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隔離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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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的過程

《規定》出台,絕非一時的心血來潮或突發奇想,自2009年以來,就有一些地方法院針對個別司法不公的案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相繼探索建立了法官和律師互為親屬的一方退出機制。地方法院在實踐中創立的這一機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王勝俊院長曾多次作出批示,明確指出“規範法官與律師關係和建立法官配偶為律師的一方退出機制,是加強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保障隊伍公正廉潔執法是一項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的工作。隨著反腐倡廉形勢的發展和人民民眾的日益關切,總結地方有益經驗,建立全國法院統一施行的任職迴避制度已成為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組成課題研究小組,對各地法院建立“一方退出機制”的做法開展了專題調研,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了《規定》的起草工作,在廣泛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法院的意見並反覆論證修改後,最終公布施行。

迴避制度的意義

法官與律師都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由於在訴訟活動中的職責分工不同,二者之間必須保持適當的距離,形成相互獨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關係,從而共同推動司法公正。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卻有極個別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便利條件,相互勾結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迴避是舉世公認的防治司法腐敗的重要措施,而任職迴避制度則是在現有迴避制度之外,再造了一道防止利益衝突的“隔離牆”,這對於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防範司法不廉、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任職迴避制度的建立,是對司法迴避制度的完善和補充,不僅有利於引導法院領導幹部和辦案法官增強廉潔自律意識,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發生,同時彰顯了人民法院預防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和信心,有利於消除人民民眾對法官與律師關係的疑慮。

迴避制度的依據

任職迴避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中央關於防止利益衝突的一系列規定作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如有涉及本人利害關係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應當迴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應當清正廉明,忠於職守,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共中央於2010年1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同時,中央紀委還曾於2000年至2001年期間先後印發了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三項制度規範,明確規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違反規定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的,或者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或給予其組織處理”,並明確規定經商辦企業活動“包括開辦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案件等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任職迴避制度正是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制定的。

迴避制度的內容

《規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人民法院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和補充審判、執行、立案、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業務崗位工作人員時,也不得將具備上述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作為擬任人選。
為了防止人員更替給辦案工作帶來較大的影響,同時考慮到因任職迴避退出現有崗位的人員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妥善安置,《規定》明確:在本規定施行前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主動提出任職迴避申請,其所在法院應當在十二個月內為其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手續;在本規定施行後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應當在其具備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任職迴避申請,其所在法院應當在其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為其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手續。
為了確保此項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規定》還明確了對違反任職迴避人員的懲戒措施:凡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提出任職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程式免去其領導職務或將其調離現有崗位;凡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有隱瞞其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弄虛作假規避任職迴避以及拒不服從組織調動等情況的,應當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於法院領導幹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而暗地裡仍在所限地域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責令該領導幹部辭去領導職務或將該法官調離現有崗位,該領導幹部或法官對其配偶子女的行為知情的,還應當同時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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