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保險行業協會

廣西保險行業協會

廣西保險行業協會是廣西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業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廣西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保險行業協會
  • 性質:廣西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
  • 職責:維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 地址:南寧市竹溪大道36號青湖中心3樓
協會介紹,協會宗旨,機構設定,協會職責,協會領導,服務項目,協會會員,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協會宗旨

廣西保險行業協會是廣西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規範業務活動,維護市場 秩序,促進廣西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協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南寧特派員辦事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機構設定

廣西保險行業協會下設綜合部、研究發展部(信息調研部)、市場管理部、資格管理部(繼續教育中心);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專業委員會、機動車輛保險專業委員會、意外險健康險專業委員會、保險中介專業委員會、保險醫務專業委員會、銀保專業委員會。

協會職責

協會的職責範圍是:
(一)維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界向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和建議。
(二)制定全區保險行業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
(三)督促各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各項金融保險法規政策。
(四)根據行業公約,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協調各會員公司之間的業務關係,接受保險當事人的諮詢。
(五)促進廣西保險業同區外、國外保險業之間的聯繫、交往。
(六)組織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
(七)接受中國保監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
朱衍生(廣西保監局局長)
會長:
周傳軍(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副會長:
宋德新(太平洋產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邢雲龍(平安產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
劉培桂(華安產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吳永平(天安保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
盧觀榮(大地產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尹國志(安邦產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
龍易培(都邦產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蔣家有(陽光產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黃夏雲(渤海產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王渺(太平財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劉仲林(永誠產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言屹(華泰產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
劉海建(鼎和產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周家義(中國人壽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馬戈(太平洋人壽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郭鋼鋒(平安人壽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彭軍(新華人壽廣西分公司總經理)張慧斌(泰康人壽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聶勁松(平安養老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 朱光(太平人壽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李火新(人保壽險廣西分公司總經理)章洪勝(信誠人壽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
黃浩(民生人壽廣西分公司總經理)吳德昌(合眾人壽廣西分公司總經理)
盧紹慶(天平汽車保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韋鳴(廣西保險行業協會)
秘書長:
韋鳴(兼)
副秘書長:
亢建華(人保財險) 張宏衛(太平洋產險) 蒙恆(平安產險)
劉雪豐(華安產險)張福乾(天安保險) 馬 虹(大地產險)
阮 莉(安邦產險) 金培紅(都邦產險) 覃曉玉(陽光產險)
楊肖琴(渤海產險)劉巧芳(太平財險) 朱運安(永誠產險)
黃 健(華泰產險) 丁 勇(鼎和產險) 湯東紅(中國人壽)
陳 志(太平洋人壽) 蘇健鷹(平安人壽) 李 鳴(新華人壽)
謝寧華(泰康人壽) 閔雅紅(平安養老保險)蘇 寧(太平人壽)
何加偉(人保壽險) 梁雪源(信誠人壽) 陳 佳(民生人壽)
李朝陽(合眾人壽)傅倩(天平車險) 張文漢(廣西保險行業協會)

服務項目

一、組織實施保險行業自律公約的建立。
二、協調保險行業的市場秩序。
三、維護保險行業形象、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利益。
四、組織保險業巨觀宣傳,樹立保險業良好服務形象。
五、組織實施個人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及人身險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
六、編印保險信息月刊,為會員公司提供多層面信息資訊。
七、維護、管理好“廣西保險行業網”,為會員公司提供強大的宣傳平台和多方面信息資訊。
八、組織保險從業人員網上培訓。
九、維護、管理“車險信息平台”,為會員公司防範風險、交流信息服務。
十、受理各方投訴。

協會會員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廣西明明白白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信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南寧市中通保險代理公司
世紀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中惠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
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南寧市中通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和諧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國福家庭保險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分公司
廣西一通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廣西萬易達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農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廣西南寧和誠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德安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恆安宇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廣西正泰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比三家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廣西永安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廣西泰昌汽車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廣西行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廣西誠信達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廣西金霖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英大長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泛華博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廣西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廣西商業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是廣西境內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工作的核心是服務,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
(一)制定全區保險行業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
(二)維護會員公司的合法權益,代表保險業界向國家保險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反映共同願望和建議。
(三)督促各會員單位貫徹執行各項金融保險法規政策。
(四)根據行業公約,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協調各會員之間的業務關係,接受保險當事人的諮詢。
(五)促進廣西保險業同區外、國外保險業之間的聯繫、交往。
(六)制定宣傳規劃,組織行業整體宣傳,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表彰先進樹立保險行業的良好形象。
(七)組織對保險市場的調查研究,並為會員提供市場調研、信息諮詢、培訓等服務。
(八)接受廣西保監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
(四)在保險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在廣西保險市場上占有業務份額。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四)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廣西監管局審查,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1/3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撥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廣西監管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社團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應參考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社團組織實際情況提出方案,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保監會廣西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報廣西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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