩地尚未接到人畜傷亡報告。為妥善處置賀州市賀江水污染環境事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已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全力確保沿江及下游地區民眾飲用水安全。

污染來源

從2013年7月6日開始,賀州市全面排查污染源,派出聯合執法隊拉電關停污染水域上游全部企業,並對沿河段污染源展開拉網式大排查。截至2013年7月6日20時,共檢查並斷電112家企業,對50家可疑企業進行取樣。
對於此次事件原因,賀州市政府通報稱,基本查找到了污染源,總體態勢可控。賀州市副市長閉海東說,污染源基本確定為賀江馬尾河段沿岸企業,當前仍在逐家排查。
賀州市具有錳礦稀土鎢礦等資源,共生鎘、鉈等金屬。長期以來,當地一些規模較小的礦企環保設施達不到要求,在選礦、洗礦過程中造成未經任何處理的廢水外溢,有的還涉嫌偷排廢水廢渣,給江河、植被帶來污染。地方監管部門曾清理整頓過,半年前賀州市開展了“清潔江河”整治行動,斷電關停了部分小企業,但後來又“死灰復燃”,部分企業還偽裝成民房,私自拉電開工,夜晚偷排。
相關專家稱,此次排查發現,部分企業雖然已經“人走廠停”,但流出來的污水中仍重金屬超標。

鎘鉈超標

2013年7月1日,賀江部分河段網箱養魚出現少量死魚現象,賀州市環保局對水質進行檢測,未發現水質異常;
5日,賀江合面獅水段死魚現象加重,當地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環保廳報告;
6日2時,自治區環保廳帶著專家和設備來到賀州檢測樣品水質。4時30分,檢測結果顯示在賀州與廣東交界斷面扶隆監測點水體超標1.9倍,超標2.14倍。
6日,廣西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按照泛珠三角區域內地九省(區)應急聯動機制要求,廣西將這一突發環境事件情況通報廣東省政府。
據悉,6日上午,與賀州市接壤的廣東省肇慶市封開縣南豐鎮河段出現少量魚類死亡現象。當天15時,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的水質應急監測車到達現場,水質監測結果顯示:賀州南豐交界斷面鉈濃度為0.00022毫克/升,超出標準1.2倍;鎘濃度為0.0034毫克/升,達到II類水標準限值。

整治措施

為了降低污染河段受影響程度,專家組決定暫不向受污染水體中投藥消解污染物,原因有三:一是投藥目的是使污染物濃度小於4倍,此次鎘超標最高5.6倍,其他斷面大部分在4倍以下,當前狀態投藥效果不佳;二是沿岸水廠實行了應急運行,確保供水達標;三是據專家研判此次“毒水”在自然生態中存在十幾天,污染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有限。專家組經研究決定,先調用廣西境內爽島水庫的水源稀釋受污染河段。
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求從上游的馬尾河到賀江匯入西江入水口一帶,全面進入水源應急狀態,有備用水源的儘快啟用,沒備用水源的對水體採取除鎘除鉈措施等。最新監測數據顯示,賀州市與封開縣交界斷面扶隆監測點有害物質含量呈下降趨勢。
6日早上8時左右,鎮自來水廠停止了在賀江取水並停止供水。封開縣派出兩輛消防車到鎮上供應飲用水,鎮上民眾主要通過消防車和自家井水解決飲水問題。
6日晚8時,南豐自來水廠恢復取水和非飲用水供應。肇慶市自來水集團派出工程師對水廠取水進行氧化降沉重金屬處理。預估此次污染可能在廣東持續7至15天,將以每天5至10公里的速度從上游到下游消除污染影響,當前處置方案可以確保西江水環境安全,不會影響沿岸居民的飲用水安全。

水質監測

賀州 賀江
2013年7月6日凌晨4時,賀州市與廣東省(賀江)交界斷面扶隆監測點水質鎘超標1.9倍、鉈超標2.14倍
封開 西江
2013年7月6日晚10時,南豐鎮交界斷面鉈濃度仍超標1.2倍;鎘濃度達到II類水標準限值;南豐以下西江水質均達標
廣州
至2013年7月6日晚,暫未發現異常

