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產興學

廟產興學,清末僧人的還俗、用寺廟產業興學的風潮。清末民初之際,由於部分知識分子及政府官員對佛教缺乏了解,以及土豪劣紳等野心份子覬覦廟產,乃藉興學之名,行吞併寺產之實,造成寺廟財產被損毀、侵占,僧尼被勒令還俗等迫害佛教的風潮。由於各省興辦佛學院大半以保護寺產為目的,並無意興辦教育,因此缺乏組織健全,辦理完善者,其中以江蘇省僧教育的組織較為健全,辦學也較有成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廟產興學
  • 解釋:清末僧人的還俗
  • 性質:宗教
  • 類別:佛教
詳細釋義,要點,發展來源,歷史發展,事例,意義,

詳細釋義

所謂廟產,就是指寺廟中的一切財產,如寺田、寺塔房舍及附屬的法物等。清末,在洪秀全領導的太平天國革命運動後,寺廟遭到嚴重破壞,佛教正處於重創難復,有待重建的狀態。在另一方面,繼鴉片戰爭後,國難頻頻,英法聯軍、甲午戰爭等外患相接而至,一般知識份子基於民族覺醒,紛紛要求自強維新,改善軍事,創辦實業,振興教育;於是,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的戊戌變法應運而生。在當時,被太平軍破壞的寺院田舍雖然還有不少未能重整恢復舊觀,但根據調查統計,全國寺廟數目仍有十六萬餘所之多,引起社會人士的覬覦野心,尤其是變法中鼓吹興辦教育而經費無著時,竟然主張把寺廟祠堂改為學校。例如在變法時主張“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湖廣總督張之洞,作<勸學篇>,上書朝廷,力主動用全國寺廟財產作為興學的經費。經德宗批准後,就在百日維新期間開始施行廟產興學。

要點

當時的實施辦法,要點如下:
以寺廟十分之七為校舍,其餘作為僧道的居處。
以寺廟田產等財產中十分之七供作學堂之用,其餘作為僧道膳食之用。
將使用廟產的總額明奏朝廷,以便表揚該僧道。對於不願接受表揚的僧道,可將這項殊榮移給俗世的親人,並給與相關職位。

發展來源

百日維新失敗後,慈禧太后雖曾一度下令禁行廟產興學,但佛教寺院所受的威脅,始終未除。光緒二十七年八月,滿清政府命各省州縣設定學堂;光緒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奏準“奏定勸學的章程,責成各村學堂董事查明本地不在祀典廟宇鄉社,可租賃為學堂之用”。因而引起各省土豪劣紳假藉興學的名義,公然兼併寺田。這種變相侵占寺產的風潮,瀰漫全國,除了學校以寺院為課室外,連警察、地方軍隊及各種團體也都堂而皇之地占據寺廟,形成前所未有的怪異現象。當時佛教界缺乏強有力的領導階級,無法維護自身權益,但佛教已經是中國歷史文化的一部份,因此,引起社會名流學者的重視。其中,章太炎首先於光緒三十一年發表<告佛子書>,喚起僧眾認清時代,須自辦學校,迎頭趕上,並忠告世人,不但不應對佛教做這種荒謬的舉動,而且更應該加以保護髮揚。
早在光緒初年時,日本淨土真宗就相繼在上海、南京、杭州、蘇州等地設定本願寺。光緒二十五年,在金陵日本淨土宗本願寺特設東文學堂,以教導華人。廟產興學的風潮期間,日僧水野梅曉、伊藤賢道等人,因見滿清政府壓迫佛教,便乘機來華引誘杭州三十多所寺廟投向真宗,讓我國僧侶接受日本領事的保護,經過中日雙方的交涉,議定日本真宗取消對中國寺院的保護,滿清政府立即下詔保護佛教,全國各省縣並相繼組織僧伽教育會,藉著自動興學來保護寺產。

