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大學書友會

廣州大學書友會成立於2006年5月25日,是一個由廣大讀書愛好者自願參與的全校性學生組織,歸學校圖書館與社團聯合會攜手管理。書友會扮演“橋樑”角色,通過舉辦一系列的校內和校際性讀書與文化交流活動,來引導和加強校內外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圖書館之間,學生與文化社會之間的溝通聯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大學書友會
  • 成立時間:2006年5月25日
  • 類別:學生組織
  • 隸屬:校圖書館與社團聯合會
簡介,章 程,

簡介

本協會設有會長(1名)和副會長(2名),團下設有秘書部、策劃部、宣傳部、外聯部、編輯部、咖啡廳實踐部共6個部門。面向廣州大學全體在校學生招收會員,社團成員以喜愛讀書相關活動或對此方面有興趣的同學為主,會員享有基本權利、承擔基本任務。

章 程

一、協會宗旨:
豐富學生課餘文化生活,建設校園文明,培養讀書活動愛好者。
二、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為廣州大學書友會,簡稱書友會。
第二條 社團宗旨:豐富學生課餘文化生活,建設校園文明,培養讀書活動愛好者。
社團任務:書友會扮演“橋樑”角色,通過舉辦一系列的校內和校際性讀書與文化交流活動,來引導和加強校內外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圖書館之間,學生與文化社會之間的溝通聯繫。
社團性質:興趣愛好類。
第三條 社團要維護本章程的尊嚴,社團的一切規章、條例和決定都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社團的組織機構和成員活動都必須遵照本章程。本社團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第四條 社團接受廣州大學學生處和團委的領導,接受廣州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的指導,日常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遵守《廣州大學學生聯合會章程》和《廣州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二章 會徽
書友會會微為缺角的橢圓外圍圍成的一個形似“書”字的紅色圖案,右下角圍繞橢圓外圍有協會名稱“廣州大學書友會”的英文“BOOK CLUB GUANGZHOU UNIVERSITY”綠色字樣,圖案正下方有協會名稱“廣州大學書友會”的紅色字型。整體給人既莊重又不失靈活的感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本社團的最高決策和管理機構是社團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審核、通過本社團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三) 籌備召開社團的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部長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委任。
(八) 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本社團管理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部長若干。本社團管理機構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精通本社團工作,有一定組織和工作能力;
(二) 工作上積極主動,團結成員,樂於助人,有奉獻精神。
第七條 本社團負責人均通過民主方法選舉產生,報社團聯合會審批;特殊情況下也可公開招聘。廣州大學學生處和團委有權對各負責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包括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等方面),負責人政治方面出現問題,或社團工作出現嚴重問題,撤消負責人資格由社團重新民主選舉。
第八條 社團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服從學生處、團委的領導。
(二) 定期召開例會並制定本社團的規章制度、活動計畫。
(三) 組織社團成員開展各項活動。
(四) 根據社團規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會費,吸納和處分會員。
(五) 負責開展各項活動,並做好工作記錄及活動總結。
(六) 加強校內、外之間的社團交流,擴大社團影響,樹立社團良好形象。
(七) 培養推薦社團接班人,做好負責人換屆選舉工作。
第九條 社團負責人的退出和除名:
(一) 學生畢業離校,自動退出社團。
(二) 根據本人自願原則,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即可退出社團,取消組織成員資格。
(三) 有嚴重影響社團名譽行為的成員,違反工作制度以及違法亂紀等破壞廣州大學名譽、觸犯法律的組織成員立即除名。
4、 不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不積極主動的成員,經社團管理機構研究可予以開除。
第十條 社團管理機構每月召開兩次工作例會。
社團管理機構成員必須按時出席並參與組織的各項活動;長期不遵守章程制度者,社團管理機構有權提請學生處對其進行免職。社團管理機構重要決議採取投票或舉手表決,社團負責人必須出席會議,並實行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制;日常決議的表決,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並實行二分之一的簡單多數制。
第十一條 社團會長職責:
(一) 負責確定本社團各個階段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 領導各部門及下屬組織的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會。
(三) 負責社團重大活動的籌備和組織。
(四) 加強內部人員的團結,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協調各方關係,爭取各方支持。
