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養蜂學會

廣東省養蜂學會於成立1980年3月20日。現有個人會員205人,單位團體會員11個。是中國養蜂學會團體會員單位,接受中國養蜂學會和廣東省科協的指導。學會是由從事和熱心養蜂事業的人員自願組成。屬非營利的學術性民眾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養蜂學會
  • 成立於:1980年3月20日
  • 個人會員:205人
  • 屬與:非營利的學術性民眾組織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該會的宗旨是發動和組織我省養蜂工作者不斷提高養蜂科學技術水平和蜂產品開發技術水平,維護學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為養蜂事業作出貢獻。
該會的基本任務是交流養蜂業科學技術和經驗,向上級反映意見和建議,接受上級委託的有關業務。不斷提高我省養蜂業的科研、生產、加工和管理水平,並明確要求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本學會會員積極參加全國及國際性的有關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促進省養蜂業發展。
地址:廣州市沙河龍崗路34號大院12棟101房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養蜂學會(Guang dong Apicultural Science Association,簡稱"學會",或"GDASA"下同)。
第二條 廣東省養蜂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學術性民眾組織。學會由廣東省內從事和熱心養蜂事業的人員自願組成。屬非營利的學術性民眾組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發動和組織我省從事養蜂工作的人不斷提高養蜂科學技術水平和蜂產品開發技術水平,維護學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學會的基本任務是交流養蜂業科學技術和實踐 經驗,向上級反映有關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我省養蜂業的科研、生產、加工和管理水平,促進我省養蜂業發展。並明確要求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學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農業廳,學會接受中國養蜂學會、廣東省科協、省農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會址設在廣東省農業廳內,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2號樓109室,郵編:5105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貫徹傳達上級指示精神;
(二) 組織召開學術年會;
(三) 組織召開學術研討會;
(四) 開展養蜂學術、信息交流活動;
(五) 向有關部門反映我省養蜂生產、技術情況;
(六) 組織專家對先進技術和理論成果進行討論,作出評價;
(七) 組織會員參加全國及國際性的有關學術活動;
(八) 接受上級委託的有關業務;
(九) 開展民眾性的養蜂科學的普及宣傳,開展養蜂技術扶貧工作。
(十) 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蜂業生產的技術措施和建議;
(十一) 加強我省養蜂科學和其他學科的協作促進養蜂科學理論和生產實踐相結合。
(十二) 出版會刊《廣東蜂業通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三種。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為學會會員。
(一) 凡在廣東省境內從事蜂業生產、管理及經營、科研、教學的單位和個人,擁護和遵守學會章程者;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者;
(三)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均可成為單位會員,外籍人士凡對廣東蜂業樂於支持者,不分國籍,可申請加入學會為名譽會員。 廣東省內各地、市、縣的養蜂學會為學會的當然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學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學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 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交納會費;
(五) 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役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經兩次勸告無效,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行為,損害本學會名譽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寓言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有關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在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官單位廣東省農業廳審查並經過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去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制人的聘任;
(八) 領導學會和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 制定工作計畫
(十二) 組織上學術活動,討論和推薦養蜂科技成果;
(十三) 決定和聘任學會顧問人選;
(十四) 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至少一個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建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學會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發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農業廳審查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農業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主持學會財務開支。
第二十九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會秘書長外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需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交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農業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 經廣東省農業廳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每四十一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農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農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會經廣東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I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農業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月16日廣東省蜂學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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