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已經2013年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
  • 公布時間:2013年2月5日
  • 實行時間:2013年6月1日
  • 國家:中國
  • 地點:廣東
通知發布,相關報導,

通知發布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183號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已經2013年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13年4月1日
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活動,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以及制度建設工作。
各級監察機關對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工作依法進行監察。
第四條 下列情形屬於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組織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
(二)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
(三)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第四條應當組織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制訂聽證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聽證目錄。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質證的權利。
第二章聽證組織機關
第七條 聽證組織機關是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機關。
重大行政決策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可以由行政決策建議提出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機關作為聽證組織機關。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聯合組織聽證,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其中一個行政機關組織聽證。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組織聽證。
第三章 聽證會參加人員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由聽證組織機關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一)參與擬定行政決策方案的負責人;
(二)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聽證會公正性的。
第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聽證會;
(二)維持聽證會秩序,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決定聽證會的中止和恢復;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聽證陳述人由行政決策建議提出機關的工作人員擔任。
聽證陳述人應當如實陳述聽證事項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並回應聽證參加人的詢問。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從自願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產生。
聽證參加人可以收集公眾意見,獲得與聽證事項有關的材料,就聽證事項提出質詢,發表意見,並得到及時回應。
聽證參加人應當準時參加聽證會,遵守聽證紀律,客觀、公正反映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聽證參加人另行書面提出決策草案建議的,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四章 聽證會的組織
第十五條 聽證會一般以現場會議形式舉行,也可以通過視像、網路等形式舉行。
第十六條 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30日前,在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者本機關入口網站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應當包括聽證事項的目的、內容、依據、聽證時間、地點以及聽證參加人產生方式等內容。
聽證組織機關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或者網路等方式對聽證事項進行廣泛宣傳,鼓勵公眾積極參與。
第十七條 聽證組織機關應當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以及影響範圍,按照廣泛性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範圍、名額、比例和聽證會持續時間,並在聽證公告中列明。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聽證公告自願報名參加聽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名參加聽證會時,應當說明對聽證事項的基本意見,並由聽證組織機關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 聽證參加人人數由聽證組織機關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但不得少於8人。
持同類意見的申請人數超過預定聽證參加人比例人數的,申請人可以自行協商推薦聽證參加人;協商推薦確有困難的,應當採取抽籤方式產生。
申請人數或者參加聽證的實際人數少於第一款規定人數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應當在聽證會舉行20日前確定,並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者本機關入口網站公布。
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應當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參加人及以上人員身份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通知書和聽證事項內容、依據、理由以及有關背景材料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聽證組織機關提供的材料應當內容詳實準確、表述通俗易懂。聽證參加人對材料提出不同意見的,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做好材料補充或者解釋工作。
第五章 聽證會的舉行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旁聽,不得拒絕新聞媒體採訪報導,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式舉行:
(一)工作人員核實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事由以及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名單。
(三)聽證陳述人陳述聽證事項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聽證參加人陳述其另行提出的決策草案建議的內容、依據和理由。
(四)聽證參加人對聽證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五)聽證陳述人對聽證參加人的質詢、意見以及建議予以回應。
(六)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就聽證事項的主要事實和觀點進行辯論。
(七)聽證參加人員作最後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對聽證會程式及其權利行使有異議的,可以當場向聽證主持人提出。聽證主持人認為確實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由聽證組織機關如實記錄各方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聽證筆錄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和聽證參加人簽名確認並存檔。
聽證參加人認為聽證筆錄有錯漏的,有權要求補正。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的,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六條 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後10日內,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獨立、公正、客觀,並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組織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的產生方式及其基本情況;
(三)聽證會各方主要意見或者建議及其依據、理由;
(四)聽證會各方爭論的主要問題;
(五)對聽證會各方意見的分析以及處理建議;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聽證報告應當附聽證筆錄等相關資料。
第六章 聽證結果與運用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聽證報告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採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後再作出決策。
對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以及不予採納的理由,聽證組織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聽證參加人反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
第三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把是否依法組織聽證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對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通過合法性審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行政機關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情況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訂聽證目錄的;
(二)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程式組織聽證活動的;
(四)在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聽證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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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013年4月3日),省政府網站正式公布的《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年內的重大行政決策套上了“緊箍咒”。
番禺垃圾焚燒發電廠、白雲山隧道工程、廣州“39號文”……還有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從今年(2013年)6月1日起將必須走聽證程式,應“聽”未“聽”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決策,同時不依法組織聽證,將不能通過合法性審查。
教育醫療事項繞不開聽證
什麼是重大行政決策?《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都應當組織聽證。細心的人會發現,這是第一次對重大行政決定作出如此詳細的範圍限定,意味著今後我省涉及教育、醫療等的決策政策出台,都繞不開聽證。
省監察廳在對劉濤等省政協委員相關提案作出會辦意見時指出,2008年5月1日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後,廣東便及時制定出台了相關配套制度。然而,目前信息公開在具體操作上還缺乏一些剛性有力的規定。近年來廣東各級政府在行政決策中普遍實行了聽證制度,但個別地方在聽證過程中出現了重形式、走過場甚至人為造假等現象。
劉濤指出,類似番禺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還有變電廠、核電廠等這些既能促進經濟發展,又會影響當地人民民眾生活的基礎設施都是要建的,都涉及建在哪裡、如何建的問題。從此前番禺區政府關於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決策過程來看,項目就要通過環評了,當地民眾還不知道要建垃圾焚燒廠,政府對重大信息沒有公開,沒有讓當地民眾參與討論,沒有聽取當地民眾的意見等等,存在著種種不規範的地方。
可委託高校等組織聽證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開展重大行政決策,都要按照《辦法》執行。同時,《辦法》規定行政機關為聽證組織機關,當涉及到縣級以上政府時,可以由行政決策建議提出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機關作為聽證組織機關。
最讓劉濤感到欣喜的是,《辦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有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組織聽證。劉濤指出,此舉可以避免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是該項行政程式法規的一大亮點。
《辦法》還要求,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旁聽,不得拒絕新聞媒體採訪報導,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聽證人數不得少於8人
去年廣東“兩會”,張麗傑等省人大代表就提出加快制定廣東省行政程式立法的議案。張麗傑說,行政聽證代表的選任缺乏科學合理的標準和機制。由於對聽證會代表的產生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在行政聽證實踐中,聽證代表的選任存在產生方式、遴選標準不明確,聽證會代表結構比例嚴重不科學、不合理的問題。這種缺乏廣泛代表性的聽證,難以產生應有的公信力。
如何儘可能地避免“被代表”現象?《辦法》規定,聽證組織機關應當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以及影響範圍,按照廣泛性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範圍、名額、比例和聽證會持續時間,並在聽證公告中列明。
聽證參加人人數由聽證組織機關確定,但不得少於8人。申請人數或者參加聽證的實際人數少於8人時,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另外,持同類意見的申請人數超過預定聽證參加人比例人數的,申請人可以自行協商推薦聽證參加人;協商推薦確有困難的,應當採取抽籤方式產生。
應“聽”未“聽”不得作決策
聽證會是否只是“走過場”?《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採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後再作出決策。
同時,對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以及不予採納的理由,聽證組織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聽證參加人反饋,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更為“強硬”的規定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決策。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把是否依法組織聽證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對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通過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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