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關於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考核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屬性:管理條例
  • 實施:公布之日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關於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度的通知》(粵府〔2008〕100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意見》(穗辦〔2009〕1號,以下簡稱《意見》),強化我市土地執法的屬地責任和部門共同責任,有效遏制違法用地行為,促進我市土地管理秩序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一、適用範圍和考核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十區和從化市、增城市土地執法共同責任主體防控、整改違法用地工作的考核評價。考核對象包括:
(一)屬地政府。
1.區(縣級市)政府;
2.鎮(街)政府。
(二)職能部門和單位。
1.市級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職能部門和單位;
2.區(縣級市)政府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職能部門和單位。
二、考核機構
成立市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市領導為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市國土房管局、監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管執法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房管局。
各區(縣級市)應參照市的做法成立區(縣級市)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三、考核方式
(一)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度實行以政府屬地管理為主,職能部門和單位配合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與工作方式對應。
(二)實行層級考核。
市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區(縣級市)政府、市級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職能部門和單位實施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區(縣級市)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鎮(街)政府、區(縣級市)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職能部門和單位實施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三)考核分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以百分制計分。
考核採取考察信訪投訴、電話舉報、動態巡查、衛片執法檢查及其相關檔案整理、督導整改違法用地落實情況、實地抽查、綜合評分和提交書面工作總結等方式。
(四)考核時間。
半年考核時間為每年7月至8月。年度考核以自然年度為單位,與國家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和年度防控整改違法用地目標責任落實情況相結合,考核時間為本年年末至次年國家衛片執法檢查結束。
四、考核內容(具體見附屬檔案1—5)
(一)考核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貫徹《通知》、《意見》和年度防控整改違法用地目標責任書規定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對區(縣級市)政府重點考核以下內容:
1.貫徹落實與市政府簽訂的年度防控整改違法用地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目標責任情況。
2.拆除違法用地上違法建設情況。
具體包括:區(縣級市)政府對制止無效、不予整改,違法用地上已建成一層以上建(構)築物的區以下違法用地,是否在接到鎮(街)或相關職能部門的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街)政府、國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拆除違法建設,並恢復土地原狀。
3.實施問責的情況。
具體包括:對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違法用地的鎮(街),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是否在對違法用地事實進行認定的基礎上,及時將相關鎮(街)未履行職責的情況,移送區(縣級市)監察部門實施倒查問責。區(縣級市)監察部門是否在接到國土房管部門的移送報告後及時啟動問責,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4.控制新增違法用地情況。
具體包括:(1)區(縣級市)政府年度、半年新增違法用地數量實行指標控制。區(縣級市)政府年度新增違法用地限制性指標是否高於市政府與各區(縣級市)政府簽訂的年度防控整改違法用地目標責任書確定的數量,半年新增違法用地限制性指標是否高於年度限制性指標的1/2。(2)區以下違法用地量是否逐年下降。
5.數據真實性情況。
具體包括:區(縣級市)政府上報的本轄區內違法用地核查數據、查處整改數據等數據資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6.宣傳教育情況。
具體包括:區(縣級市)政府是否通過曝光違法用地典型案件、舉辦講座、製作宣傳資料等方式,是否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宣傳,保持嚴厲打擊違法用地行為的高壓態勢,營造全社會依法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氛圍。
(三)對鎮(街)政府重點考核以下內容:
1.巡查、發現、制止、拆除違法用地及其違法建設情況。
具體包括:鎮(街)政府是否組織力量加強本轄區內違法用地行為的巡查、發現;發現(含接到違法用地的舉報、投訴、報告、相關部門的告知函或國土房管部門抄報的土地執法文書等)違法用地行為後,是否及時予以制止;是否在發現違法用地行為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對制止無效、不予整改、違法用地上已建成一層及以下建(構)築物的區以下違法用地,組織國土房管、城管、公安、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拆除違法建設,恢復土地原狀。
2.控制新增違法用地情況。
具體包括:(1)鎮(街)政府年度、半年新增違法用地數量實行指標控制。鎮(街)政府年度和半年新增違法用地數量是否超過其年度和半年新增違法用地限制性指標。鎮(街)政府年度新增違法用地限制性指標是否高於各區(縣級市)政府與各鎮(街)政府簽訂的年度防控整改違法用地目標責任書確定的數量。半年新增違法用地限制性指標是否高於年度限制性指標的1/2。(2)區以下違法用地量是否逐年下降。
