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於2016年4月28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大會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4月29日公布,共五章三十八條,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機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6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6年5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號)
《廈門經濟特區多規合一管理若干規定》已於2016年4月28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29日

規定全文

(2016年4月28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多規合一管理,最佳化城鄉空間布局,提高規划水平,提升行政審批效能,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美麗廈門戰略規劃的實施,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多規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間戰略規劃為統領,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構建業務協同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設項目的生成與審批制度,實現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安排。
本規定所稱空間戰略規劃,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發展戰略要求,以美麗廈門戰略規劃為引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階段性安排,組織編制和實施的對城市發展定位、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事項作出的戰略性展望和部署,是統領城市發展的基礎性、巨觀性規劃,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等各方面發展具有全局性、決定性指導作用的城市發展戰略。
第三條多規合一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協調統一、高效便民、簡政放權、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多規合一工作的統一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空間戰略規劃;
(二)建立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台(以下稱綜合平台);
(三)建立多規合一協調機制;
(四)其他與多規合一相關的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區綜合平台,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多規合一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多規合一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空間戰略規劃編制的有關協調工作;
(二)組織開展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審查;
(三)組織綜合平台的運作;
(四)組織建立多規合一信用管理和監督考核機制並實施;
(五)組織建立建設項目生成工作機制,協調監督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六)指導區多規合一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多規合一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空間戰略規劃的具體編制、涉及空間的規劃的具體審查。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簡化、最佳化的統籌協調和審批過程的監督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相關審批階段的牽頭單位職責,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協同做好多規合一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綜合平台包括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台和建設項目審批信息管理平台。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審批部門的業務審批平台應當與綜合平台對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市綜合平台與區綜合平台應當對接,實行雙向業務互聯互通。
第二章空間戰略規劃
第八條空間戰略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涉及空間的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空間戰略規劃的編制應當突出本市發展特色和優勢,最佳化空間布局結構,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環境品質,體現歷史文化和時代風貌,並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構建以“山、海、城”相融為特點的“一島一帶多中心”的空間格局;
(二)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態控制線規模,包括:生態林地、基本農田、水源保護區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區域;
(三)控制640平方公里的城市開發邊界規模,城市開發建設不得突破城市開發邊界範圍和規模;
(四)保育五緣灣、萬石山、蔡尖尾山、馬鑾灣、杏林灣、美人山、同安灣、下潭尾、東坑灣、九溪等十大山海通廊;
(五)保護海域灘涂,改善海域灘涂生態環境。
第十條編制空間戰略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對空間布局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評估和預測;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空間戰略規劃方案;
(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論證;
(四)向社會公示,公開徵求意見;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吸納,並通過公開的方式予以反饋說明;
(六)將空間戰略規劃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一條經審查同意的空間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審議批准的空間戰略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組織審查。按照規定需要報國家、省有關部門的,經審查通過後上報。
第十三條本市已經編制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空間戰略規划進行修改;需要上報審批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涉及空間的規劃應當自審查通過或者依法上報審批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組織編制部門報送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納入綜合平台。
第十五條經上報審批的涉及空間的規劃與空間戰略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將符合空間戰略規劃的規劃相應內容納入綜合平台,並由市人民政府對其他內容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對空間戰略規划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間戰略規劃:
(一)國家、省發展戰略、發展布局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的;
(三)因國家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空間戰略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原程式編制和報批。
第十八條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空間戰略規劃中不涉及空間格局的局部或者具體事項進行調整,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前款規定的調整,不得減少生態控制線規模。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空間戰略規劃實施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空間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空間戰略規劃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體系。
第三章建設項目生成與審批
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簡化和完善行政審批流程。
第二十一條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應當依託綜合平台,組織建立由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部門牽頭和其他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建設項目生成工作機制。
建設項目生成階段應當明確項目性質、項目投資、預選址、用地指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相關行業和單位意見等事項。
建設項目生成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同、信息共享、一個視窗受理、並聯審批、注重監管、績效評估的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機制。
市、區建設項目審批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台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已公布的權力清單依法實施審批,不得變相審批。
第二十四條按照審批流程最佳化、辦事環節銜接、申請信息共享、申請材料不重複的原則,統一公布建設項目分階段的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並適時對建設項目審批流程進行最佳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確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批覆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方案及工程規劃許可審查、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及備案等分階段的牽頭單位,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會同各牽頭單位制定公布前款規定的目錄並予以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各審批階段的辦理事項、辦理流程和牽頭單位。
第二十五條推行審批負面清單和告知承諾制。審批部門結合權力清單編制負面清單和承諾事項清單以及承諾事項的具體要求,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統一向社會公布。
實行承諾制的審批事項,建設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相關中介機構(以下稱建設項目參與者)應當作出符合承諾事項具體要求,不進行違法建設等書面承諾。
建設項目參與者按照前款規定作出書面承諾後,審批部門直接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審批實行分階段統一收件、同時受理、並聯審批、同步出件的運行機制,並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項目參與者通過行政服務中心視窗或者網上申報系統統一申報;
(二)審批部門對申請事項按照規定時限受理、審核、出具審批決定、存檔;
(三)審批部門作出決定後,交統一收件視窗送達或者網上直接送達,並同步將電子審批決定推送至綜合平台。
建設項目參與者應當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網路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設項目參與者一次性告知審批所需材料,並公開審批進度。
第二十七條審批部門應當公布審批過程中的中介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管理,規範各項中介服務、業務評審、現場勘察等技術環節的業務流程、服務時限及收費標準,公布辦事指南和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名錄,建立有效的中介機構市場監管與退出機制。
第二十八條項目生成與審批階段,加蓋有效電子簽章的電子申請文書、電子審批決定文書與相應的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生成與審批階段,相關建設項目參與者要求取得紙質審批決定文書的,審批部門應當出具。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規定實施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條件、程式、時限,與有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不一致,屬於本市審批許可權範圍的,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條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已公布的責任清單依法履行審批職責。
第三十一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立統一的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制度,對建設項目參與者實行信用監管。
建設項目審批信用監管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對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建設項目參與者承諾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實行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隨機抽查制度。隨機抽查制度應當包括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
審批部門應當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以及方式等,並將經審核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實行建設項目參與者違法名單制度。
建設項目參與者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違法名單,納入全市信用徵信系統,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諾事項的;
(三)所承諾的事項未通過隨機抽查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五對列入違法名單的建設項目參與者,其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相關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並按規定採取準入限制、資格限定等信用監管措施。
建設項目參與者屬於國家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由監察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效能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將涉及空間的規劃報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組織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對涉及空間的規划進行審查的;
(三)未經法定程式擅自修改空間戰略規劃的;
(四)未建立與綜合平台的數據交換,經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督促,仍未在規定時限內建立的;
(五)未按規定將涉及空間的規劃報送多規合一協調管理機構納入綜合平台的;
(六)未將建設項目審批納入綜合平台統一管理的;
(七)未按規定執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
(八)擅自調整審批流程的;
(九)未按照規定的審查事項、條件、程式、時限實施審批的;
(十)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對建設項目生成及審批採取簡易程式,在其管理範圍內實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向全市推廣。實施簡易程式的建設項目清單及相應的條件、時限等,由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機構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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