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聯合行動實施辦法

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聯合行動實施辦法為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力度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聯合行動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廣東省
  • 編號:粵安〔2011〕11號
  • 頒發日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聯合行動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安〔2011〕11號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聯合行動實施辦法》業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安委辦反映。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辦法

廣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聯合行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粵府〔2010〕147號)的精神,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嚴厲打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關於印發〈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粵安〔2010〕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聯合行動(以下簡稱聯合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各自名義、按照各自法定職責,聯合對行政相對人涉嫌違反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行為開展的行政執法監察行動。
第三條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加強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流。
第四條 在各級安委會框架下建立聯合行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省及各地安委辦牽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成,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負責人參加。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相對固定人員為聯席會議聯絡人。
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各成員單位通報履行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職責、打擊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等方面情況,分析聯合行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制定相應對策,部署下一階段工作等。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由各級安委辦負責聯席會議的協調、議題收集、會議紀要起草等事宜,成員單位相關人員參加。需要臨時召開聯席會議的,由發起單位致函安委辦,安委辦經研究認為確有必要的,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參加
第五條 聯合行動分為綜合執法行動和專項執法行動兩種形式:
(一)綜合執法行動是指由各級安委會或安委辦牽頭,協調組織多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參加的行政執法監察行動。
(二)專項執法行動是指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上級安排或工作需要,牽頭組織、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行政執法監察行動。
第六條 聯合行動的啟動分為常規啟動和應急啟動兩種方式:
(一)常規啟動。適用於開展常規的以及上級要求開展的聯合行動。由牽頭單位制訂聯合行動方案,並協調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實施。
聯合行動前,牽頭單位應成立聯合行動工作組,制訂工作方案,明確聯合行動的時間、地點、參加單位、內容和步驟等事項,並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行動方案送達參加單位,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臨時聯席會議。
(二)突發啟動。適用於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件的聯合行動。牽頭單位應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制訂聯合行動方案,並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第七條 聯合行動的牽頭單位負責聯合行動中的綜合協調工作。參加單位要積極配合,並指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需臨時更換人員的,應提前告知牽頭單位。參加單位如對參與聯合行動存在異議的,應及時報請本級安委辦協調解決。
第八條 聯合行動中,各參加單位要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明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事實。
第九條 對聯合行動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各參加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制止和查處。
(一)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噹噹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規定安全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應當由有關執法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 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門的,牽頭單位或其他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通報;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牽頭單位或其他執法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參與聯合行動的單位對行政執法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決定。
第十二條 聯合行動結束後,牽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通報給參加單位,並將需要複查的事項告知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聯合行動中遇到的問題,牽頭單位應及時會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必要時報請本級安委辦協調解決,確實難以解決的,及時上報雙方共同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各地應將各成員單位參加聯席會議和聯合行動情況列入該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聯合行動不代替有關執法部門的日常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也不能作為有關執法部門未盡職責的免責事由。
第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各級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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