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水利工程設施保護規定

為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水利工程設施保護規定
  • 檔案類別:規定
  • 地點:廣州市
  • 發布年份:1998
所屬地區,內容,

所屬地區

廣州市

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
(一)防洪、排澇工程設施;
(二)水利蓄水、供水工程設施;
(三)灌溉工程設施;
(四)水土保護工程;
(五)水電工程設施;
(六)水文報汛工程設施;
(七)水利工程配套的附屬設施設備。
第三條 廣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的保護。
鎮人民政府依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保護本級的水利工程設施,並協助保護市、區、縣級市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
第四條 水利工程設施保護範圍的劃定,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權屬狀況、自然現狀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設立保護標誌。
新建、改建、擴建水利工程設施,必須同時劃定保護範圍。
第五條 在水利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影響水利工程設施正常動行的障礙物,按誰設障、誰清除的規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單位或個人承擔。因設障對水利工程設施造成損失的,設障單位或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在水利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建影響水利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廢棄物;
(三)在堤壩、渠道上挖沙、取土、採石、墾植、砍伐、破壞防護林木和植被;
(四)損壞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通訊、報汛線路;
(五)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在水利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須經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按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在水利工程庫區或引水、提水工程範圍內取水、截水;
(二)向水體設定或增大排污口;
(三)改變河涌、河道流向;
(四)築壩攔水;
(五)進行其他建設和經營活動。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工程建設,影響水利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的,必須制定配套的保護方案,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保護方案,應作為工程建設的必備項目,按基建程式報批,並應與工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各類水利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其資質按管理許可權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已獲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人事水利工程設施設計和施工的,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輸登記手續。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家標準對水利工程設施進行安全等級分類,確定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對其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運行情況,應建立檢查制度。需要維修的,應制定維修方案,按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需要報廢的,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分級管理範圍,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設施,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作出安全技術鑑定。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範圍內有安全隱患的水利工程設施,應及時組織維修。維修費用根據工程性質由政府或水利工程設施所有者承擔。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晰水利資產產權,加強監督管理。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固定資產和物資需要處理的,按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國有資產的,還應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設施因開發建設需要占用的,實行有償占用和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占用者應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興建與其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不具備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應按新建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設施的總投資額交納開發補償費用。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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