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單位是廣東省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formation Notice Interim Measures
  • 發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 地區:廣東省
基本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附則信息,

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採購工作的透明度,體現政府採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原則,規範並統一政府採購信息發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是指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以及反映政府採購活動狀況的資料和數據等。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應當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在指定報刊和網路等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條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充分公開、公告內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發布渠道相對集中”的原則。
第四條 廣東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同級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廣東省政府採購網為全省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的指定媒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增加指定同級政府採購信息的發布媒體。

第二章

信息公告範圍與內容
第六條 下列政府採購信息應當進行公告:
(一)現行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採購項目信息:
1、採購項目預告;
2、採購項目公告;
3、資格預審信息;
4、非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確定供應商名單的條件及辦法;
5、澄清修改信息;
6、招標結果公示;
7、中標、成交信息;
8、複審信息。
(三)綜合信息
1、集中採購目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
2、協定供貨信息;
4、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錄。
5、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6、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專家違規情況的通報;
7、投訴處理信息;
(四)按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採購預告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
(四)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第八條 資格預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資格預審機構名稱;
(二)資格預審對象、內容和標準;
(三)資格預審程式及細則,
(四)資格預審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送審時間、地點、聯繫方式。
第九條 公開招標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獲取招標檔案的方法、時間、地點及招標檔案售價;
(四)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
(六)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條 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用途、數量、規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
(三)採購活動實施時間和地點,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四)獲取採購檔案的方法;
(五)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要求和評審方法;
(六)確定供應商名單的條件及辦法;
(七)其他必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中標、成交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採購方式;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
(四)中標、成交內容及金額;
(五)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聯繫人、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 複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採購方式;
(三)複審原因;
(四)複審結果;
(五)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聯繫人、聯繫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告主體
第十三條 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向指定媒體提供。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錄,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專家違規情況的通報,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
第十五條 投訴處理信息由做出投訴處理決定的部門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採購預告信息、資格預審信息、採購信息、中標、成交信息、複審信息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供。
第十七條 澄清修改信息由原公告信息主體提供。
第十八條 其他公告信息屬於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屬於採購業務方面的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提供。
第十九條 信息公告主體應當保證信息公告內容全面、及時、真實、準確。
第二十條 應當公布的政府採購信息,信息公告主體應根據時間需要,及時在指定媒體上發布。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應當在指定媒體發布採購信息而不發布的;
(二)採購信息中有關獲取採購檔案的時間和方式明顯不合理的。
; (三)採購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四)提供虛假的採購信息、證明材料的,或者採購信息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同一採購項目的採購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活動的,限制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附則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廣東省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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