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客運口岸管理規定

廣州市客運口岸管理規定

《廣州市客運口岸管理規定》在1992.12.02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客運口岸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12.02
  • 實施時間:1992.12.02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客運口岸的管理,保證口岸安全暢通,提高口岸綜合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航空、鐵路、港口的客運口岸。
第三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是本市客運口岸工作的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和協調處理各客運口岸工作。並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口岸管理區(以下簡稱管理區)是旅客、行李物品及交通工具辦理出入境手續的場所。各口岸管理區範圍的具體劃分,由市口岸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報省口岸辦公室審批。管理區內分隔離區、監護區。
隔離區的範圍是:進出境的月台、碼頭、入境候檢廳、出境候船廳,旅客、行李物品檢查場,免稅商店,檢查檢驗單位現場工作、辦公場地,應急通道和運輸工具,服務人員辦理進出境手續的通道和場所等。
監護區的範圍:出境候檢廳、入境旅客的銀行兌換廳以及有關通道。
第五條 新口岸管理區的規劃、建設,現有口岸管理區的改造、新增建設項目等,按《廣東省客運口岸管理暫行規定》(粵府口〔1989〕102號檔案)規定辦理。
第六條 管理區的治安秩序,按下列分工進行管理:
(一)各單位的辦公、工作場地由各單位負責;
(二)公用場地及通道、月台、碼頭由駐口岸邊防檢查站負責。遇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需緊急疏散人員時,由邊防檢查站現場人員統一指揮;
(三)口岸關閉時由管理區的保衛部門負責;
(四)管理區旅客出入口以外地方應劃定旅客疏運場地,由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管理。
口岸有關單位的保衛部門應積極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管理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七條 進入管理區的人員,必須著裝整潔。衣冠不整者,執勤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
檢查檢驗單位的工作人員,憑本部門的制服、標誌進出。
口岸辦公室工作人員,憑本市口岸辦統一製作的標誌進出。
駐口岸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運輸、商業、服務部門的職工)憑邊防檢查站發給的出入證件進出。
第八條 有外事接待任務的單位及旅遊部門因工作關係,確需派人和車輛進入管理區的,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其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後,送邊防檢查站審核發給有關證件方可進入。
因業務關係需進入管理區與檢查檢驗部門聯繫工作的,憑各檢查檢驗單位開具的報關單、報驗單進入。業務聯繫較頻繁的,可按上款規定申領出入證件。
第九條 有關單位迎送國家規定給予貴賓禮遇的外賓時,應將迎送計畫及人員名單,事先送交邊防檢查站、海關、衛生檢疫機關、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口岸辦公室,進入月台(碼頭)人數應嚴格控制,以保證聯檢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條 管理區內各檢查檢驗單位的上級機關工作人員,需到管理區內視察、檢查工作的,須由該檢查檢驗單位派員陪同進入。
第十一條 獲準進入管理區的外單位工作人員,應在指定範圍內活動,並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服從執勤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客運口岸應在規定的開放時間內,對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員及行李物品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因突發事故,需延長或停止開放時間的,應及時向口岸辦公室報告。
交通工具加班營運或變動運行時刻的,營運部門須提前十五天向口岸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 客運口岸增開新航線(班),營運部門必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提前三十天向市口岸辦申報。申報內容包括交通工具基本條件、近二年客運量情況、經濟效益、發展前景預測材料等。
第十四條 各聯檢單位實施檢查時,應貫徹“一次開包檢查”的原則。在海關檢查場統一開包檢查的,應在海關統一指揮下,各自根據業務範圍進行處理。對海關不需開包檢查的衛檢、邊檢、動植物檢的重點對象,也可直接開包檢查,但必須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旅客在口岸現場病倒時,衛生檢疫部門應立即進行檢疫。如非傳染病,應由接待單位或開港單位派人送醫院急救。如患病旅客未辦入境手續,邊檢、海關應分別將其有關證件、行李物品暫時封存,待患者病情緩解後補辦手續。如屬傳染病的,由衛生檢疫部門按規定處理。
旅客在口岸現場因病死亡的,衛生檢疫部門應立即進行檢疫。如非傳染病的,應由開港單位迅速通知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書。並與有關部門聯繫,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傳染病的,由衛生檢疫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旅客在交通工具內遺留的物品,必須由聯檢單位作例行檢查後處理。如屬夾帶貨幣、金銀首飾、文物、珠寶、反動黃色刊物、畫片和毒品等貴重或其它違禁物品的,一律交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槍枝、彈藥、兇器、爆炸物品等危險品應交邊防檢查站處理。對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它檢疫物,應交動植物檢疫機關處理。對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免疫製品,血液及其製品應交衛生檢疫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在口岸現場工作的人員,應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和有關規定,著裝整潔,舉止端莊,工作熱情,服務周到,文明檢查,禮貌待客,忠於職守,廉潔奉公,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權益。
第十八條 在管理區公共場所內所懸掛的路標、指示牌、單位名牌、業務宣傳欄和商業廣告欄等,由口岸辦公室統一規劃,在指定的地點和位置懸掛。
第十九條 口岸辦公室應加強對口岸管理區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工作的領導。統一規劃,分工負責,完善制度,駐口岸衛生檢疫機構對管理區衛生工作應負起監督和指導責任。
管理區應設定專用的焚燒、處理垃圾的設備,對抵達口岸的交通工具和管理區內的垃圾,應在衛生檢疫部門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管理區內各檢查檢驗單位辦公、工作和檢查場地的水、電、電話費,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口岸辦公室對口岸各單位之間出現的矛盾,應負責協調處理,必要時可作出仲裁決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允許或超越指定範圍進入管理區活動的,由邊防檢查站給予警告、扣留以至沒收進出管理區證件的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違反海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規定的,由海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客運口岸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口岸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市口岸辦批准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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