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廠礦企業防暑降溫工作的若干規定

為了進一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職工健康,提高生產效率,促進生產建設發展,根據本市夏季炎熱期間較長、氣溫較高的特點和歷年來防暑降溫情況,對防暑降溫工作中的若干問題,特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廠礦企業防暑降溫工作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63]會勞字第150號
  • 發布日期:1963-04-05

【生效日期】1963-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廠礦企業防暑降溫工作的若干規定
((63)會勞字第150號一九六三年四月五日)
工業、交通、基建、財貿系統各局、各公司、文教系統各局,各區(縣)人委,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勞改處,中央、中南、省在市工廠,中央部屬企業:
為了進一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中暑事故,保障職工健康,提高生產效率,促進生產建設發展,根據本市夏季炎熱期間較長、氣溫較高的特點和歷年來防暑降溫情況,對防暑降溫工作中的若干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為了加強防暑降溫工作的領導,成立廣州市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勞動局、衛生局和市總工會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業務,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的任務是:在市人委的領導下,負責計畫、布置每年的防暑降溫工作;調查研究防暑降溫問題,並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組織推動各部門開展防暑降溫工作大檢查;總結推廣有關經驗等。
各區(縣)勞動、衛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在當地黨委和人委的領導下,成立區(縣)的防暑降溫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防暑降溫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推動本地區的防暑降溫工作。
工業、交通、基本建設系統各局(公司)和五百人以上的企業也應由安全技術、生產技術、總務、醫療部門和工會,組成相應的臨時機構,負責組織推動本系統所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
二、各企業一般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就應做好有關防暑降溫的一切準備。並認真貫徹執行中央衛生部、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於1960年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從組織上、技術上和衛生保健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以便在盛暑期間能有效地解除高溫的威脅。
三、防暑降溫工作,必須貫徹節約精神,對於必需的設備應本著花錢少,收效大的原則加以添置。各種防暑降溫設備和各種器材應有專門記號,不得移作別用,已移作別用的應該收回。所有的防暑降溫設備應建立和健全保管、使用及維修制度,務必管好、用好。
四、關於夏季清涼飲料的供應時間、範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1)清涼飲料供應日期,由每年6月1日起至9月底止;
(2)凡經常在溫度攝氏35度以上的地點作業的工人和露天作業工人,費用開支標準為每月每人1元5角;經常在溫度攝氏35度以下的工作地點作業的工人每月每人1元;這項費用由企業統一掌握使用;整天在企業以外無固定作業地點的生產工人,按每日每人8分計算,照實報銷。以上清涼飲料列在企業生產經費內開支;
(3)企業科(室)職能人員,每月每人5角;經常外勤的供銷人員每月每人1元。經費列入職工福利費內開支,不得列入生產費用;
(4)對於臨時調出支援農業生產和水利建設等不屬本企業生產任務的職工,其清涼飲料按農業和水利單位的規定辦理,不應享受原企業清涼飲料待遇。
清涼飲料是夏天防暑降溫的一項必不可少的保健措施,因此,各企業應把此項工作做好。製作清涼飲料應以含鹽飲料為主,不應以甜汽水代替。飲料供應最好上、下午各一次,不能採用隔日供應的辦法。清涼飲料的款項和物資,除少數無固定作業地點的工人和外勤的供銷人員外,均不得發給個人。企業的財務和安全技術部門應監督此項費用的合理使用。
五、各企業在盛暑期間應特別注意勞逸結合:
(1)必須嚴格限制加班加點,並應儘量精簡會議,不要在高溫期間過多占用職工的業餘時間;
(2)對於懷孕六個月以上和哺乳期未滿8個月的女工,不應安排加班加點,並儘可能不安排上夜班。
(3)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儘可能調整勞動組織,一般可採取勤換班的方法或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適當增加輪換休息次數;
(4)增加工間休息時間,實行一班或二班生產的高溫和露天作業單位,應適當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六、各企業應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對高溫作業工人,應在入夏前進行預防性的身體檢查,凡患有高溫禁忌症的工人,均不宜安排高溫作業(個別確因生產需要暫不能調動工作的,應加強預防中暑觀察)。
發現中暑者,應進行急救治療。病情嚴重者,應立即轉送醫院治療,不得拖延處理。
七、各企業必須執行中暑事故登記和報告制度,發生中暑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市、區(縣)防暑降溫領導小組報告,並應立即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和提出預防措施。
八、各企業應結合夏季除害滅病運動,做好環境衛生、飲食衛生並對高溫和露天作業工人普遍進行防暑、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有條件的單位還應舉辦訓練班,培養中暑急救員。
九、在高溫期間各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對所屬企業的防暑降溫工作進行一至兩次檢查,以推動這一工作深入開展。對於企業改善防暑降溫所必需的經費、器材和技術力量應積極予以解決。
十、商業部門應積極做好防暑降溫設備、器材、竹帽、草帽、清涼藥物和清涼飲料的採購供應工作。
十一、以上規定適用於本市工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財貿、文教系統的生產單位和中央、省在市各工業、企業。手工業和商業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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