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發展經歷,修訂信息,

發展經歷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規〔2019〕2號)於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將於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屆滿。
現《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有效期即將屆滿,考慮到中央和省對海域使用金徵收對象、徵收方式、減免條件等管理規定未發生重大調整,經商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結合中央非稅收入徵收職責劃轉工作實際,修訂形成《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稿)》,按程式報批後延期實施。
2024年2月20日-2月28日,《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稿)》及其修訂說明,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修訂信息

(一)關於徵收主體。落實《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工作要求,修訂調整第三條、第十條和第十三條中徵收主管部門、使用票據和部門職責分工等相關表述。
(二)關於海域使用金減免具體規定。考慮到《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財綜﹝2006﹞24號)、《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加強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綜﹝2007﹞10號)、《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08﹞71號)和《關於調整海域使用金免繳審批許可權的通知》(財綜〔2013〕66號)等中央檔案已對海域使用金減免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凡法律法規和中央檔案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的工作要求,刪除第六條中“海域使用金減免具體規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研究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表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