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湖南邵陽商會

廣東省湖南邵陽商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Huna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縮寫為GHSCC。 本商會是由湖南省邵陽籍經商人士在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或市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湖南邵陽商會
  • 外文名:Guangdong Huna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總部地址:廣州市三育路東山賓館三號樓五樓
  • 英文簡稱:GHSCC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商會功能,商會宗旨,

商會簡介

廣東省湖南邵陽商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Huna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縮寫為GHSCC。 本商會是由湖南省邵陽籍經商人士在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或市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廣東省湖南邵陽商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湖南邵陽商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Hunan Shaoyang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縮寫為GHSC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商會是由湖南省邵陽籍經商人士在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或市際)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引導在廣東邵商企業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邵商形象,打造邵商品牌。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和促進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本會八個發起單位委託趙志剛為本會注驗資款人民幣五萬元。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廣州市三育路東山賓館三號樓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貿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七)加強與全國各地邵陽商會、專家顧問組聯誼交流,打造全國邵陽商會、專家顧問組、天下邵商交流合作的大平台。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主要為企業會員,會員企業須為湖南省邵陽籍人士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備一定經濟條件且從事正當職業的自由職業者、具有專業技能的專業人士,以及上一定規模的公司高管人員都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團體會員、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如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且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的企業會員;
(四)具備一定經濟條件,從事正當職業的自由職業者;
(五)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專業人士;
(六)自覺遵守本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長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可以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名譽職務: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選聘的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必須是德高望重品質優秀的知名人士。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首次繳納會費十萬元;以後每年交五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首次繳納會費五萬元;以後每年交二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首次繳納會費一萬元;以後每年交二千元。
(四)理事單位首次繳納會費五千元;以後每年交一千元。
(五)會員單位首次繳納會費一仟元;以後每年交五百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產生方式: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比例的二分之一;會員代表屆滿後須重新推選等。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商會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有關終止事宜。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得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日常決策工作。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人選,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或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長或其委派的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的有效性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任監事的除外)、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商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受發起人委託執行會長趙志剛為商會本屆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委託執行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受會長委託時,代表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應協助會長、執行會長的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
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執行會長的,會長、執行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執行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執行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執行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會長、執行會長(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如有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全額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深刻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 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八條 商會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其中必須載明: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27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功能

1、商會給會員單位頒發牌匾、聘書、會員證書,會員通訊錄,報邵陽市人民政府備案存檔。
2、編輯出版《南粵邵商》特刊,收錄常務副會長以上單位企業簡介,個人事跡,贈送邵陽市委、市政府、所在縣、鄉鎮有關部門及有關商會,以加深了解,擴大交流層面。
3、每個副會長以上單位贈送邵陽日報一份,了解家鄉發展情況。推薦會員單位接受廣東及家鄉報刊、雜誌、電視台的採訪,摘送有關商會會員單位報導的報刊、雜誌、影像等資料,弘揚會員事跡。
4、可為本會會員采寫人物傳記、企業故事、編輯出版叢書、畫冊及電子音像製品。提供給廣東、邵陽和全國各報刊、雜誌、廣播電視台使用,擴大影響面。
5、向會員提供由本會主辦的會刊《南粵邵商》,為會員提供各種經濟信息;推介會員單位的經驗和產品。
6、在商會網站上為會員單位作企業形象宣傳連結會員單位企業網站。
7、依託在粵邵陽籍優秀人才為會員單位提供人力資源、律師、會計事務、資產評估等服務,可代辦或協助辦理各種證照的申請、年審,諮詢等事宜;協助解決子女上學、就業及家庭困難等問題。
8、向國家立法機構、政府部門、全國工商聯及時反映商會企業的困難、意見和要求,推介品牌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可調動本會集體資源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9、可邀請擔任本會顧問、專家的領導和一些有成就的經濟學家與本會理事座談對話,或為企業培訓骨幹;為本會會員企業作診斷或發展策劃;為會員提供與國內外洽談投資、交易等合作項目的平台;副會長單位將享受優先安排高層領導、高級專家的參觀和獨家座談。
10、可有效協助本會的會員企業向中外銀行申請貸款。
11、受本會委託出席相關的高層活動。
12、組織會員進行境內外商務考察、洽談項目等活動。
13、為民營企業資本運營(上市、項目融資、兼併等)提供有效的諮詢協助。
14、為企業招標、投標進行融資、諮詢、溝通聯絡等服務。
15、籌建商會沙龍,供會員聯誼交流、洽談合作,並邀請有關領導、專家進行諮詢。此項目擬輪流在副會長以上單位內舉辦,以擴大企業的影響力及增加各企業間的近距離接觸的機會。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引導在廣東邵商企業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邵商形象,打造邵商品牌。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和促進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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