歷史發展

一九一二年,袁世凱頒布“管理寺廟條例”三十一條,企圖將全國佛教寺產納入社會公益事業。同年,寄禪、道興等教內外人士在上海留雲寺發起“中華佛教總會”成立大會,共擬保護廟產的對策。一九二一年,政府修改條例為二十四條,但只刪除細節之處,重要條文仍保留如故。一九二七年,馮玉祥以打倒迷信為由,在河南境內沒收白馬寺、少林寺、相國寺,同時驅逐僧尼三十萬眾,勒令還俗。一九二八年,北伐成功後,內政部部長薛篤弼建議改僧寺為學校,欲以行政命令摧毀佛教,翌年,頒布“寺廟管理條令”二十一條。
由於這些法令的公布,對缺乏組織的佛教界帶來致命的打擊,當時各省軍閥、地方官吏,便以興辦教育慈善事業為名,將地方寺廟強行接收。不久,由於太虛、圓瑛、諦閒印光諸位法師及王一亭居士等人提出強烈的反對,政府也惟恐引來更大的風波,影響民心擁戴,於是將前“寺廟管理條令”予以廢止,另外公布“監督寺廟條令”十三條,立意與措辭上雖比“寺廟管理條令”和緩,但對佛教並無積極的整理,掠奪廟產的風潮,也並未因此遏止。
“中華佛教總會”為因應時勢,於一九二九年更名、改組,成立“中國佛教會”,推選太虛大師為理事長。一九三○年底,南京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再度提出他在一九二八年所倡議的廟產興學方案,主張“打倒僧閥,解散僧眾,劃撥廟產,振興教育”,並組織廟產興學促進委員會。這個方案,經由國民黨第三屆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並發交教育部、內政部等部門執行。訊息傳來,全國佛教界譁然,認為無異是置佛教於死地,於是紛紛致電駁斥,同時呼籲全國各地佛教團體,在存亡關頭同心協力,共挽狂瀾,因而形成全國佛教徒空前的大團結;並於一九三一年四月,在上海召開第三屆全國佛教徒代表大會,由太虛大師撰“上國民會議代表諸公意見書”,送達正在首都召開的國民會議,才打消廟產興學方案。同年八月,國民政府公布維護寺產的訓令,明文規定,凡是軍警或任何機關團體,如果有侵奪占領佛寺僧產的情事,一概依法辦理,興學風潮才告一段落。
變法維新產生廟產興學的風潮,帶給佛教無限困擾,但也帶給佛教僧侶自覺自救的契機。各省縣紛紛成立僧伽教育會,以佛教寺產興辦佛教教育,各地佛教領導人亦深知非興辦學堂不足以保護寺產。文希在揚州天寧寺設普通僧學堂,浙江的寄禪、松風、華山及北平的覺先等人都相繼設立學堂,成為一時興辦僧學的領導人物。然而在最初所設立的,大多是國民國小或僧侶國小,如普陀僧眾國小直到一九三一年才改制成“普陀佛學院”。

事例

由於各省興辦佛學院大半以保護寺產為目的,並無意興辦教育,因此缺乏組織健全,辦理完善者,其中以江蘇省僧教育的組織較為健全,辦學也較有成績。文希於光緒三十二年在天寧寺所創立的“普通僧學堂”,為近代第一所僧學堂,招收的青年僧眾有仁山、智光等二十餘人,除佛學課程外,並教授英、日文,經費由鎮江、揚州各寺共同負擔。但在當時,諸山長老囿於寺產保護及頑固守舊的觀念,以致文希遭到排擠而難以為繼,普通僧學堂因而停辦。此外,楊仁山於光緒三十三年在金陵刻經處以自費成立“只洹精舍”,招集僧俗青年梅光羲、歐陽竟無、邱虛明、仁山、太虛、智光、觀同等十餘人,教授佛學、漢學,並授以英文,作為進修梵、巴文的基礎。

意義

兩江總督端方一向支持佛教界興辦教育,在普通學堂停辦後,飭令江蘇省僧教育會繼續辦學,於宣統元年(一九○九)在南京開辦“僧師範學校”,培育佛教師資人才,入學者的程度較以往提高,先後聘請月霞、諦閒兩位大師主持教務,入學的僧青年有仁山、太虛、觀同、智光等。上面所提的三所學校,開辦時間雖不長,但所培育的人才,大多成為日後中興佛教的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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