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7月28日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 發布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 
  • 發布時間:2017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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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二屆第7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7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8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內容和形式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四章社會責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養和思想道德素質,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和途徑,傳播社會科學知識和理論成果、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制定促進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以及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自主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興辦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憲法、法律基本知識;
(四)社會科學基礎理論以及套用知識;
(五)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六)廣西各民族和地方特色文化;
(七)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八)社會科學其他知識。
第八條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舉辦社會科學論壇、講座、諮詢、培訓、知識競賽、展覽、座談會、演出等;
(二)利用場館、常設展廳等公共場所和歷史人文資源,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三)編寫、製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出版物,製作和發布社會科學普及公益廣告;
(四)利用報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媒介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五)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每年五月第三周為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周。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集中組織開展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公眾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條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正確方向、科學態度,反對和抵制偽科學、封建迷信和邪教學說。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下列活動:
(一)散布謠言;
(二)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
(三)發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信息以及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四)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內容。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文化、衛生計生、旅遊、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等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成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定期召開,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規劃、計畫;
(二)提出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措施、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協調和督促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同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承擔。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制定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出版計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社會科學普及創作,編寫社會科學普及讀物,進行社會科學宣傳,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四條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計畫;
(二)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三)組織和推動本地區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相關學術研究、對外交流和人才培訓;
(四)指導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和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志願者開展普及工作;
(五)承擔社會科學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社會責任
第十五條組織、支持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十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研究和活動。
第十八條各類學校應當把普及社會科學基礎知識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結合青少年身心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培養青少年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各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教育納入培訓計畫,開設社會科學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社會科學知識專題講座。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就業和創業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道德、勞動紀律、權益維護等為重點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
第十九條圖書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行計畫,支持有關專家學者創作、編輯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報刊、廣播、影視等媒體應當開辦社會科學普及欄目,製作社會科學普及節目,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並做好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宣傳報導。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發展健康向上的網路文化,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媒介生產、傳播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文藝團體及其他文化機構應當開展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和演出。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針對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當地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等資源,開展睦鄰友善、尊老愛幼、移風易俗、健康生活、家庭美德、反對邪教、破除封建迷信等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時,當地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應當充分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或者財政支持的圖書館、紀念館、藝術館、科技館、博物館、文化館以及鄉鎮綜合文化站、展覽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場館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的公共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平台作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公共文化場館管理機構應當積極為其他機構、團體或者個人在公共文化場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供便利條件,並適當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和支持博覽會、交易會、展覽會、紀念會等活動的承辦單位,利用場館、設施開展相關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持車站、機場、碼頭、捷運站、賓館、商場、銀行、醫院、影劇院、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利用宣傳欄、公益廣告、信息櫥窗、電子視頻等設施和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結合企業文化建設,將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職工教育培訓內容,開展以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和心理健康為重點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有條件的可以面向公眾開放企業社會科學活動場館、設施。
第二十五條社會科學工作者應當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財政支持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務員、文藝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媒體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等結合本職工作和自身專長,積極參與社會科學普及和有關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在圖書館、紀念館、藝術館、科技館、博物館、文化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場所增設普及社會科學有關設施和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應當設立固定的社會科學普及場所。
尚無條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的地方,可以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用於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向社會公眾開放,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鼓勵和支持在公共場所設立社會科學普及設施。鼓勵和支持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學校、研究機構,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向公眾開放其場館、設施用於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社會科學普及場館秩序或者非法侵占、破壞場館、設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教育、文化、科技、衛生計生等場館、設施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創建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產業發展。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人民團體等可以採取購買服務、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社會科學普及服務。
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三十條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興辦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可以依法獲得資助和捐贈;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進行捐贈;對捐贈款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剋扣、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資助、捐贈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款物。
第三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全區共享的社會科學普及網路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公開和共享。社會科學普及網路平台的管理由本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對外交流合作機制,支持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多領域、多渠道、多層次組織開展省際間、與東協國家等的國際間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社會科學普及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工作,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庫,建立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並開展相應培訓工作。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到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三十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納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獎範圍。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志願者等有關人員的社會科學普及著作、論文、調研報告、獲得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獎勵以及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其他業績等社會科學普及成果,可以作為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情節輕微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制止並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改為其他用途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擾亂普及場館秩序或者非法侵占、破壞普及場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侵占、截留、剋扣、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捐贈款物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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