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試行辦法

政府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考核與檢查工作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試行辦法》、《關於公布廣東省1998年至2002年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獎懲辦法的通知》、《關於下達廣東省1998年至2002年環境保護目標與任務的通知》、《關於下達廣東省1998年至2002年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體系和實施細則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
具體內容,附錄,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的環境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政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任期責任制的管理和實施。
第三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省環境保護五年計畫”、本屆省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和本屆政府的“環境保護計畫”,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標準制定任期內的環境保護責任目標。
縣(區)、鄉(鎮)政府應根據上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計畫”、“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和本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計畫”制定任期內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
第四條 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制定後,報上一級政府批准。經批准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應向社會公布。
各級政府應將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分解到本級政府的各部門及其隸屬的企事業單位,並督促其採取落實措施。
各級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對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實施負主要責任,並接受上級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市級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以其管轄行政區內城區的綜合整治為主,結合《環境保護目標指標分類項目表》(詳見附屬檔案)規定的項目進行制定。
第六條 縣(區)、鄉(鎮)政府的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以控制城區內、縣城、鄉(鎮)污染,調整鄉鎮(街道)企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合理布局和保護生態為主,結合《環境保護目標指標分類項目表》規定的項目進行制定。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許可權劃定其行政管轄區內的各類環境功能區,並確定不同的環境質量指標。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在接到分解下達的污染治理指標後,將指標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落實污染的治理項目、治理規模、治理投資、治理效果和完成時間。
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屬下產生環境污染的單位需進行企業承包時,應將完成環境保護指標和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作為承包契約簽訂時的必備條件和廠長責任制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九條 各級政府對其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執行情況每年檢查一次;省政府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省性的檢查。
各級政府在換屆時,均應向上級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屆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
第十條 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年,由上級政府將本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考核結果在其管轄區內通報。對完成者予以表揚,並給予獎勵;對不完成者除通報批評外,還應查明原因,限期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附表 環境保護目標指標分類項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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