最新情況

2013年7月8日廣西賀州市賀江水污染事件指揮部向媒體通報水污染事件最新應急監測情況,監測結果表明,鎘、鉈污染物濃度與2013年7月6日相比有較大幅度下降。

數據詳情

截至2013年7月8日12:00時,合面獅水庫鎘濃度為每升25.0微克,超標4.0倍;鉈濃度為每升0.23微克,超標1.3倍。扶隆碼頭鎘濃度為每升6.0微克,超標0.2倍;鉈濃度為每升0.24微克,超標1.4倍。

相關表態

環保部華南督查中心高工王振興表示,早前關閘、停止排水的合面獅水庫已達到警戒水位,需保證與最大出入庫流量相等,儘量不影響下游西江飲用水安全。王振興坦陳,泄洪過程中,鉈及鎘含量超標的洪水排出,通過河流稀釋後,可以確保廣西流入廣東的水污染物濃度不高於3倍,賀江流入西江的水濃度不高於1倍。賀州市人民政府秘書長陳翼明說,水污染事件發生後,當地畜牧部門已掌握沿岸流域的漁船及網箱情況,並逐家逐戶通知禁漁,對死魚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死魚流入市場。

市長公開道歉

賀州市市長白希2013年7月9日晚發出公開道歉書,就賀江污染事件向全體市民等道歉。白希在道歉書中表示,此次事件的發生,對賀州市政府來講是一次極其深刻和慘痛的教訓,說明賀州的環境保護和監測治理工作存在嚴重的漏洞。由於工作失誤,對賀州市的對外形象產生了嚴重的不良影響,給部分賀州市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和不便,賀州市人民政府及他本人對此深感痛心。

紀委通報

2014年1月20日,廣西賀州市32人因賀江水體污染事件受到責任追究,31名相關責任人員受黨政紀處分,4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自治區監察廳給予賀州市副市長閉海東、夏振林行政記過處分。

提起公訴

此案於2013年10月11日在廣西賀州市八步區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在法院審理中指控,被告人黃強在擔任賀州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期間,於2013年5月收受趙俊陽所送的現金5萬元及菸酒等禮品,隨後其利用職務便利,以上級領導名義多次出面邀約賀州市環保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另案處理)出面與趙俊陽吃飯說情,致使莫思堅在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沒有進行整改及不符合領取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3年6月23日給這家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賀江水污染事件發生後,經專家組研究認定,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銦生產線違法排污與賀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是本次水體污染事件的主要責任污染源。
另查明,被告人黃強在擔任賀州市平桂管理區黃田鎮黨委書記期間,為在黃田鎮轄區內建設的賀姑路、桂東電子科技園道路施工、大桂西湖房地產開發等項目安排工作組幫助協調征地拆遷及處理民眾矛盾,於2012年春節及同年中秋之前分別收受開發商、施工方代表等人送的人民幣2.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期進行宣判。

宣判

被告人:黃強被告人:黃強
2014年3月18日,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賀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強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對其退出的24000元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前述八步區法院訊息,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在被告人黃強擔任賀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期間,收受賀州市匯威綜合選礦廠(以下簡稱匯威廠)業主趙和平(另案處理)侄子趙俊陽(另案處理)所送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及菸酒等禮品後,多次出面邀約賀州市環境保護局平桂分局局長莫思堅(另案處理)出來與趙俊陽吃飯並給予說情,致使莫思堅在匯威廠不符合換髮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3年6月23日簽字同意對該廠換髮了排污許可證。2013年7月6日,黃強得知造成賀江水污染與匯威廠有關係後,於次日將收受趙俊陽所送的現金人民幣5萬元交給賴榮斌(另案處理),並由賴榮斌轉交給趙俊陽。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黃強在接受相關部門調查時還主動交代其在擔任賀州市平桂管理區黃田鎮黨委書記期間,分別收受吳某、韋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幣共2.4萬元,後家屬為其退出贓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還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7.4萬元,其行為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強歸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且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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