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的若干政策規定

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的若干政策規定

《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的若干政策規定》是一部福建省廈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6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的若干政策規定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93]滄002號
  • 發布日期:1993-06-12
  • 生效日期:1993-06-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滄002號
【發布日期】1993-06-12
【生效日期】1993-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廈門海滄台商投資區的若干政策規定
(1993年6月12日廈府〔1993〕滄002號)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海滄台商投資區暫行管理辦法》,海滄台商投資區實行下列政策:
一、經濟管理許可權
廈門市人民政府授權海滄台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投資區範圍內行使廈門市一級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享有下列經濟管理許可權:
1、項目審批權。管委會負責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
2、規劃審批權。根據投資區總體規劃,管委會可自行審批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3、土地審批權。管委會可自行審批投資區範圍內1000畝以下耕地和2000畝以下非耕地。
4、稅收減免權。管委會享有廈門市政府一級的稅收減免權。
5、進出口審批權。投資區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由管委會審批。
6、工商行政管理權。區內企業由投資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
7、對外招商權。管委會可根據投資區建設規劃和產業布局的需要,自行組織對外招商活動。
8、其他有關公安、消防、環保、勞動等審批工作,由管委會所屬相應機構承擔辦理。
二、外商投資審批程式
(一)外商在投資區舉辦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或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但生產建設條件能自求平衡,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由管委會自行審批;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其他項目,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審批。
(二)外商在投資區舉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獨資企業,凡屬於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一律實行登記制,由投資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企業憑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向稅務、海關、銀行、外匯管理及土地管理等部門辦理登記開戶和土地使用等手續。投資者申報項目和辦理工商登記需提交下列檔案:
1、由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公司的)契約、章程;
3、投資者合法營業證明和資信證明(或外方的個人身份證);
4、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委派(任職)檔案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5、住所、辦公場所或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6、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管委會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應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備案。
三、外商投資領域
除國家明令禁止和管委會限制發展的項目外,投資領域不受限制。投資區的投資導向目錄,由管委會定期對外公布。投資區重點鼓勵外商投資港口、碼頭、能源、石油化工、電子、機械、生物工程及其他高新技術產業,允許外商投資運輸、商業、貿易、金融、房地產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測量行、信息諮詢等第三產業,上述項目屬於需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按規定辦理。
四、土地開發和規劃建設管理
(一)投資區土地由管委會負責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管理、合理開發,並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由管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方法》組織實施。
(二)投資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以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為主,必要時可以實行協定出讓。
(三)投資區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由市場決定,協定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由管委會根據土地開發成本、地段等級、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條件合理確定。
(四)在符合投資區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境內外客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
(五)投資區內基建工程的招標、發證、施工和管理以及房地產的登記、發證、交易和管理,由管委會統一負責。
(六)投資者在投資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憑管委會建設局簽發的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項目設計,由建設局負責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一次性審批,並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稅收政策
(一)外商在海滄投資區開辦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1、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營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及其零部件、貨運車輛、燃料、旅遊、飲食業營用餐料,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企業進口國家規定限制進口的物品及其零部件,供本企業生產或營業自用的,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企業進口其他各種物品,在國家審定的進口用匯額度內,按規定稅率減半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上述減稅免稅的進口物品如運往內地,應照章補繳減免的稅款。
2、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免徵關稅和產品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企業生產的供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用作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的產品(即間接出口產品),凡購銷雙方訂立契約、辦理“形式報關”手續、貨款以外匯結算的,視同出口產品免徵工商統一稅。
3、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應照章徵收工商統一稅。但其工商統一稅稅率高於產品稅、增值稅負擔,納稅有困難的,經投資區稅務局批准(報廈門市稅務局備案),可減按產品稅、增值稅負擔率徵稅。
4、企業從事銀行、保險業取得的收入,減按3%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上述企業以及從事商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性業務的企業,在開辦初期需要給予定期減免工商統一稅的,由投資區稅務局審批,報廈門市稅務局備案。
5、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
(1)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農業、林業、牧業等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投資區稅務局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產品出口企業按規定減免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年度外匯收支能夠平衡的,可再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可在嗣後的三年內再減按10%稅率徵收。
(2)對從事服務性業務的企業,外方投資額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投資區稅務局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港口、碼頭、交通等基礎設施的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第六年到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企業一律免徵地方所得稅。
7、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如再投資擴建、新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或將分得的利潤捐贈於國內公益事業的,可退還已納的全部所得稅稅款。
(二)外國公司、企業在國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投資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均按稅法規定20%的稅率減半徵收。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轉讓的技術先進,需給予更多的減征、免徵優惠的,由投資區稅務局審批,並報廈門市稅務局備案。
六、金融管理
(一)經批准,在投資區設立中國人民銀行海滄分行以及各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行使中央銀行職能,開辦有關金融業務。
(二)經批准,允許台資金融機構在投資區設立台(合)資銀行、財務公司和保險公司,開辦有關金融業務。
(三)鼓勵內地銀行和金融機構在投資區設立分支機構,經批准,投資區可設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地方性的金融機構。
(四)經批准,投資區可設立有關證券機構,代理經批准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業務。但為投資區開發自行審批發行的股票和人民幣特種股票,須報經廈門市證券委批准。
(五)投資區可以在國家批准的對外籌資的規模內,自主決定對外借款和發行海外債券,但必須自借自還,自求外匯平衡,並報金融主管部門進行金融條件審查,進行外債監測統計。
(六)投資區企業出口產品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取得的外匯收入,均可保留現匯,並在區內銀行開戶,按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分行的有關規定管理。允許投資區內的出口型企業擴大外匯留成比例。
七、與內地的經濟聯合
(一)在區內設立內聯企業,可直接向投資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申請工商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
1、內聯各方共同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內聯各方法人及法定代表的證明檔案;
3、內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內聯企業契約章程;
5、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
6、住所和經營場所證明;
7、其他有關檔案。
(二)內聯企業內地一方的淨利潤,可自由匯回內地。
(三)內聯企業的所得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
(四)符合條件的內聯企業,經管委會批准,可享有企業產品的自營出口權和企業生產所需原輔材料的進口權。
(五)內聯企業內地一方提供半成品、初級產品或原料,在投資區內加工增值20%以上並出口的,視同投資產品,享受廈門經濟特區產品出口方面的優惠。
(六)內聯企業因生產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原輔材料、自用的生活用品,報經廈門海關批准可比照實行廈門特區有關減免關稅優惠。
(七)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內聯企業可以保留現匯,留成部分可進入外匯調劑中心調劑。
(八)內聯企業內地方常住投資區人員,可享受廈門經濟特區和投資區的生活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管委會另行規定。
(九)投資區內的內聯企業,還可以享受《廈門經濟特區與內地經濟聯合的規定》中的各項優惠政策。
八、人員進出境
(一)已在我國各入出境管理機關辦理入境簽證手續的外國人、台灣同胞和港澳同胞,可憑有效護照和各類簽證在投資區通行。
(二)投資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台由管委會按國家規定負責辦理審批手續。
九、除上述政策之外,投資區還可以實行國家、福建省、廈門市賦予的其他各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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