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2.25
  • 實施時間:1992.04.01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州地區範圍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女職工(含固定工、契約制工、臨時工)。
第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衛生部門以及工會、婦聯按其職責範圍協助監督執行。
第四條 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契約。除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開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及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
第六條 女職工在職期間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應給予一天脫產時間,並按勞動時間計算。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等工種作業。
第八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工作。從事體力勞動的女職工,應每天分上、下午安排兩次工間休息,每次休息時間為三十分鐘,按勞動時間計算。同時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應設立孕婦休息室。
第九條 懷孕的女職工,從懷孕滿六個月開始,應進行定期產前檢查,每次檢查應給予半天脫產時間,按勞動時間計算。
對從事立位作業的懷孕女職工,懷孕滿六個月的,其勞動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因難產而剖腹、III度會陰破裂者,增加產假三十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前兩項不能相加計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者,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如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醫務部門要根據懷孕周期及病情,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以下流產者,給予四十二天的產假;懷孕滿七個月以上者,遇死胎、死產或早產不成活者,給予七十五天的產假。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照發工資、獎金及工資性補貼。並享受原工作崗位上應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的,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如有實際困難,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期間,由所在單位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5%和工資性補貼。
第十四條 凡有未滿一周歲嬰兒又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往返途中的時間,按勞動時間計算。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或加班加點工作,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內禁忌從事的有毒有害勞動。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如因身體狀況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工作時,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應的工作。
第十七條 每一至二年應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十八條 女職工較多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職工衛生室和孕婦休息室、哺乳室以及託兒所、幼稚園等設施。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要嚴格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裝備女工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女職工,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計畫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範圍,按照國家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按有關計畫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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