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嚴格執行公文處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廣州市關於嚴格執行公文處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105號
【發布日期】1992-09-30
【生效日期】1992-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政府關於嚴格執行公文處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穗府(1992)105號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最近,我市的不少單位都直接寫報告、請示給市人民政府,甚至直送市政府領導,其中相當部分屬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職責範圍辦的事,是不應該直報市政府的;有些重大事項確需報市政府審批的,也沒有按辦文程式送市政府辦公廳承辦,卻直送市政府領導,甚至同時送多位市領導。其結果,一是增加了市政府領導批閱的檔案,二是檔案倒流登記、重複呈批,拖延了辦文時間。為使公文處理做到規範化、制度化,以提高辦文辦事的工作效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必須按照行文規則辦理公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布《廣東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辦〔1988〕29號)中第四章第十七條規定:“請示的公文,應一文一事,主送一個機關,不要同時抄送下級機關。除上一級領導直接交辦的外,請示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據此,各單位確屬需要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依照行文規則,做到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數事;要主送一個機關,不要多頭主送幾個機關;要送給市政府承辦公文的部門(辦公廳),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領導。只有按行文規則和辦文程式辦理公文,才能保證公文處理工作順利進行,以利提高工作效率。
二、要繼續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0〕5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
《規定》中已明確指出:“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都是政府的組成部分,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分管一個方面工作的辦事部門,應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的通知(穗府〔1985〕122號、穗府〔1988〕84號),根據各自的業務分工和職權範圍,負責辦理政府部門和下屬單位要求解決的問題。各部門、各單位請示辦理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徵用土地、申請貸款、申請撥款、申請外匯、免稅減稅、供電供水、安裝電話、調撥原料燃料、申請機團購買力控購指標等事項,應直接與市主管該項業務的工作部門協商解決,有關部門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的事情,要主動盡職盡責地解決,除市領導同志交辦外,不要遇事就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因此,今後各單位(主辦機關)的請示或報告,如涉及到市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主辦機關要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確屬需上報審批的,才報市政府,不要繞過職能部門,更不要遇事即報市政府審批。
三、要嚴格行文的審核把關工作
凡主報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都要由市直各部門,各區、縣(市)辦公室或秘書處(科)統一審核把關,審核行文關、內容關、政策法規關、語言文字關、體例格式關。上報時要蓋公章,並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更要加強對檔案的審核把關工作,對各部門,各區、縣(市)報來的檔案,凡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可不予受理並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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