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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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殘疾人就業工作情況納入政府有關考核內容,完善並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範圍,依法維護殘疾人勞動就業權利。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稅務、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就業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二)依法維護殘疾人勞動就業合法權益;
(三)協助人民政府研究、擬定和實施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法規、規章、政策、規劃和計畫等;
(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就業相關工作;
(五)收集和統計殘疾人就業信息和數據,並定期發布;
(六)開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依法維護殘疾人勞動權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
第六條 殘疾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自覺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殘疾人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責任
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及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依法與被招用殘疾人或者其監護人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為其提供適宜的崗位、適合其身心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報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除輔助性就業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被招用殘疾人發放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在晉職、晉級、崗位聘任、職稱評定、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行業、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招用殘疾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在本單位因工致殘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招用的殘疾人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工作環境,消除因設施、設備、交流等因素導致的殘疾人工作、生活障礙。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援助制度機制,拓展殘疾人就業途徑,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根據本地殘疾人就業狀況和殘疾人就業工作任務,加大資金保障力度,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增收。
用於殘疾人就業保障的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農療機構、庇護性工場、扶貧車間、扶貧就業基地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公益性崗位,將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納入優先安排就業的範圍。
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應當公開招聘殘疾人,應聘時間截止後未能招聘到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的,可以招聘殘疾人親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盲人就業扶持政策措施,扶持盲人和社會力量開辦盲人按摩機構,支持盲人醫療按摩、保健按摩等傳統項目發展,開發盲人就業新崗位,拓寬盲人就業渠道。
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康復機構和敬老院等機構在招聘醫療按摩人員時,應當優先招聘有從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情況和就業需求,舉辦工療機構、農療機構、庇護性工場等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輔助性就業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開發、提供殘疾人輔助性就業項目。
第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委派機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條件的機構開展支持性就業服務,促進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在就業輔導員和工作同伴的幫助下,逐步過渡到常態就業環境中就業。
第二十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
政府舉辦的或者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以及新增郵政報刊零售等便民服務網點,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攤位優先租賃給殘疾人,並按照不低於50%的標準減收租賃費、管理費。具備相應條件的殘疾人可以優先申辦開設彩票投注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配套措施,促進農村殘疾人轉移就業,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引導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電子商務等生產勞動,扶持農村殘疾人創業的帶頭人和帶動農村殘疾人就業的龍頭企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各種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資源,加強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提升殘疾人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並對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的機構給予扶持。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殘疾人學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舉辦集中招收殘疾人學生的職業學校。
職業學校不得違規向殘疾人學生、用人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公開、公示制度,及時公開殘疾人就業有關信息,加強對殘疾人就業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的機制,並將其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平台應當設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項目,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和用人單位提供下列服務:
(一)殘疾人就業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諮詢;
(二)匯集、發布殘疾人就業需求與用人單位崗位需求等信息;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能力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和技能競賽等活動;
(五)開展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輔助性就業、支持性就業相關服務;
(六)為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提供幫助、指導;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就業服務。
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和失業統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配備職業指導師、社會工作者、手語翻譯等專業人員,或者通過信息化手段,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設備和設施,為有需要的殘疾人進行職業能力評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職業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截留、挪用、騙取或者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6章30條。
(一)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原則以及責任。第一章第一至七條。一是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二是明確了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就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導責任,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殘疾人就業工作情況納入政府有關考核內容,完善和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四是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稅務、金融等政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的職責;明確了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的職責。同時,還明確了社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責任。五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規定了用人單位在促進和保護殘疾人就業中的責任。第二章第八至十二條。一是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二是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為其提供適宜的崗位、適合其身心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報酬,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不得在晉職、晉級、崗位聘任、職稱評定、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三是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四是用人單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招用殘疾人,不得與在本單位因工致殘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解除勞動契約。五是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招用的殘疾人實際,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工作環境。
(三)規定了促進和保護殘疾人就業的保障措施。第三章第十三至二十三條。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援助制度,制定扶持殘疾人就業創業政策,拓展殘疾人就業途徑,促進殘疾人就業。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規定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根據本地殘疾人就業狀況和殘疾人就業工作任務,加大資金保障力度,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增收。三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農療機構、庇護性工場、扶貧車間、扶貧就業基地給予重點扶持。四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公益性崗位,將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納入優先安排就業的範圍。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應當公開招聘殘疾人,應聘時間截止後未能招聘到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的,可以招聘殘疾人親屬。五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盲人就業扶持政策措施,扶持盲人和社會力量開辦盲人按摩機構,支持盲人醫療按摩、保健按摩等傳統項目發展,開發盲人就業新崗位,拓寬盲人就業渠道。六是明確了工療機構、農療機構、庇護性工場等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主要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輔助性就業服務。並且鼓勵社會力量開發、提供殘疾人輔助性就業項目。七是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委派機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條件的機構開展支持性就業服務,促進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在就業輔導員和工作同伴的幫助下,逐步過渡到常態就業環境中就業。八是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九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殘疾人就業援助配套措施,促進農村殘疾人轉移就業,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引導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電子商務等生產勞動,扶持農村殘疾人創業的帶頭人和帶動農村殘疾人就業的龍頭企業。十是明確加強殘疾人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規定各級政府要統籌利用各種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資源,提升殘疾人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並對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職業培訓的機構給予扶持。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殘疾人學生。十一是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要加強對殘疾人就業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明確要進一步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第四章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條。一是建立健全殘疾人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機制,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創業服務。二是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和用人單位提供政策諮詢、職業心理諮詢、職業能力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組織開展職業培訓和技能競賽等活動;開展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輔助性就業、支持性就業相關服務;為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提供幫助、指導;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和失業統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三是明確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設備和設施為有需要的殘疾人進行職業能力評估。
(五)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第五章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條。一是明確了行政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職業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二是明確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截留、挪用、騙取以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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