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台灣同胞聯誼會

廣州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廣州市台聯)是居住在大陸的台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台灣同胞的橋樑和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台灣同胞聯誼會
  • 地點:廣州市
  • 性質:台灣同胞聯誼會
  • 類別:組織機構
機構簡介,機構章程,

機構簡介

廣州市台聯的宗旨是:高舉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旗幟,團結聯絡居住在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在愛國統一的旗幟下,廣泛團結聯絡台灣島內、港澳及海外的台灣同胞,同心同德,為振興中華,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為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實現祖國統一,為增進鄉親情誼和台灣人民的福祉而貢獻力量。
廣州市台聯密切聯絡居住在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協助他們了解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台灣局勢;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積極參政議政,為祖國統一和經濟建設多做貢獻;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處理。關心和協助居住在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返鄉探親、掃墓、訪友、旅遊、定居和進行經濟、科技、文化、學術、體育等交流。
廣州市台聯發揚台灣同胞愛國的光榮傳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加強與島內同胞的聯繫,傾聽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充分尊重台灣島內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維護他們的一切正當權益,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廣州市台聯積極推動海峽兩岸的交流交往,協助台灣同胞在祖國大陸經商、投資、建廠、辦學、興辦公益事業和進行科技、文化、學術、體育等各領域的交流。對於前來祖國大陸尋祖、探親、訪友、求醫、旅遊等活動的台灣同胞,主動做好接待、服務工作。發展同香港、澳門及旅居海外的台灣同胞和社會團體的聯誼關係,相互溝通,增進共識。
廣州市台聯加強與世界各地台胞同鄉會的聯誼,至今已接待了來自台、港、澳地區以及旅居美國、法國、日本、巴西、澳大利亞、阿根廷等十餘個國家的台胞;與我會聯繫密切的社團有香港台灣商會,港澳台灣同鄉會,香港泰山公德會,香港台灣工商協會等;廣州市台聯經常舉辦一些聯誼活動,與在穗讀書的台灣學生保持著密切的聯繫;每年的中秋節與春節舉辦台灣同胞茶話會。

機構章程

廣州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章程
(2011 年11月 27 日廣州市第八次台胞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州市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廣州市台聯)是居住在廣州地區的台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
第二條 廣州市台聯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其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台灣同胞愛國愛鄉的光榮傳統,高舉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旗幟,密切聯繫居住在廣州地區乃至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在愛國統一的旗幟下,廣泛團結聯絡台灣島內、港澳和海外的台灣同胞,同心同德,為增進鄉親情誼和台灣人民的福祉,為反對“台獨”、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為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實現祖國統一,為振興中華、促進中華民族大團結而貢獻力量。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條 團結依靠居住在廣州地區的台灣同胞,協助他們了解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台灣局勢;鼓勵他們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積極參政議政,為祖國統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多做貢獻;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處理。
第四條 關心和協助居住在祖國大陸的台灣同胞返鄉探親、掃墓、訪友、定居和進行經濟、科技、文化、學術、體育等交流。
第五條 加強與台灣島內同胞的聯繫,傾聽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充分尊重島內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維護他們的一切正當權益,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六條 積極推動海峽兩岸雙向交流交往,對於前來祖國大陸尋祖、探親、訪友、求醫、旅遊等活動的台灣同胞,主動做好接待、服務工作。
第七條 密切聯繫常住廣州地區的台灣同胞,幫助他們了解和理解祖國大陸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協助他們在祖國大陸投資、求學、就業、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等,認真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發展同香港、澳門及旅居海外的台灣同胞及其社會團體的聯誼關係,加強溝通,增進共識。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廣州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代表由廣州市台灣同胞民主協商推選產生。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條 廣州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的職權是:(一)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二)修改章程;(三)選舉理事;(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由廣州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如代表會議提前或推遲召開,其任期相應改變。理事會的職權是:(一)貫徹執行代表會議的決議,向代表會議作出工作報告;(二)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計畫;(三)對會長、副會長的工作實行監督。(四)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增免個別理事;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可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理事,一屆一聘。顧問、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對本會提供諮詢、意見、建議,應邀列席有關會議,出席有關活動。
第十四條 廣州市台聯接受上級台灣同胞聯誼會的業務指導,會長、副會長、理事的選舉結果報上級台聯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廣州市台灣同胞代表會議通過後施行,其解釋權屬於廣州市台灣同胞聯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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