3.數據真實性情況。
具體包括:鎮(街)政府上報的本轄區內違法用地核查數據、查處整改數據等數據資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4.宣傳教育情況。
具體包括:鎮(街)政府是否通過曝光違法用地典型案件、舉辦講座、製作宣傳資料等方式,是否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宣傳,保持嚴厲打擊違法用地行為的高壓態勢,營造全社會依法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氛圍。
五、考核程式
(一)市、區(縣級市)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對考核對象半年或年度工作情況的考核評估,形成初步考核意見。初步考核意見書面反饋考核對象,考核對象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反饋市、區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對考核對象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討論,決定採納反饋意見的,對初步考核意見進行修改,形成半年或年度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報同級政府審定後,以適當形式通報。
(二)半年與年度考核中,對市級職能部門和單位的初步考核意見,還應徵詢各區(縣級市)政府的意見。
六、計分方法和考核等次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70—80分(不含80分)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為不合格。
七、獎懲辦法
(一)獎勵。
按照“凡是沒有違法用地的均予以獎勵”的原則,對被考核的責任主體實施獎勵。
1.年度考核優秀的區(縣級市)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市政府給予通報表揚,並記三等功一次;連續3年年度考核優秀的區(縣級市)政府及其主要領導,記二等功一次。年度考核優秀的市級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職能部門和單位及工作突出的個人,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場,並授予榮譽證書。
2.年度考核優秀的區(縣級市),市政府從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中預留總量不超過3%的指標予以獎勵。具體安排如下:
(1)荔灣區、海珠區、黃埔區、天河區為第一組別,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給予年度指標獎勵總額20%的指標獎勵;
(2)蘿崗區、南沙區為第二組別,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給予年度指標獎勵總額20%的指標獎勵;
(3)番禺區、白雲區、花都區為第三組別,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給予年度指標獎勵總額30%的指標獎勵;
(4)從化市、增城市為第四組別,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1位的,給予年度指標獎勵總額30%的指標獎勵。
3.區(縣級市)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職能部門和單位、鎮(街)政府的獎勵辦法,由各區(縣級市)政府自行制定。
(二)懲戒。
1.考核不合格的區(縣級市)政府、市級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職能部門和單位,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區(縣級市),市政府除予以通報批評外,還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指標扣減與獎勵相對應,具體安排如下:
(1)荔灣區、海珠區、黃埔區、天河區為第一組別,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減與年度指標獎勵總額20%等量的指標;
(2)蘿崗區、南沙區為第二組別,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減與年度指標獎勵總額20%等量的指標;
(3)番禺區、白雲區、花都區為第三組別,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減與年度指標獎勵總額30%等量的指標;
(4)從化市、增城市為第四組別,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減與年度指標獎勵總額30%等量的指標。
3.國土房管部門對考核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用地案件以及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實行掛牌督辦,發出督辦函(附屬檔案6),並以適當方式曝光違法用地所在鎮(街)。
4.經考核,考核對象存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其相關責任人員應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8〕25號)、《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辦〔2009〕6號)以及《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市政府令第8號)等規定予以責任追究;被問責人員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一年內不得提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其他
(一)各區(縣級市)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屬地政府責任,將土地執法作為本轄區行政管理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價鎮(街)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領導幹部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
(二)各區(縣級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進一步細化對鎮(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實施獎懲。
(三)各區(縣級市)政府應建立倒查機制,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典型違法用地案件以及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市國土房管局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獎勵指標,專項用於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考核工作的獎勵。
(五)對市國土房管局的考核根據上級國土部門的相關檢查、考核確定。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