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全區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

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全區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全區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
  • 時間: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 實施方: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原則:以人為本、積極穩妥等
發布部門,內容,

發布部門

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全區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

內容

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6號)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決定》(桂發[2004]19號)精神,為進一步推動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城鎮化建設進程,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做好我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通過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以公民按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戶口遷移基本條件,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需要相適應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戶籍管理工作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積極穩妥的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適應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有利於引導農村人口平穩有序轉移,加快我區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
(二)以人為本的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從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有利於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有利於尊重和保障人權,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
(三)綜合協調的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於經濟社會統籌發展,做到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以及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相互協調、相互促進。要有利於實現戶籍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
(四)因地制宜的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充分考慮城鎮的發展條件、特點、當前的規模,既要促進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也要帶動農村經濟發展,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共同進步。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建立全區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取消城鄉分割的按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登記常住戶口的辦法,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戶口,統稱“居民戶口”。
(一)以居民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
對在城市或城鎮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具有產權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的公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或租賃房屋一定期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可在城市落戶,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二)進一步放寬科技人才的戶口遷移政策。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職稱或高級職業資格以上的各種專業人才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在經常居住地落戶。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在經常居住地落戶,具體準入條件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南寧、柳州、桂林市要進一步發揮全區經濟中心的帶頭作用,實行最佳化結構的人口政策,其他市、縣要充分發揮重點鎮的作用,進一步擴大城鎮的人口規模。引進外省的高科技人才可在城市落戶,已在城市落戶的專科及以上學歷或中高級科技人員到貧困地區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戶口。
(三)實行外來投資者可在其投資地落戶政策。
凡外來投資者到我區投資或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以及投資興辦私營企業、集體企業,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其投資者、業主及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可在企業所在地落戶。外商、華僑、港澳台同胞在城鎮投資、興辦實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數量的國內親屬在城市落戶。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四)改革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
凡考取自治區內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在校期間由學校統一造冊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畢業落實就業單位後可直接將戶口遷至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落戶。到貧困地區工作的,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保留在原籍。考取自治區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的學生或外省來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入學時的戶口遷移仍按原規定辦理。
(五)認真解決無戶口人員的落戶問題。
對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件的公民,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應準予在經常居住地落戶;不符合政策的,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予恢復戶口。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並註明補發情況。對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無戶口公民生育的子女,均允許其隨父親或母親登記常住戶口,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經管段民警調查核實後予以落戶。公民長期外出、農村婦女出嫁戶口被註銷的,如仍願將戶口留在原地的,原戶口登記機關應予恢復戶口。對其他無戶口人員,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應準予落戶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要求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解放思想,加強對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領導。要加強檢查和監督,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認真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主動與發展改革、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民政、人事、勞動保障、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溝通協商,認真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要按照辦理戶口的具體條件,統一行使戶口登記管理權。要建立科學的戶口管理辦事規則和程式,推行警務公開制度,改進管理方式,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各有關部門要加快政策調整,共同推進行政管理工作改革。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具體要求,按照部門的職能分工,抓緊研究調整有關政策,逐步剝離附加在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上的不合理社會功能,共同努力,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四)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依照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的公民,在接受義務教育、服現役、就業、社會保障、撫恤優待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公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不得對其實行歧視性政策。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機收取城市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除證件工本費外,公安機關不得收取或者代收其他任何費用。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大檢查和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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