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1號)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6年5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 公布時間:2015年5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9月1日
  • 適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
會議公告,條例全文,相關報導,相關新聞一,相關新聞二,宣講會,

會議公告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1號)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6年5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25日

條例全文

(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使用,食品的貯存和運輸,以及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等活動。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其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林業、海洋漁業、質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導應當客觀、真實、公正。
第八條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範,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規範和督促會員依法進行生產經營。
鼓勵志願者組織協助或者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工作。
第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建立組織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評議、考核工作機制。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應當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標準制定、監督檢查、突發事件應對、案件查處以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社會共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生產經營規範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許可證明檔案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設有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其許可證、產品註冊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公開的信息應當真實、合法、及時、有效。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其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配送食品台賬,並可以現場提供企業總部留存的食品供貨商的資質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檔案等資料。
第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運輸、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配備與銷售食品相適應的保溫設施,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位置以及外包裝或者容器上標註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散裝食品標註的生產日期應當與食品出廠時標註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食品經營者經營散裝食品,應當設立專區或者專櫃;經營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採取防塵遮蓋、設定隔離設施、提供專用取用工具等保證散裝食品安全的措施。
第十八條 委託生產食品的,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雙方應當簽訂協定,明確委託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委託方對委託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受託方應當查驗委託方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檔案,並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
委託生產的食品,其包裝上應當標註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受託方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後,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同時提出相應的變更申請。
第二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或者其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設備、設施,合理劃定功能區域,保持場內環境整潔,並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
第二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設立檢驗機構或者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也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抽查檢測。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申請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在市場內顯著位置設定信息公示欄,公開管理職責,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公示抽樣檢驗檢測結果等安全信息,並將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報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鼓勵其他市場建立與其交易規模相適應的食用農產品安全檢測制度,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
第二十二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每年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應當查驗並核對所經營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內容與產品標籤標註內容的一致性。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其銷售場所設立專櫃或者專區,設定相關食品的提示牌,並根據食品標籤、說明書標註的貯藏方法存放相關食品。
第二十三條 從事銷售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查驗所經營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核對產品名稱及生產批號、生產日期與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一致性。
第二節 網路食品經營
第二十四條 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並在其網站首頁或者銷售產品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其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許可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 網路食品經營者、網路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電子進貨查驗台賬和銷售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應當符合法定期限。
第二十六條 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資質審查,建立登記檔案並及時核實更新,要求其在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與許可證、備案憑證登載的信息;平台提供者應當與網路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定,明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網路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的,應當在容器或者包裝上標註製作時間、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三節 餐飲服務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企業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許可證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檔案和每筆供貨清單,按照採購品種、進貨時間先後順序建立採購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相關採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餐飲服務提供者購置、使用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供應的餐具、飲具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資質證明與餐具、飲具消毒合格證明、每筆採購清單。相關證明和採購清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確保全全無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則,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時方可使用,不得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且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並建立使用台賬。
餐飲服務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用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三十條 尊重傳統飲食文化習慣,地方特色餐飲食品傳統使用的中藥材品種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集、整理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評定製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評定管理規定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等級評定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通過設立透明式、開放式、視頻監控式廚房或者參觀通道等形式,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加工製作關鍵過程,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組織實施監測。
第三十四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開展監測工作,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採集的樣品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及相關產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確定本行政區域的監督管理重點,依法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徵集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建議,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建議。
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為依據,並組織專家論證,公開徵求意見,聽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相關食品行業協會、企業、消費者組織及消費者意見。
第三節 食品檢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能力建設,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建立協調統一的適應區域性檢驗需求的食品安全檢驗體系,實現資源共享。
鼓勵取得資質認證的社會檢驗機構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檢驗機構提供食品檢驗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或者專業機構進行抽樣工作。
抽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抽取樣品,並對抽樣行為負責。
抽樣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採集的影像資料以及檢驗結果可以作為監督管理依據。
第四十一條 食品安全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對檢驗工作的人員的培訓,保證檢驗工作的質量,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擔食品安全檢驗的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通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處理。
第四節 食品追溯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障食品可追溯,記錄和保存進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檢驗、召回和停止經營等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採用電子台賬方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建設統一的重點監管食品全過程電子追溯系統,制定食品電子追溯標準和規範,確定並逐步擴大納入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具體品種,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納入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電子追溯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完善企業內部電子追溯體系,並向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報送數據。
第四十六條 上傳至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相關電子憑證,可以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已經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的憑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上傳電子憑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公布抽樣檢驗結果、行政處罰情況等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部門間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執法協作、聯合懲戒等機制,構建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
第四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市場、網路食品交易平台等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關注的;
(二)生產經營過程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為需要採取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談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及時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發生影響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況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應當採取責令暫停生產、銷售、購進相關食品及原料,發布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相關食品等控制措施,同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批准,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採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風險消除後應當解除控制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發生影響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到兩個以上轄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五十三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組織下級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跨地區監督檢查。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列由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發生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一)本行政區域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二)跨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
(三)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或者跨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不處理或者處理不力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重點加強管理,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衛生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現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虛假標註認證標誌或者已不符合認證標準的,應當及時通報認證部門或者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強食品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辦理工作,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公安機關和省檢察機關制定。
第五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辦理其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第五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網路食品交易活動的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網路交易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範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活動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七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遵守《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行政許可與監督管理參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高票審議通過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該條例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由我局牽頭起草,於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是我國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訂實施等新情況出現,為貫徹落實上位法,解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突出問題,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將條例修訂列為2015年立法項目。從2015年2月開始,我局啟動條例修訂稿起草工作,並配合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做好修訂審議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80條,共10323字。條例立足本省實際,突出廣東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廣東傳統飲食文化習慣,收集、整理並公布地方特色餐飲食品傳統使用的中藥材品種;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行政許可與監督管理參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鞏固社會共治格局,對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給予特殊獎勵;嚴格規範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檔案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申請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增強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重點加強管理,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等。新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有助於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的“四個最嚴”,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近期,省局將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宣貫工作,確保該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相關新聞一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簡稱《條例》)將於2016年從9月1日開始施行。7月29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廣州舉行《條例》專題宣貫會,對新修訂的《條例》進行解讀,部署貫徹實施《條例》的相關工作。
《條例》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出台以來全國第一部修訂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本次《條例》修訂是大修,原《條例》76條的每個條款都涉及修訂或刪除。新《條例》由76條增加到80條,章節的名稱和內容均有大的變化。《條例》的實施,有助於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是我省食品安全領域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
《條例》首次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條例規範,實現食品安全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效銜接。

