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貸款試行辦法

《廣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貸款試行辦法》是一部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05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貸款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2]45號
  • 發布日期:1992-05-05
  • 生效日期:1992-05-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45號
【發布日期】1992-05-05
【生效日期】1992-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貸款試行辦法
(穗府(1992)45號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
第一條為加強資金管理,發揮本市金融機構的整體作用,有效地籌集資金,適應重點基建和技改項目的資金需要,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聯合貸款”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金融機構向同一基建或技改項目貸款,並以協定約定、一家牽頭、共同參與、共管項目、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貸款形式。
第三條“聯合貸款”適用於本市中長期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大中型企業的基建、技改項目。
第四條申請“聯合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濟實體;
(二)貸款項目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投產後能獨立還清貸款;
(三)具有經“聯合貸款”金融機構一致認可的擔保人提供的信用擔保或財產抵押;
(四)貸款項目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和“聯合貸款”的金融機構評估確認可行;
(五)貸款項目須經計畫管理部門批准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五條“聯合貸款”項目可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推薦,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選定。其中:屬市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推薦的項目,推薦部門應召開有金融機構參加的會議,介紹項目的情況,提供充足的資料,金融機構可根據各自的承受能力認可參與,並與推薦部門協商確定。
如屬金融機構自行選定的項目,應由發起的金融機構向擬邀請參加貸款的其他金融機構推薦,負責介紹情況,共同協商確定,並會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重大項目應會知計畫部門。
第六條凡認可參與“聯合貸款”項目的金融機構,則為該項目“聯合貸款”的成員(簡稱參與銀行)。
第七條參與銀行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聯合與借款人簽訂《聯合貸款協定書》,共同信守。
參與銀行應在“聯合貸款”協定中一次確定承擔的貸款份額,同時按貸款份額單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以便逐年按年度可用貸款規模資金同借款人的年度用款計畫洽商銜接,確定年度貸款使用。
第八條參與銀行應共同推選出“聯合貸款”的牽頭銀行。牽頭銀行就是對項目貸款的主要管理銀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貸款項目進行詳細的貸前調查,對項目的可行性作評估;
(二)負責草擬和組織各參與銀行議定“聯合貸款”協定書,代表或組織各參與銀行同借款人商定協定書文本;
(三)組織參與銀行商定貸款發放的進度,牽頭控制項目貸款總額,監督貸款的使用;
(四)代表各參與銀行對借款人提出意見、要求和建議;
(五)向市政府或項目主管部門反映檢查貸款使用和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六)定期召集參與銀行會議,匯報項目用款情況和存在問題,並研究對策;
(七)代表參與銀行處理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事項;
(八)負責協調各參與銀行之間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牽頭銀行可按每次貸款額的千分之一收取借款方的手續費。
第十條參與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有權對參與貸款的項目進行獨立的貸前調查,並作出自己的評估意見;
(二)參與草擬和議定“聯合貸款”協定書,簽訂“聯合貸款”協定;
(三)根據“聯合貸款”協定書確定的貸款份額,按各自總行的貸款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並履行契約;
(四)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承擔風險;
(五)有權監督和管理貸款的使用,對貸款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借款人按期還款,發現問題及時向牽頭銀行及各參與銀行通報;
(六)參加牽頭銀行召集的有關會議,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借款人應執行如下規定:
(一)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借款人方可向已經確定的牽頭銀行或自行選定的金融機構申請“聯合貸款”;
(二)必須按貸款銀行的要求辦理有關借款手續;
(三)嚴格執行“聯合貸款”協定和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契約的規定條款,保證貸款專款專用,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牽頭銀行及參與銀行的監督,有效地控制投資資金和貸款的使用,降低建設(技改)項目成本。
(四)定期向貸款銀行提供有關的帳冊、報表、資料等檔案,提供項目的經營管理、計畫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嚴格按批准的投資計畫和“聯合貸款”協定書、借款契約的規定使用資金,不得超支。如預計到因客觀因素影響將發生必要的超支需要增加貸款時,應提出申請(通過牽頭銀行通知各參與銀行),並按貸款規定辦理追加貸款手續後,才可用款。
第十二條借款人在辦理“聯合貸款”前應選定有償還能力的擔保人,擔保人可以一家,也可以幾家,擔保人應對“聯合貸款”的貸款總額或份額進行擔保,在被擔保的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時,應承擔清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聯合貸款”協定書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協定各方包括參與銀行、牽頭銀行、借款人、擔保人等;
(二)貸款幣別、金額,參與銀行各自的份額;
(三)貸款用途;
(四)貸款期限;
(五)貸款利率、利息的計付;
(六)貸款專戶的設立和貸款監督使用方式;
(七)擔保事項;
(八)還款;
(九)牽頭銀行與參與銀行之間的約定事項;
(十)違約責任(包括借、貸、擔保三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及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聯合貸款”協定書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聯合貸款”適用於人民幣及外匯貸款。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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