第十二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做好書友會的決策以及日常工作的調度。分別具體負責六個部門的監督和知會工作,會長不在期間履行會長的職責。
第十三條 社團下設秘書部、外聯部、宣傳部、策劃部、編輯部、咖啡廳實踐部共6個部門及通訊聯絡員一名。各部門職能具體為:
(一)秘書部
1、對會長負責,統籌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登記。
2、負責社團活動現場的接待和簽到。
3、管理書友會會費。
①對社團各項活動進行財務管理和審批;
②定期進行財務匯報,確保財務透明;
③向社團管理層提供財務狀況報表,提出合理的經費支出方式。
4、管理會員檔案。
5、負責工作計畫的起草和會議的記錄工作。
(二)外聯部
1、負責收集和反饋讀者的建議和意見,擔任讀者與圖書館溝通聯繫使者;調查讀者的需求以及參與圖書館的圖書採購工作。
2、統一負責社團對外業務聯繫、洽談,為社團爭取贊助與合作。
3、加強社團與社會各界的聯繫,樹立社團良好形象。
(三)宣傳部
1、製作海報、傳單等宣傳協會的各項活動。
2、通過舉辦圖書館專欄,利用網路和刊物向廣大學生推薦校內外優秀作品。
3、與編輯部共同管理協會部落格。
3、負責社團與其他社團的聯繫和交流,通過各種形式宣傳社團,進一步擴大社團在校內外的影響,為社團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策劃部
1、負責協會活動的策劃。
2、起草策劃書。
(五)編輯部
1、負責拍照。
2、負責對圖書館召開的重要會議、開展的活動及其頒布的重要通知進行報導。
3、與宣傳部共同管理協會部落格。
3、編寫協會期刊(會刊),並向校報及校外刊物提供關於廣州大學讀書活動的稿件。
(六)咖啡廳實踐部
負責咖啡廳實踐點的經營和活動,為學生提供一個休閒的去處,同時為書友會幹事提供一個完全自主創業的機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
第十四條 資金來源 資金主要來源於會員的會費以及其他方面。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 由秘書部管理財務收支使用。
第十六條 財務監督 財務管理帳務定期公布,接受全體社員的監督。指導老師和學校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日常監督。
第五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社團成員以喜愛讀書相關活動或對此方面有興趣的同學為主,面向全校招收會員,會員享有基本權利、承擔基本義務。
第十八條 申請成為會員的基本條件
(一) 對讀書活動有興趣愛好。
(二) 擁護本社團的章程 。
(三) 有自願加入社團的意願。
第十九條 會員加入社團的程式
(一) 提出申請,招新當場或者平時聯繫社團。
(二) 工作人員登記檔案並分發會員證。
(三) 繳納會員費。
第二十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 對社團工作享有參與權。
(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對社團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和實行監督的權利。
(四) 享有參加社團組織的各種面向會員的活動的權利。
(五) 參加本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受優先的權利。
(六) 會員借書許可權上升到研究生等級。即可借閱圖書由原來的9本上升到15本,借閱期限由原來1個月上升到2個月,續借期由15天上升到30天。另,部分館藏圖書借期可長達6個月。
(七) 其他應予享受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 自覺遵守社團章程,執行社團管理機構審批的決議。
(二) 服從社團組織領導,維護社團權益和聲譽。
(三) 積極參加社團發起的各項活動。
(四) 其他相關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會員的獎懲制度
(一) 對社團工作有重要支持作用的,幫助社團宣傳作用的給予獎勵。
(二) 對不遵守社團規章制度、有意擾亂社團正常工作組織、損害社團名譽的給予 懲罰。
(三) 具體獎懲項目視具體情況由內務部決定,嚴重或突發情況還要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用做獎勵的禮品資金將由秘書部撥款。
第二十三條 會員內部成員選舉(或者自願申請)成為社團會員監督委員會成員,負責監督社團管理層和進行會員信息交流聯繫。
第六章 社團活動內容
第二十七條 舉辦一系列的校內和校際性讀書與文化交流活動,來引導和加強校內外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圖書館之間,學生與文化社會之間的溝通聯繫。
第二十八條 圖書捐贈及圖書交換閱讀活動長期立項。
第七章 社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部門負責制:社團各項事務按各職能部門分工,管理機構制定決策,內務部協調各部工作並解決日常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檔案制度:秘書部部長具體負責檔案管理,對社團的各項活動和人員信息要及時記錄、整理、存檔。
第三十一條 獎懲制度:管理機構定期對各部門進行考評,內容包括活動質量和數量、出勤等方面,考評資料留秘書部處存檔。管理機構對工作出色的幹部進行表彰,對違反社團章程和其他制度、決議的幹部進行處分(包括口頭警告、降級處理和開除三個等級)。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開展的各種活動需要嚴格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事前要遞交詳細的計畫書並申報,得到批准後方可進行;事後要進行總結、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社團管理機構享有最終解釋權,並根據實際情況酌情修改。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有關章程如與學校團委規定衝突,應以學校團委規定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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