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行政執法規範、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文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實行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 類型:辦法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已經2010年5月20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飈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證行政執法規範、公正、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下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監察、財政、審計、統計等專門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行政執法監督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實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本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事項的監督和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的有較大影響的行政執法事項的監督。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事項的監督。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保證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資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三)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存在不作為;
(四)行政執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應當持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督察證》。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其他專業人員參加。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當場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不文明的,向行政執法人員出示督察證後有權制止或者責令改正,並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報告情況。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依法審查、提出確認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布。
自治區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依法審查、提出確認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證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統一制發。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五年,期滿後應當進行新頒布法律、法規知識續職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換髮行政執法證件;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行政執法證件制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等行政執法的案卷。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歸檔保存。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向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和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
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投訴、舉報。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公布行政執法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等。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根據需要也可以臨時組織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並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詢問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並製作調查筆錄;
(二)查閱和複製行政執法案卷、賬目、票據和憑證;
(三)以拍照、錄音、錄像、抽樣等方式收集證據;
(四)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五)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論證會。
被調查或者檢查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積極協助調查、檢查,如實回答詢問、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行政執法監督結果,可以區別情況制發《行政執法督察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以下處理:
(一)貫徹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部署執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改進工作,並可給予通報批評;
(二)違反規定委託行政執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確認委託違法,並予以公告;
(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責令其停止行政執法工作;
(四)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並報發證機關備案;
(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確認違法;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
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經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確認違法的,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國家賠償。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情節作出如下處理:
(一)建議將負有直接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二)建議有關部門取消該行政執法機關負有直接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當年評優評先或者提職晉級資格;
(三)建議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組織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經責令改正仍不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或者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建議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前,應當聽取被處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意見。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申請複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1995年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法制監督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由自治區法制辦公室起草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0年5月20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6月21日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5號發布,即將於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區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對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將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就《辦法》頒布實施的背景、《辦法》的主要內容和貫徹實施《辦法》的主要措施向各位做簡要的介紹。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和經常性的管理活動,直接關係到政府的執行力、公信力和形象,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環節。在我國法律體系中,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性法規、所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是由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絕大多數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執法職能。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多大的權力,就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落實權責一致的原則,關鍵在於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因此,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對於促使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缺失和濫用,預防和制止腐敗,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都具有重要意義。
伴隨著全區依法行政的整體推進,我區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保護合法行為,查處違法行為,在行政執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避免和減少因行政執法不到位和不當引發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我區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狀況逐步改善。但仍與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有較大的差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權責脫節的問題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欺壓百姓的現象仍時有發生,人民民眾反映比較強烈;一些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者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 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的存在,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和人民民眾對法制的信心,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之一,就是行政執法監督不到位,對具體行政行為監督的手段比較薄弱,缺乏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監督缺乏剛性措施保障,無法保證行政執法監督的糾正力度。
改革開放30多年來,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法治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手段不斷得到加強和完善。1995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出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法制監督規定》,實施十幾年來,對促進我區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改善行政執法狀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近年來的行政執法情況和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特別是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綱要》,明確提出了“創新層級監督新機制,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探索層級監督的新方式,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2008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又對強化行政監督提出了新的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及時出台本《辦法》,為當前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主體。行政執法監督是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考核、評價的重要方式,是解決行政執法爭議、調查處理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辦法》所指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基於行政權隸屬關係而形成的層級監督,表現為自上而下的權力控制,具有直接、主動、經常、迅速的特點。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綱要》要求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制度,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因此,《辦法》把規範行政執法的重點放在層級監督上,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二)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行政執法是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改善行政執法狀態,直接關係到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只有將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進行具體化,才能更有效的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全面監督,保障行政執法行為的規範化。因此,《辦法》規定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包括:(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資格是否合法;(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三)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存在不作為;(四)行政執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三)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手段和措施。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政執法監督的手段比較薄弱、措施比較匱乏。為了使違法行政行為得到及時有效地制止、糾正,行政執法監督必須有剛性手段、措施予以保障,以提高監督實效。因此,《辦法》規定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當場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不文明的,向行政執法人員出示督察證後有權制止或者責令改正,並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報告情況。另外,《辦法》還對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採取的措施進行了規定:(一)詢問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詢問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並製作調查筆錄;(二)查閱和複製行政執法案卷、賬目、票據和憑證;(三)以拍照、錄音、錄像、抽樣等方式收集證據;(四)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五)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論證會。”
(四)關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是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實施者,他們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關乎依法行政進程,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決定》規定,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對擬上崗行政執法的人員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執法資格、上崗行政執法。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規範其執法行為,有必要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和使用進行規範和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證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統一制發。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五年,期滿後應當進行新頒布法律、法規知識續職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換髮行政執法證件;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五)關於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案卷是客觀、詳細反映行政執法全過程的書面記載。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能夠及時發現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突出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加以解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目前運用較為普遍、效果較為明顯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不斷規範和改進行政執法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徵用等行政執法的案卷。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歸檔保存。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六)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的運用。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行政執法是核心,強化責任追究是關鍵。《決定》提出要強化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加強對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為了使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與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必須重視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的運用。為此,《辦法》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根據行政執法監督結果,可以區別情況制發《行政執法督察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以下處理:(一)貫徹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部署、執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改進工作,並可給予通報批評;(二)違反規定委託行政執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確認委託違法,並予以公告;(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責令其停止行政執法工作;(四)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並報發證機關備案;(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確認違法;(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限期履行。”“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辦法》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情節作出如下處理:(一)建議將負有直接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二)建議有關部門取消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行政執法人員當年評優評先或者提職晉級資格;(三)建議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組織處理。
三、貫徹實施《辦法》的幾點意見
第一,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辦法》。全區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要深刻領會《辦法》的精神實質和重要內容,從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認識《辦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為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夯實思想基礎。要認真組織開展《辦法》的學習和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應當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取得行政執法督察證的依據之一。要通過新聞媒體廣泛開展《辦法》的宣傳活動,使廣大人民民眾深入了解《辦法》規定的有關內容,並運用《辦法》依法監督執法工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要加強領導,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形成長效機制。貫徹落實《辦法》,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是當前和今後一定時期我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一項重點工作。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執政為民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把《辦法》規定的各項政策措施、具體要求落實到本部門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各個環節、各個方面,不斷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水平。要儘快建立健全有針對性的配套措施,要細化《辦法》中所規定的相關制度,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公布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制度等等,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不斷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
第三,要以《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要通過貫徹實施《辦法》,進一步強化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促使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切實做到既不失職不作為、又不越權亂作為,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侵權須賠償、違法要追究。要善於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本地區、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加以解決、予以克服。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監督結果的運用,對監督發現的執法違法行為作出嚴肅處理,特別是對嚴重侵害民眾利益的執法違法典型案件要認真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以接受廣大人民民眾的監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自覺、主動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經常性地查找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促進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朋友們,同志們,頒布實施《辦法》是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重要舉措。《辦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走向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的軌道。我們一定要抓好《辦法》的貫徹實施,按照“圍繞中心、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監督工作思路,以創新精神在突出監督重點、完善監督形式、深化監督手段、增強監督實效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不斷加大監督工作力度,督促和保障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為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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