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永遠

廖永遠

廖永遠,男,漢族,1962年9月出生,湖北松滋人,中共黨員,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先後畢業於江漢石油學院鑽井工程專業和石油大學(華東)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

2017年1月1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廖永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北松滋
  • 出生日期:1962年
  • 畢業院校:石油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記過處分,違紀被查,提請辭呈,開除黨籍,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6年06月至1996年11月,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新區勘探開發事業部副主任;
1996年11月至1999年02月,塔里木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黨工委副書記;
1999年02月至1999年09月,塔里木石油勘探開發指揮部指揮、黨工委副書記;
1999年09月至2001年10月,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工委書記;
2001年10月至2004年01月,掛職任甘肅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4年01月至2004年04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
2004年04月至2005年11月,兼任川渝地區石油企業協調組組長,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11月至2007年02月,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07年02月至2007年07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07年07月至2008年05月,兼任中國石油集團安全總監;
2008年05月至2013年05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執行董事;
2013年05月至2015年06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

人物事件

記過處分

2011年11月,國務院對中石油在大連所屬企業“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等4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覆,認定這4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並給予64名事故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給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廖永遠記過處分。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6日,據中紀委訊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廖永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提請辭呈

2015年3月17日,廖永遠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提請辭呈,辭去其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等職務,該辭呈即日生效。

開除黨籍

2015年6月15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廖永遠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為謀取個人職務升遷,向他人行賄;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姦。其中,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
廖永遠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廖永遠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董事、總經理廖永遠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6年11月3日,山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中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997年至2014上半年,廖永遠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339.4萬餘元,對摺合人民幣2103.1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廖永遠當庭認罪悔罪。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1月19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廖永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廖永遠受賄所得財物和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依法上繳國庫。
廖永遠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廖永遠利用擔任塔里木油田勘探開發指揮部常務副指揮、指揮、中國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總經理、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長、中石油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5年初,廖永遠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339.410173萬元。
被告人廖永遠除受賄事實外,對其折合人民幣2103.15690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永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廖永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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