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科創紅包管理辦法(試行)

《廈門市科創紅包管理辦法(試行)》是廈門市人民政府為推進該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創新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方式,促進科技創新服務供需對接,進一步完善該市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範圍,第四章 支持方式,第五章 材料和流程,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創新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方式,促進科技創新服務供需對接,進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的實施意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創紅包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的一種手段。市科技局向企業發放科創紅包,企業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創新服務,市科技局以紅包兌現的形式補貼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市科技局是科創紅包的管理部門,負責科創紅包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兌現撥付,研究確定科創紅包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廈門產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產研院)負責科創紅包的日常運行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範圍

第四條 科創紅包支持的對象包括:
(1)在我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或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的企業。
(2)在我市登記註冊、為我市小微企業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
第五條 科創紅包主要支持我市小微企業在從事科技創新活動中向非關聯單位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包括檢驗檢測認證、智慧財產權代理、研發設計及其輔助服務、科技評估諮詢、創新產品推廣以及其他科技創新服務,支持範圍以每年發布的科創紅包服務目錄為準。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科創紅包支持範圍;已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專項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不得重複享受科創紅包補貼。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條 科創紅包採用電子紅包的形式。每項服務最高可抵扣實際發生額的20%,每年每家企業最高申領20萬元紅包;對我市的服務機構,按照當年收取科創紅包總額的 50%給予獎勵,每年每個服務機構最高獎勵20萬元。我市企業向市外機構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的,我市企業可享受紅包補貼,而市外機構不享受對應的紅包獎勵。
第七條 科創紅包僅限於申領企業自己使用,不得轉讓、買賣。單個科創紅包可用於抵扣多次多種服務的費用。企業單次申請抵扣的服務,其實際費用不得低於1000元。每個紅包只可用於規定期限內發生的創新服務費用,服務發生時間以發票日期為準。紅包抵扣期限結束5天之後視為紅包逾期,逾期之後企業不得申請兌現。

第五章 材料和流程

第八條 企業申領科創紅包所需的證明材料: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2)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企業實力證明材料(可選項,如科技創新項目方案、上年度繳稅憑證、在職員工社保購買人數證明、上年度收入明細及發票)。
第九條 企業申請兌現科創紅包所需的證明材料:
(1)創新成果證明(含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的證明材料);
(2)購買服務的憑證(發票、契約);
(3)服務證明材料(可選項,如檢驗檢測報告、智慧財產權貫標認證證書)。
第十條 企業申領、兌現科創紅包的程式如下:
(1)市科技局發布科創紅包資助通知。
(2)企業在“廈門科創紅包服務平台”註冊賬號,通過平台提出科創紅包申請。產研院審核通過後,將科創紅包(電子紅包)發放至企業在“廈門科創紅包服務平台”的賬戶。
(3)企業線上下向服務機構購買科創紅包支持的科技創新服務產品,之後在“廈門科創紅包服務平台”上選擇對應的服務產品,上傳相應的服務證明材料,並申請使用科創紅包抵扣服務費用。
(4)市科技局定期開展科創紅包兌現工作。由產研院對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根據申報材料和申報數量提出兌現名單和金額建議,經市科技局審定後公布,並辦理撥付手續。兌現的同時,企業的紅包賬戶將扣除兌現的金額,剩下的紅包餘額可繼續申請使用。
第十一條 服務機構兌現科創紅包獎勵的程式如下:
(1)服務機構在“廈門科創紅包服務平台”註冊,並登記所提供的服務產品。
(2)企業兌現紅包的同時,平台自動將該紅包轉移至服務機構的電子賬戶。若企業兌現紅包時,服務機構尚未在平台登記註冊的,該紅包自動註銷,服務機構不享受對應的紅包獎勵(企業兌現不受影響)。
(3)市科技局每年年底進行服務機構的紅包獎勵兌現工作。服務機構在平台上提交當年度科創紅包獎勵的兌現申請,由產研院對材料進行審核匯總,經市科技局審定後公布,並辦理撥付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通過科創紅包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註銷其持有的科創紅包,追回騙取的資金,3年內不給予財政科技資金支持,並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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