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文化活動公約

為有效治理噪聲擾民問題,溫州市鹿城區廣場文化活動綜合管理協調領導小組,與文化團隊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協商制定了《廣場文化活動公約》。作為一種道德約束,“公約”共有八條,從場地、時長、時段、音量等方面對廣場文化活動進行了限制。

基本介紹

簡介,柯胡斌表示,

簡介

潘永釵是溫州市健身舞協會主席,平時常在鹿城區的松台廣場跳廣場舞。自21日區里公布《廣場文化活動公約》後,跳廣場舞的“大媽”們都紛紛遵守公約調整了跳舞的時間和伴奏音量。
鹿城區是溫州市的主城區,和全國許多城市一樣,溫州的老年人也越來越喜歡跳廣場舞。區委宣傳部文化科科長柯胡斌介紹,有些廣場舞團隊的音樂聲音過大,有時還會出現幾支隊伍因為對方音樂蓋過自己的音樂而比拼音量的情況,給周圍居民帶來了很大的困擾。
潘永釵告訴記者:“以前也有居民找到舞蹈隊,希望把聲音調低一點,公園管理處也派人來過,但有時候跳得太盡興就顧不得了,而且我們沒有測量工具,很多時候並不知道音量開到了多少”。
“公約”約定每場廣場文化活動的時間應控制在2小時之內,且早上7點前、中午12-14點、晚上21點後不能進行有音樂伴奏的廣場文化活動。開展廣場文化活動時,音樂聲源(揚聲器、音響等)處音量值不得超過85分貝。在距離音樂聲源最近的噪聲敏感建築物處,白天音樂平均音量不得超過60分貝,晚上音樂平均音量不得超過45分貝。
此外,管理協調小組還設定了24小時投訴電話,並成立聯合執法組,由區公安分局牽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規團隊進行教育及處罰。
浙江省社科院楊建華研究員認為,廣場舞是市民鍛鍊、娛樂、交流互動的很好方式,但最基本的原則應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市民之間應相互體諒、理解,公民合法權利的實現不能建立在損害其他公民合法權利的基礎之上。

柯胡斌表示

“公約”發布以來,文化團隊的成員們大都十分支持,對於音量和時間的調整正在逐步適應。此外,管理協調小組也會對音樂分貝的測量方式和測量距離進行探索和完善,並且會根據不同區域的不同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潘永釵說:“我們自己也是居民中的一員,所以非常理解他們,制定廣場舞公約對居民和文化團體來說都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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