相關新聞二

8月26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新修訂的《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宣傳貫徹情況。該《條例》今年5月25日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此次修訂在多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種做法均為國內首創,將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和社會公眾的生活帶來深遠影響。
賦予消協媒體等各方治理許可權 引入第三方參與監管部門工作考核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繆志斌在通氣會上介紹,為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形成社會共治合力,新修訂《條例》中的“社會共治”部分作了進一步細化。如《條例》賦予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以及食品行業協會參與治理食品安全的許可權。
《條例》要求,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範,組織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規範和督促會員依法進行生產經營。
同時,《條例》明確了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的義務,要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進行輿論監督。
此外,《條例》還鼓勵志願者組織協助或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工作,動員可以動員的力量,形成社會力量和監管力量的合力。
而在對監管部門的考核上,《條例》也引入第三方參與考核工作,要求組織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評議、考核,進一步加大了對監管部門的考核力度,增加了考核過程的透明度和考核結果的客觀性。
國內首創企業內部“吹哨人”制度 為公民和組織舉報提供制度保障
《條例》引入了內部吹哨人制度,鼓勵內部舉報人舉報其所在單位,並給予特殊獎勵,開創了我國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通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人員提供違法線索,有助於進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震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氛圍。
《條例》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繆志斌表示,這一規定,為公民和組織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提供了制度保障,並通過獎勵和對uu報人的身份予以保密兩種手段,雙管齊下,鼓勵社會公眾和組織向監管部門舉報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國內率先立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今年將覆蓋嬰幼兒配方食品、食用油和酒類
新修訂的《條例》還在全國率先以地方立方形式對食品追溯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提出:納入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電子追溯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完善企業內部電子追溯系統,並向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保送數據。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新聞發言人、辦公室主任郭宇華介紹,廣東省今年正在大力推進嬰幼兒配方食品、食用油和酒類等重點監管品種追溯體系建設,年底之前將正式上線,並實現上述品種超過90%的經營企業均納入系統。
追溯平台將可以查詢到這些產品的基本信息、監督抽檢信息、生產經營者的許可信息、日常監督、稽查執法信息等,為公眾消費提供有力的參考,提振公眾消費信心,同時倒逼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構建社會共治格局。
他表示,社會公眾可通過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官網登錄食品追溯平台查詢相關溯源信息,也可通過安卓和蘋果系統的套用商店,以及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官網下載追溯平台手機應用程式。省食藥監局的微信服務號,也可提供溯源查詢功能。
新《條例》讓老廣合法喝上靚湯 將嚴控餐飲行業食品添加劑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立足廣東傳統飲食文化特色,此次《條例》明確將尊重傳統飲食文化習慣,省政府部門收集、整理並公布地方特色餐飲食品傳統使用的中藥材品種,讓公眾合法喝上靚湯
繆志斌介紹,《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中不準添加藥品,但有86種藥食同源的中藥材可以作為食品。由於西洋參等不是藥食同源的藥材是廣東傳統飲食常用的食材,因此此前部分“老廣”習慣使用的煲湯原料存在“不合法”的尷尬,這一問題將有望得到解決。
與此同時,關於餐飲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問題也一直存在爭議。新《條例》對餐飲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用量嚴格限制,禁止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進一步加強了管理。
而小餐飲、小食雜店的行政許可與監督管理,則參照去年實施的《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給管理。

宣講會

7月12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宣講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小川作宣講報告,廣東省政府副省長鄧海光作貫徹部署講話。廣東省食安辦主任、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駱文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副局長方洪添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宣講會。
會議指出,要準確把握條例的重點內容,條例的修訂致力於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規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中的管理責任,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並通過“細化過程控制、狠抓關鍵環節、強化日常工作、嚴格法律責任”的四項制度,為落實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的要求提供法治保障。
會議強調,要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大宣傳普及力度,採取多種行之有效、喜聞樂見的方式,廣泛深入開展普法宣傳工作;著力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發揮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和人民民眾的作用,實現行業自律、輿論支持引導、人民民眾主動參與的齊抓共管新格局;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既要及時準確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必要的工作信息,又要認真受理舉報投訴,依法嚴格保護舉報人信息;注意總結加強研究,完善配套規章措施,確保條例順利有效執行。
據悉,《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於2016年5月25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自《條例》出台以來,省局在全省範圍內深入開展各類宣貫工作:出台《條例》系列配套制度,製作一圖讀懂《條例》解讀展板和宣傳冊,製作《條例》動漫宣傳片,組織編寫《條例》釋義,組織《條例》知識競賽,組織對企業和公眾宣講《條例》,對基層執法人員開展宣貫培訓,編印《條例》單行本及口袋書等,有效保障了《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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