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簡稱廣西音樂家協會或廣西音協,原稱中國音樂家協會廣西分會,成立於1958年10月,1999年7月改為現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
  • 外文名:無
  • 成立時間:1958年10月
  • 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 屬性:協會
  • 榮譽稱號:廣西文聯繫統記集體二等功
  • 現有會員:1091人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1950年廣西省文聯籌委會在南寧成立,設文學、音樂等四個業務工作委員會,這是音協的前身。1958年10月召開全區第一次音樂工作者代表會,宣布中國音協廣西分會成立,由於“文革”的原因,1966年6月起協會停止活動,1969年被撤消,直至1980年元月廣西文聯恢復建制,音協召開第二次代表大會,協會得以恢復。 現有會員1091人,其中全國會員175人,設有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音樂教育、民族音樂、社會活動、音樂權益保護七個專業委員會。屬有音樂文學學會、兒童音樂學會、青年音樂家分會、手風琴學會、電子琴學會、鋼琴學會、小提琴學會、民族管弦樂學會、管樂學會、吉它學會、古箏學會、數字音樂學會以及合唱聯盟等團體會員。長期以來,協會積極組織音樂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民族地區採風、創作,並組織各類評獎、比賽、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曾促進了《劉三姐》《壯錦》等大批優秀作品的湧現和表演人才的成長。曾先後創辦過《廣西歌聲》、《壯鄉歌聲》、《民族歌壇》、《蘆笛》詞刊等音樂刊物;編纂出版了《中國民歌集成-廣西卷》,《八桂音樂叢書》、《八桂歌典》、《廣西歌唱家系列CD專輯》等一大批音樂書籍和音像資料;舉辦了一系列的全區性電視歌手大賽;實施歌手和詞曲作家簽約制度;挖掘整理民族民間音樂,推出了那坡壯族民歌“尼的呀”、龍州“天琴”、平果“嘹歌”等一批民族歌曲。會員的一批作品如《老王》、《鄉村社戲》、《三月月九月九》等獲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和“中國音樂金鐘獎” 等全國音樂大獎;曾獲全區“精神文明建設突出貢獻獎”和“廣西文聯繫統記集體二等功”稱號。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以下稱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廣西各民族音樂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本會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揮“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團結全區各民族音樂家為發展繁榮社會主義音樂事業,建設和諧文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任務
第三條 本會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政府法律、法規,發揚藝術民主,提倡學術自由,按照自身專業特點,適應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而開展各項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黨的文藝方針政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思想理論水平,從實際出發,按照音樂藝術的規律,研究和解決音樂活動中出現的新問題。
第五條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進行創作活動,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鼓勵探索和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努力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促進我區音樂創作的繁榮發展。
第六條 關心會員的表演活動,組織演出觀摩、交流座談,提高表演藝術水平。
第七條 關心音樂教育工作,注意發現和培養音樂人才,促進我區音樂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組織會員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進行學術研討,促進我區音樂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第九條 組織會員收集、整理、研究我區各民族的音樂文化遺產,發揚我區各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發展具有我區特色的社會主義音樂文化。
第十條 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民眾業餘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十一條 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著作以及在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音樂家,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二條 積極支持和開展業餘音樂考級活動,促進專業與業餘相結合,以提高全民文化素質。
第十三條 遵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組織開拓文化市場的調查、研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開展各種業務和文化產業活動。
第十四條 積極發展會員,注意吸收在音樂上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培訓新生力量,發展與擴大協會組織。
第十五條 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音樂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
第十六條 本會保障會員藝術創造和理論著作成果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本會積極與各省、市、自治區音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台灣地區及海外的音樂團體、院校建立聯繫,互相學習,並積極開展對外音樂交流活動,以促進我區音樂事業的發展。
會員
第十八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的我區或在我區工作達五年以上的外省籍作曲家、音樂表演家、指揮家、音樂理論家、音樂教育家、歌詞作家、音樂編輯、音樂錄製、音樂出版、音樂翻譯以及從事組織工作的音樂活動家,其音樂作品、表演、論著、譯著和工作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九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並自願提出申請,由我會會員二人介紹,並經地級市音協和本會理事推薦,填寫入會申請書,由本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各地級市(含柳鐵)音樂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凡依法經自治區有關部門批准的各種音樂學術團體,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業務指導,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後,即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成員除本會會員外,其他成員無本會會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積極關心支持我區音樂活動,並對我區的音樂事業做出較大貢獻,且自願要求加入本會的社會活動家,經主席團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反映人民民眾對音樂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會權益,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會員的發展和管理,遵照《廣西音樂家協會會員發展、管理標準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在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對本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對本會不稱職的領導人員有要求罷免的權利;享有本會有關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的創作、演出、研究活動的正當權利和勞動成果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協會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凡因調離音樂工作崗位並長期不從事音樂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式勸其退會。
第二十六條 凡在我區的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音協會員調來我區工作的,可憑原所在音協開具的證明轉入本會。
組織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理事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並下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根據不同的業務,建立若干委員會,開展各種業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視工作需要,可由主席團或理事會決定增補理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均由主席團召集之。
第三十條 本會視需要設立高級顧問和榮譽職務。高級顧問和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和聘請。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國家財政撥款;
會員會費;
社會資助;
其他合法活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簡稱廣西音樂家協會,或廣西音協。
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會址設在南寧。
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的英文全稱是“GUANGXI MUSICIANS ASSOCIATION”。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音樂家協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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