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

《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在2013.03.27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3.27
  • 實施時間:2013.03.27
《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已經2013年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7日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標體系。
本指標體系共設8項一級指標,40項二級指標,108項三級指標;8項一級指標的總分值為100分;各項二級指標、三級指標的具體分值,由考評主體按照政府與部門分開、區分部門類別的原則,結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在制訂考評方案時予以明確。
一、制度建設(占總分值的15%)
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科學性、民主性明顯增強,質量明顯提高;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制定規範性檔案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評估機制健全,制度執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一)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1.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工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進行,條文內容不與上位法相牴觸。
2.推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法規、規章起草工作機制,加強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內容明確具體,制度安排科學合理,制度執行措施有力,程式性和可操作性強。
3.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設立的主要制度,依法諮詢專家學者的意見;邀請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託專家起草的,專家意見在送審材料中獨立說明。
4.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30日。政府規章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和普遍發行的報刊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實施日期與公布日期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於30日。
5.依法開展規章備案、評估和清理工作。
(二)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
6.規範性檔案規定事項符合制定機關職權範圍,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不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7.制定規範性檔案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公開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8.政府規範性檔案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部門規範性檔案在發布前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9.規範性檔案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載體上統一發布,並按規定上報備案;上一級政府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進行年度或者季度通報,並向社會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10.推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按期修改、廢止或者重新制定規範性檔案。未建立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的,每兩年開展1次規範性檔案清理,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三)量化指標。
11.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報備率和報備及時率、規範率均達100%,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審核率、統一發布率均達100%.。
12.社會公眾對政府立法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發布工作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13本級政府或者部門沒有發生因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事由,被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形。
二、行政決策(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行政決策規則明確、程式完備,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基本形成;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專家論證、社會聽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成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行政決策後評估、跟蹤反饋、責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實。
(一)健全行政決策制度。
14.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式,明確行政決策的範圍和許可權,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行為。
(二)推行重大行政決策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專家論證制度。
15.重大行政決策事先向社會公布,開展民意調查,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並通過適當途徑反饋或者公布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16.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行政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社會風險及應對措施等方面進行諮詢論證。
(三)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和風險評估制度。
17.制定、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並按規定組織聽證;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代表性,產生方式和名單向社會公開;聽證程式規範合法;聽證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向社會公布。
18.建立健全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決策風險評估機制,科學評估決策風險,並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未經評估或者評估不通過的,不予決策。
(四)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
19.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由政府或者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不作出決策。
20.重大行政決策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五)推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後評估制度。
21.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通過跟蹤調查、抽樣檢查等方式,及時了解決策實施情況並反饋決策機關研究。
22.適時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並廣泛收集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相關決策是否需要作出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六)落實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23.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行政決策監督制度,明確監督主體、監督程式和監督方式。
24.對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七)量化指標。
25.涉及民生重大決策的聽證率、民調率均達100%;沒有發生因違法決策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者集體上訪事件的情形。
26.沒有發生因違法或者不當決策被上級機關責令糾正或者撤銷的情形;沒有發生因依據違法決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情形。
27.社會公眾對行政決策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三、行政執法(占總分值的20%)
基本要求: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有效推行,執法行為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
28.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制度,合理界定行政執法許可權,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關係。
29.依法下放行政管理職權,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基層行政執法能力得到提高。
30.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及時解決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3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反應快速的行政執法協作機制,落實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依法確定行政執法資格。
32.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權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准界定並向社會公告。
33.遵循行政執法委託規則,嚴格按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式和法定方式辦理行政執法委託事項。
34.落實行政執法主體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杜絕契約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
(三)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
35.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36.加強行政執法規範化、信息化建設;依法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本單位行政執法裁量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四)行政執法程式正當。
37.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等行政執法行為時,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38.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給予其陳述、申辯的機會;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時,依法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和途徑。
39.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與行政執法事項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自行迴避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迴避。行政執法主體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40.依法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執法事項,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並記錄存檔。
41.行政執法主體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並將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相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42.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職權核准公告、行政執法崗位責任、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配套制度。
(五)規範罰沒管理。
43.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和罰沒物品依法處理制度,杜絕執法經費及執法人員福利待遇與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掛鈎、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收費指標等現象。
44.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向當事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罰款收據。
(六)量化指標。
45.沒有發生因違法執法或者執法不當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情形。
46.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四、政府信息公開(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堅持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制度;社會公眾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在法定時限內得到處理和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機制。
