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紀人行業協會

廣東省經紀人行業協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是滾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廣東省經紀人的地方性組織;是為行業提供服務,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保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利益、促進行業發展自願結成的自律性的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經紀人行業協會
  •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 協會成立:2007年2月10日
  • 協會職能:為會員和行業提供服務
協會簡介,協會性質,協會宗旨,協會成立,協會職能,協會機構,推動立法,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能與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協會簡介

協會性質

協會宗旨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恪守社會道德規範;
二、團結、教育、引導全省經紀人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自身建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三、為行業提供服務、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和提高。

協會成立

廣東省經紀人行業協會籌備委員會於2007年2月10日在廣州市天河區新天河賓館會議廳舉行的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工商局有關領導參加了成立大會並講了話。大會通過了《廣東省經紀人行業協會章程》及《廣東省經紀人行業協會會員大會選舉辦法》,並且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監事、會長、副會長。大會一致選舉張學慧擔任廣東省經紀人行業協會第一任會長。
協會總部設在廣州市天河區華景路82—68號206室,2009年5月遷至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強路3號富力盈力大廈北塔1007之2。

協會職能

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關於行業協會職能的規定,本協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為會員和行業提供服務、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規範會員和行業的行為,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具體職能和業務範圍如下:
(一)、代表本行業接受政府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反映會員與行業的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行業開拓市場,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統計、調查、評估論證、編輯行業刊物,舉辦培訓、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當行業利益和權益受到侵害時,代表行業與有關組織或部門交涉協調,主持公平正義,維護行業利益和權益。在交涉協調無效時,代表行業提起訴訟;
(五)、開展地區間學術交流、研討論壇等活動,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和社團的業務交流、友好往來與合作,拓展行業發展空間,推動相互促進;
(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職業道德教育、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與糾紛,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本行業協會與其他組織之間的相關事宜;
(九)、執行或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服務體系和行業規約,建立行業規範機制,經有關部門授權開展職業紀律檢查,表彰先進,懲戒違規。
(十)、組織開展經紀人從業資格認證培訓,頒發經紀從業資格培訓證書,受理經紀執業註冊申請、頒發經紀執業證書,受理經紀執業證書年度檢驗;
(十一)、制定行業信用標準、建設行業信用評價體系,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開展行業信用資質評價,發布行業信用信息公告,建立行業信用檔案,促進行業誠信經營,維護行業公平競爭,打擊違法經紀,遏制無序競爭;
(十二)、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行業內產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十三)、開展本協會宗旨允許的其他業務,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協會機構

協會成立以來已經先後成立農村經紀人分會、房地產經紀人專業委員會、人力資源經紀人專業委員會(文化經紀人專業委員會、移民留學經紀人專業委員會正在申辦當中)等分支機構和珠海代表處、汕頭代表處、東莞代表處(深圳代表處、佛山代表處、中山代表處、惠州代表處正在申辦中)等代表機構;

推動立法

協會目前正力推行業立法:經協會起草的《關於對經紀人進行重新立法的建議》(附草案-《廣東省經紀人條例》(草案)已經遞交廣東省人大;
經協會起草的《關於制定廣東省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的建議》(附草案)已經通過廣東省兩會遞交省政府;
經協會起草的制定《關於制定廣東省農村經紀人發展建設實施綱要的建議》(附草案)正在尋求途徑爭取取得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支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的名稱為:廣東省經紀人行業協會(以下稱本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BROKER INDUSTRY CONSORTIUM。英文名稱縮寫為:GDBI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東省從事經紀業務的經濟組織和各級經紀人行業組織為共同發展和維護共同利益而自願組成的自律性的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經紀人的地方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恪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團結、教育、引導全省經紀人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自身建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三)為行業提供服務、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發展和提高。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行政區域內。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強路3號富利盈力廣場北塔1007室。

第二章 職能與業務範圍

第七條 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關於行業協會職能的規定,本協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為會員和行業提供服務、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規範會員和行業的行為,具體職能和業務範圍如下:
(一)、代表本行業接受政府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反映會員與行業的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行業開拓市場,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統計、調查、評估論證、編輯行業刊物,舉辦培訓、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當行業利益和權益受到侵害時,代表行業與有關組織或部門交涉協調,主持公平正義,維護行業利益和權益。在交涉協調無效時,代表行業提起訴訟;
(五)、開展地區間學術交流、研討論壇等活動,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和社團的業務交流、友好往來與合作,拓展行業發展空間,推動相互促進;
(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職業道德教育、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與糾紛,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本行業協會與其他組織之間的相關事宜;
(九)、執行或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服務體系和行業規約,建立行業規範機制,經有關部門授權開展職業紀律檢查,表彰先進,懲戒違規。
(十)、組織開展經紀人從業資格認證培訓,頒發經紀從業資格培訓證書,受理經紀執業註冊申請、頒發經紀執業證書,受理經紀執業證書年度檢驗;
(十一)、制定行業信用標準、建設行業信用評價體系,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開展行業信用資質評價,發布行業信用信息公告,建立行業信用檔案,促進行業誠信經營,維護行業公平競爭,打擊違法經紀,遏制無序競爭;
(十二)、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行業內產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十三)、開展本協會宗旨允許的其他業務,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廣東省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經濟組織以及有關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持有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核發的前置審批手續(不實行前置審批的除外);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元。
(二)理事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副會長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六)創會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常務副會長單位,會長單位會費減半收取。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滿一年不交納會費或滿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在會員數量超過100個以上時,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九)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半數出席會議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提交理事會審議,;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會長、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必要時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兩名監事組成;監事、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協會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2月10日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修正案經2009年11月20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修正案)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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