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

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規定
  • 時間:2012
  • 地點:廣州
  • 類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大對金融業發展的支持力度,集聚金融資源,加快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促進廣州新型城市化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發廣東省建設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銀髮〔2012〕158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金融強省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粵發〔2012〕17號)、市政府《印發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1〕8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廣州註冊或運營的從事金融或類金融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和個人: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且註冊地在廣州的法人金融機構、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機構(註冊地在廣州)的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
(二)法人金融機構在廣州設立的市級以上分公司(分行)、專營機構等金融機構地區總部;
(三)金融市場交易平台等機構;
(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直接隸屬於法人金融機構的信用卡中心、產品研發中心、數據處理中心、軟體開發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業務運營中心、投資中心、私人銀行業務中心、支付結算中心、票據業務中心以及法人金融服務外包機構等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中介集團、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銷售公司、徵信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支付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六)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權投資機構等從事類金融活動的組織;
(七)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企業;在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新發行債券的企業;
(八)其他經市政府認定的相關機構和組織;
(九)法人金融機構的正副董事長、正副總經理(行長)、監事長等副職以上領導和金融機構地區總部的總經理(行長)等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經認定的金融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設立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扶持資金,市政府每年從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和市委、市政府吸引“1+10”高端人才政策的資金中安排。
第四條 扶持資金主要用於:
(一)獎勵金融機構在廣州設立法人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地區總部;
(二)獎勵在廣州設立的金融市場交易平台;
(三)補貼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企業;
(四)獎勵新設股權投資機構;
(五)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研究成果獎獎勵經費;
(六)給予廣州地區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住房補貼;
(七)補貼金融發展環境建設項目;
(八)補貼金融文化發展建設項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促進我市金融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各類金融機構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獎勵:
(一)對法人金融機構按註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註冊資本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500萬元;註冊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註冊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下、2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且已在廣州註冊成立經營性金融機構總部的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如在廣州註冊,可參照上述標準享受一次性獎勵。市政府重點引進的對區域金融中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法人金融機構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二)對金融機構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獎勵,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其他金融機構地區總部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人員達到100人以上、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重點引進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務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對金融市場交易平台等機構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獎勵:
(一)對新設立的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給予2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對新設立的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在穗新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對現有在穗金融機構及相關金融組織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獎勵補貼:
(一)對經認定的金融總部企業按照我市《關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給予相關扶持獎勵。
(二)鼓勵在穗法人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新增註冊資本3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30億元以下、2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8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20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4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新增註冊資本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三)對上一年度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給予50萬元補貼。
(四)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單筆不超過100萬元的小額貸款,按照當年累計發放額折算成一年期限後給予0.5%的風險補償。對單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最高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五)對當年擔保業務實際發生額排名前20名且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按其年擔保業務發生額給予0.15%的風險補償。對單家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高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六)鼓勵在穗銀行機構加大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力度,按貸款新增量和新增占比加權計算進行排名,對排名前6名的銀行機構給予每家10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在廣州國際金融城建設自用辦公用房的獎勵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條 對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企業按以下原則給予補貼:
(一)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廣州地區企業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從外地遷入廣州的上市公司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對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廣州地區企業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對進入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廣州地區股份制企業給予每家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四)對在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新發行債券的廣州地區企業給予發行費用10%的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對股權投資機構按市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廣州股權投資市場規範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2〕36號)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設立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研究成果獎,對相關機構和人才按以下原則給予獎勵:
(一)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金融技術、金融服務、金融管理創新給予獎勵,金融創新獎設一等獎3名,獎金各100萬元,二等獎10名,獎金各50萬元,三等獎20名,獎金各30萬元。
(二)鼓勵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單位開展金融課題研究,金融研究成果獎設一等獎2名,獎金各50萬元,二等獎3名,獎金各30萬元,三等獎5名,獎金各20萬元。
(三)對廣州金融界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的個人,按照1∶1的比例配套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對金融研究機構和金融人才按以下原則給予補貼:
(一)設立廣州國際金融研究院,建成金融高端研究、培訓和國際交流的綜合性平台,每年安排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課題研究經費。
(二)對金融機構設立的博士後工作站給予每年50萬元的研究資金支持。
(三)對法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地區總部主要負責人給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補貼。
(四)對廣州地區金融領域經認定和評定的“廣州市傑出專家”、“廣州市優秀專家”、“廣州市青年後備人才”等高層次人才,按《關於印發〈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10個配套實施辦法的通知》(穗組字〔2010〕46號)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補貼。
(五)對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工商登記、人員出國(或赴港澳)、居留許可、簽證及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就學等事項,由相關部門給予便捷服務。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法人金融機構和地區總部給予相關戶口指標安排。
第十三條 對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的相關活動按以下原則給予補貼:
(一)對舉辦中國(廣州)國際金融交易·博覽會根據實際支出情況每屆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補貼。
(二)對設立廣州金融博物館等金融文化平台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對社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金融文化發展等項目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貼。
(四)對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信用園區、信用村鎮建設試點的,每個試點每年給予30萬元的補貼,全年補貼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五)對金融圖書“金羊獎”評選活動每年給予100萬元的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享受獎勵補貼的企業應承諾在享受本規定財政補助和獎勵之日起10年內不遷離廣州或減少註冊資本(募集資金),如有違反則按獎勵協定(契約)退回相應的獎勵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扶持資金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批,超出審批許可權的項目,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在本規定施行後6個月內制定扶持資金使用管理的操作辦法、金融創新獎和金融研究成果獎的獎勵辦法、金融圖書“金羊獎”評選辦法。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各類金融機構由市政府與落戶所在區(縣級市)政府按照6∶4的比例出資給予獎勵,每年的獎勵、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先行支付,年終市與區(縣級市)清算。
第十七條 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符合相關條件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享受本市其他產業扶持政策,但同一機構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不得重複申請相同事項的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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