47.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辦公廳(室)組織協調、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政府信息公開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明確權責關係。
48.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方式和程式;建立並落實行政機關公示公告、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49.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於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50.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按規定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51.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依法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2.依法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53.嚴格執行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規定,不違規收取費用,不通過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量化指標。
54.對社會公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覆率和答覆及時率均達100%.。
55.沒有發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等情況。
56.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五、社會矛盾防範和化解(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有效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基本形成;行政複議申請渠道暢通,行政複議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得到有效履行;行政應訴規則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得到有效執行,司法建議得到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得到依法處理,社會和諧穩定得到有效保障。
(一)健全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機制。
57.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機制。
58.建立重大群體性、突發性社會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
59.建立由本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
60.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機制。
61.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
(二)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
62.行政複議申請渠道暢通,行政複議案件依法受理、按時辦結。
63.依法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嚴格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64.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按時答覆並積極配合案件審查,認真落實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依法嚴格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
65.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依法配備行政複議辦案力量,統一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推行行政複議委員會制度。
66.加強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推進“陽光複議”工程,提高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管理監控水平。
67.建立健全適應行政複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依法落實行政複議工作經費。
68.落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疑難案件,及時報告上一級行政機關。
(三)嚴格執行行政賠償、補償制度。
69.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70.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符合補償條件的,按規定予以補償。
(四)依法受理、辦結信訪事項。
71.行政機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形式反映信訪訴求提供便利條件,不攔截正常上訪民眾,依法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
72.行政機關建立信訪工作制度,明確信訪的受理範圍、處理程式、法律責任;有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
73.行政機關對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依法受理,及時妥善處理,不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五)量化指標。
74.沒有發生因違法處理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集體上訪事件或者重大異常信訪事件等情形。
75.社會公眾對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六、行政監督(占總分值的15%)
基本要求:行政監督制約機制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健全;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人民民眾對政府行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得到依法保障;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得到加強,監督效能明顯提高。
(一)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監督。
76.依法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積極配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詢問、質詢和執法檢查。
77.認真辦理並按時辦結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
78.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
79.暢通民主監督渠道,自覺接受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
80.認真辦理並按時辦結政協委員提案。
(三)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監督。
81.自覺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實施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落實相關司法建議。
82.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按規定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四)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83.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信箱,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84.對人民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依法進行處理。
(五)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85.完善行政執法督察機制,依法查處並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86.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健全,依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87.支持並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工作,違法違紀行為得到及時查處。
88.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行政首長問責制。
(六)量化指標。
89.沒有發生在行政訴訟中“不應訴、不答辯、不繳納訴訟費”的情形。
90.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行政機關接受監督工作的總體評價為基本滿意以上;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接受監督工作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機制健全、制度落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明顯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開展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實現制度化、規範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明顯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
(一)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
91.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制訂領導幹部年度學法計畫並組織實施,確保學法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92.每年組織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參加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辦公會議專題學法、法律業務集中培訓、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專題法制講座等學法活動不少於兩次。
(二)推行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情況考查制度。
93.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測試和任期內依法行政情況考查制度,測試和考查結果作為領導幹部任職考核、職務晉升的依據之一。
(三)加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制培訓和考核。
94.建立公務員錄用法律知識測試製度,將法律知識作為公務員錄用考試的重要內容,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員,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95.定期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每年不少於1次。
(四)量化指標。
9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受依法行政知識測試,領導班子成員及單位平均分均達到合格以上。
97.行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98.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率不超過25%。
99.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八、依法行政保障(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領導協調機制健全,規劃部署到位;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得力,督促檢查到位;具體負責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機構健全,責任分工到位;依法行政工作經費落實,財政保障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相關保障。
100.建立健全由行政首長直接掛帥的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
101.法制機構健全,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政府法制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5名。
102.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將依法行政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二)規劃部署依法行政工作。
103.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訂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部署的配套措施,做到依法行政工作五年有規劃、年度有安排,確保各項任務落實。
104.制訂具體工作方案,明晰依法行政工作分工,把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分解到相關部門以及具體崗位,明確牽頭、配合部門和具體機構,確保責任落實。
(三)執行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10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度、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
(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評機制。
106.按要求定期組織開展依法行政考評工作。
(五)量化指標。
107.政府常務會議、部門辦公會議每年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不少於1次。
108.社會公眾對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滿意度(滿意率+基本滿意率)達80%以上。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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