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證券業協會

廣西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 2002年10月11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自律性組織,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址設在廣西南寧市金湖北路52-1號東方曼哈頓大廈21樓2103室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證券業協會
  • 時間:2002年10月11日
  • 性質:社會團體法人
  • 特點:自律性組織,非營利性、行業性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目前共有會員單位 75家,其中,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廣西轄區內設立的證券營業部38家、證券服務部26家,期貨公司營業部3家,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8家。
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守法、自律、團結、公益”的原則,履行“自律、服務、傳導”職能,引導轄區證券行業加強自律管理,促進行業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約束,維護業內公平競爭秩序;充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全心全意服務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廣西證券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西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GUANGXI縮寫SAGX。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廣西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監會南寧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南寧特派辦)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區民政廳(以下簡稱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廣西南寧市桃源路67號石油大廈14樓1404號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證券監管部門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南寧特派辦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並監督實施;
(四)監督、檢查會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給予紀律處分;
(五)對會員及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六)收集、整理證券信息,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組織會員的業務培訓;
(七)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南寧特派辦的要求,組織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八)開展證券業務的國際、國內考察和交流;
(九)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協會會員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廣西轄區內設立的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期貨經紀公司、期貨公司營業部,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律師事務所。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會員在協會的職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在廣西境內登記註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在廣西境內從事證券業務;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條第一、五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寧特派辦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南寧特派辦委派,非會員理事總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通過重大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及業務規範;
(九)表彰、獎勵、處分會員;
(十)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非會員理事不超過常務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第一屆會長由南寧特派辦提名,理事會通過產生。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證券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熱愛協會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由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參加。會長辦公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並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五)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根據會員較集中反映的專題以及南寧特派辦的要求,提請常務理事會或會長召開常務理事會或會員協調會、座談會;
(六)組織完成中國證證券業協會和南寧特派辦委託辦理的各項工作;
(七)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監事會設監事若干名。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審查協會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協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四十一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寧特派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南寧特派辦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南寧特派辦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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