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廈門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是廈門市2002年10月1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Xiamen Municipality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operty right transactions
  • 發布單位:廈門市
  • 發布日期:2002-10-16
  • 生效日期:2002-10-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為了規範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廈門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促進企業組織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權交易應遵循自願、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本市所轄國有、集體產權的交易,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包括以下情形:
一國有獨資公司、非公司制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整體產權的有償轉讓;
二國有獨資公司、非公司制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部分產權的有償轉讓;
三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產(股)權的有償轉讓;
四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的國有產(股)權的有償轉讓;
五事業性單位產權的有償轉讓;
六國有、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改制發生的產權轉讓;
七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所發生的產權轉讓;
八國家、省及本市規定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其他產權交易。
前款規定以外的產權交易可以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國有、集體企業出讓房屋、車輛等單一種類的有形資產,可以在本市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市規定設立的專業市場進行交易。
第四條廈門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本市產權交易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產權交易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產權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產權交易機構,是指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為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的專門機構。
第六條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能是:
(一)為社會提供產權交易的集中場所;
(二)收集和公示產權交易信息;
(三)對產權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
(四)提供有關政策、法律、信息、企劃、投資等諮詢服務;
(五)為非上市類企業提供股權託管登記及配套服務;
(六)經授權代管、處置企業的不良資產;
(七)其他有關的服務。
第七條在產權交易機構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活動,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經紀機構資格後,經產權交易機構予以資質認可,可以成為產權交易機構的會員。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取得會員資格的經紀機構頒發會員證,明確會員從事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範圍。
第八條產權交易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轉讓方、受讓方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登記。
轉讓方提出轉讓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檔案;
1、資格證明;
2、產權歸屬證明;
3、資產所有者同意轉讓的證明或有關管理部門批准轉讓的批文;
受讓方提出收購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檔案:
(1)資格證明;
(2)資信證明。
(二)登記。產權交易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檔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登記。
(三)公示。產權交易機構通過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媒體公開發布轉讓信息。
(四)洽談。根據公示所獲信息,產權交易機構可組織轉讓方、受讓方進行洽談。
(五)選擇交易方式。產權交易雙方可選擇協定轉讓、競價、拍賣、招標投標等方式進行交易。
(六)簽約成交。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契約,並由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易鑑證書。
(七)結算交割。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鑑證書及產權交易契約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第九條產權交易雙方在產權交易契約生效後一個月內,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鑑證書及產權交易契約等材料,到工商、國資、稅務、土地管理、房產、銀行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未提供產權交易鑑證書的,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產權轉讓契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有關規定,載明下列主要條款: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姓名;
(二)交易標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三)轉讓方轉讓前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
(四)被轉讓企業的職工安置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十一條產權交易中發生糾紛,可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產權交易雙方應根據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產權交易機構繳納交易費用。
同一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所屬的企業之間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產權交易機構不得收取交易費用。
第十三條產權交易不得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債務的轉移須事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移須事先通知債務人。
第十四條產權交易應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產權交易雙方必須按產權轉讓契約的約定,對被轉讓企業的原有職工(包括國有、集體企業的離退休職工)作出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應符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向外商出售國有資產產權必須符合國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
第十六條監察機關和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對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場外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並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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