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表彰政府法制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的決定

政府法制工作是整個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礎,為推動政府法制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按照穗府辦〔1991〕69號檔案的要求,從一九九一年六月至十二月,開展了自下而上的政府法制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活動。在各單位民主評選推薦的基礎上,經審核,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近幾年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四十五個單位和九十四名先進工作者(名單附後)予以表彰。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1號
【發布日期】1992-01-23
【生效日期】1992-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表彰政府法制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的決定
(穗府(1992)11號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上述被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認真貫徹執行鄧小平同志關於“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方針,緊緊圍繞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各項事業,不斷加強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單位的法制建設,保障和促進了經濟建設的發展。他們熱愛政府法制工作,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勇於實踐,敢於開拓,在政府法制工作崗位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希望受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再接再勵,戒驕戒躁,爭取更大的成績。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虛心向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學習,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廣泛深入開展“依法治市”工作,為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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